油桃買賣合同(精選3篇)
油桃買賣合同 篇1
需方(甲方) :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水果收購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水果品名、油桃
數量、__________公斤
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二、品質規格: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乙方應將好果(無瑕疵及水果新鮮無脫水現象)賣給甲方。
三、價格: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當季水果的實際市場價格 結算。
四、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櫻桃、油桃、 成熟后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計劃采收。
五、驗收辦法:按國家規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在收購點過秤前抽樣驗收。
六、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在7日內(除扣回訂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息。
七、費用負擔:交貨前由乙方自理。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八、違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產量、質量,按收購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任務后,才能自行處理多余產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應在當季水果上市前45天提出協商 修改合同產量。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產采收技術指導。
九、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違約金 賠 償另一方損失,并按《民法典》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爭議解決方式:合作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另行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 月___日
乙方單位: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油桃買賣合同 篇2
同需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水果收購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一、水果品名、數量、交貨時間、地點:
品名:油桃
單位,公斤
數量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_______
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品質規格: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乙方應將好果(無瑕疵及水果新鮮無脫水現象)賣給甲方。
三、價格: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當季水果的實際市場價格 結算。
四、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油桃成熟后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計劃采收。
五、驗收辦法:按國家規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在收購點過秤前抽樣驗收。
六、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在7日內(除扣回訂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息。
七、費用負擔:交貨前由乙方自理。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八、違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產量、質量,按收購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任務后,才能自行處理多余產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應在當季水果上市前45天提出協商 修改合同產量。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產采收技術指導。
九、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_______%違約金 賠 償另一方損失,并按《民法典》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爭議解決方式:合作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另行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日
乙方單位: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日
油桃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的效力,僅存在于已經成立并且具備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體。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它們的行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態、職責、業務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法律的該規定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約束力,則取決于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于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