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房屋買賣合同(通用3篇)
新環境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乙方自愿購買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交易房屋具體情況:
1、房屋地址:_________鎮_________小區2號樓6單元301室
2、房屋面積:建筑面積65平方米
第二條交易房屋價款及給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___)。
2、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給付甲方購房定金10000元整(大寫:壹萬元整)。
3、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款,乙方還應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
4、乙方于甲乙雙方辦理更名手續當天,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_________元。
第三條稅費承擔及合同備案
1、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更名等行為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交易稅費、更名所產生的費用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更名等手續。
2、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在交房當日將水、電等費用結清。
第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環境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裁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位于貢井區長土街沿河路10組76—1號房屋為被上訴人合法擁有。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就涉案房屋沒有買賣合意,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訴人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能全面真實的還原客觀事實。
1、王淑明因年老體弱無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證言真實性有異議,首先:因為王淑明與被上訴人童和平的關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話說皇帝愛長子,百姓愛幺兒,上訴人作為王淑明最小的兒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回家,經濟條件至今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實可以印證),故王淑明偏心痛愛小兒子,維護小兒子做歪曲事實的證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紀較大視聽和記憶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時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狀態令人擔憂,其主觀意識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再次因王樹明無法出席法庭,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缺乏真實性。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四、上訴人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其主要目的是獲取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新環境房屋買賣合同 篇3
需方:
供方: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貨物名稱﹑型號﹑數量﹑價格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與行業內質量標準,符合淮南站前__項目要求的質量標準。
三﹑供貨時間﹑地點﹑方式:。運輸﹑過路過橋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四﹑風險承擔:自貨物交付時起由甲方承擔。
五﹑付款及結算方式:所購石子數量達到一千五百噸結算一次,每次結算付至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余款待停止供貨后分三個月分期付清。
六﹑違約責任:1﹑因乙方延遲到貨或者所供產品有質量問題的,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造成甲方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2﹑乙方不得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對甲方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腐敗﹑威脅﹑傷害或欺詐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貨款,平有權對甲方處以5000-0元罰款。3﹑乙方不得惡意減少送貨數量,否則少一罰百并不予結算貨款。
七、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加以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爭議解決辦法: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肥__公司委托人:開戶行:賬號:____日期:
乙方:委托人:開戶行:賬號:____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