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用3篇)
簡單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經過友好協商,自愿制定本房產轉讓合同,條款如下:
一、賣方有房產________個單元,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第________座________樓________單元,合計面積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現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方。售價為________幣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經簽署,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證書到________________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七、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按下列第________項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署后經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__頁,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簡單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案情簡介
這個案件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xx年6月,劉先生購買了某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60余萬元。合同約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時在合同第15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商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實際履行情況是:開發商于20xx年9月28日交房,于20xx年12月28日就將辦理產權證書的資料(具體為①業主的身份證明;②委托書;③法人(組織)資格證書;④建設項目立項文件;⑤土地使用證;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⑧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⑨商品房預售證;⑩房地產綜合驗收合格證等10份材料)報送給了某市房屋管理局,于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由于劉先生委托開發商代辦產權三證,開發商于20xx年3月10日將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辦理完畢。當開發商通知劉先生領證時,劉先生以開發商辦證逾期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同意,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一內容中開發商的義務是什么?原告劉先生認為開發商應該在交房后90天內為自己辦好產權三證(俗稱“房產小證”)。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超過了交房后的90天,所以構成違約。而被告開發商則認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的約定,開發商只要在交房后90天內將應該由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提交房管部門備案就完成了義務,何時辦理出產權三證不是開發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由于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產權證,一是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由于開發商與劉先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不是在交房后90天內辦理完畢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而是在交房后90天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所以開發商不因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確認因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是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應該包括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也就是說,開發商備案資料中應該包括“產權大證”。由于該建筑物總權屬證明在交房后90天內沒有辦理出來,所以開發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員開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后,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是否應該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文件。審判員提出了一個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見,他認為既然雙方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發生了歧義,而該條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聯合監制的標準文本,則該文本的最終解釋權歸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訪一下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這一做法,認為由制訂文本的單位解釋文本的涵義是正確和公平的。經法院向浙江省建設廳法規處負責該合同樣本制訂的處長咨詢,處長對該條款做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資料的證據就是產權登記機關在收到出賣人資料后出具的受理單;如果產權登記機關向出賣人出具了受理單就證明出賣人已經提交了全部資料,如果產權登記機關沒有向出賣人出具受理單就說明出賣人提交的資料還不全。浙江省建設廳其實沒有規定出賣人必須辦理產權大證,這是下面的產權登記機關自行設置的程序。總之,只要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頒發產權證是行政機關的行為,與開發商無關。申領產權證的主體也是買受人不是出賣人。”根據這一權威解釋,可以明確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不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文件。至此該案件的糾紛告一段落,同時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
簡單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委托代理人: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
身份證種類號碼
地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的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載明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來源的批準文件或合同是。
該地塊總土地面積為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建設項目名稱】【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的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現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預售許可證號為;或者,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備案號為。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為本合同
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幢單元號房,或。
建筑層數地上層,地下層,該商品房位于第層。
該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該商品房的設計用途為,屬結構,層高。
該商品房有陽臺個,其建筑樣式(封閉式、非封閉式或其他)為。
該商品房相關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說明: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平方米。
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平方米(應分攤的共有建筑名稱及建筑面積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外,有出售(或贈送、出租等)車位、車庫、綠地或其他物業的,有關該物業買賣、贈與、租賃合同事項,雙方另行約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條建筑區劃內相關物業歸屬的約定
在該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區劃內,出賣人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平方米,坐落,屬于業主共有。
下列物業屬于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綠地、場所、設施、房屋,屬于業主共有。
1、車位,
2、車庫,
3、
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及依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需要移交政府相關單位管理的物業,不屬前款約定范圍。
第五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貨幣單位人民幣):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價款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價款元。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元。
4、
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交納新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交納標準為元/平方米(以相關部門確定并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的標準為準)。
該款項未包含在本條約定的總價款中,由出賣人統一代交,在物業交付時向買受人收取。
第六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為準。
1、當事人選擇【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作為計價方式時,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2、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約定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誤差不超過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上標示的誤差范圍的,總房價款不變。
②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過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第九條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3、用水、用電、用氣、道路、等,具備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條件;
4、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內告知買受人的。
2、
3、
第十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過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天內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第十一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設計單位同意、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導致下列情形(一般為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
2、
3、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未按期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不低于買受人購房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雙方應當在通知到達之日起日內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
在簽署房屋交接單前,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查驗房屋。
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委托進行質量檢測。
雙方對檢測費用墊付和結算約定為檢測結果為合格的,出賣人書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視為交付;檢測單位提出返修意見的,出賣人應當按要求返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抵押與相關債權債務與本合同商品房有關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賣人將相關情況(登記機關、抵押當事人、債務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等)告知如下: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雙方將該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為精裝修房,雙方應當約定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
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出賣人補償裝飾、設備差價,并承擔違約責任如下:
第十五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除第九條已經約定為交付條件外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2、
3、
4、
5、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2、
3、
第十六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購買商品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就該商品房預告登記有關事項,當事人約定于附件五。
出賣人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明。
出賣人負責申請該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取得該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出賣人承諾于年月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買受人。
買受人【自行】【委托出賣人】辦理該商品房轉移登記。
出賣人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
1、約定日期起日內,出賣人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按已付房價款的承擔違約責任;
2、約定日期起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①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自約定日期至實際退款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違約金。
②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違約金。
建筑區劃內依法或依照約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出賣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將登記相關信息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退房條件要求退房的,買受人可以選擇按該《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或本合同約定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保修責任
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
有關該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雙方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約定的主要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出賣人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買受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約定住宅保修責任,應當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商品房相關事項約定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6、
第二十條房屋交付使用后相關權利義務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
出賣人已經選聘從事該商品房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前期物業管理。
買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八)。
第二十四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份,買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簽于簽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應分攤的共有建筑說明
附件三:其他物業買賣、贈與、租賃協議書
(該物業的名稱、面積或尺寸、物業及占用土地的權屬狀況、價款與結算、交付、違約責任等)
附件四:裝飾、設備標準
(如為精裝修房,應當約定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
1、外墻:
2、內墻:
3、頂棚: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它:
附件五:有關購買該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約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預購商品房或購買商品房現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就乙方購買該商品房有關預告登記事項,雙方約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為【預售】【現售】商品房,由【出賣人與買受人】【買受人】向當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二、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共同申請預告登記的,雙方約定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簽訂】之日起
日內申請登記。
出賣人未按約定申請預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三、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時,由出賣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
項,買受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項。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購買商品房現房,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時,由出賣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項,買受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項。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4、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