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買賣合同樣本(精選3篇)
最新的買賣合同樣本 篇1
銷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友好的協商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條目。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填補的條目可另行談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條 合同簽定后,不得私行變換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贊成后,可予變換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換通知單”寄給對方,并準備好變換或解除合同的手續。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出產的商品,在放置出產后,雙方都需嚴酷執行合同。如需變換,由此而發生的損失等,乙方承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承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錢,由雙方當事人商經商議定,或以國家定價抉擇。在簽定合同時,確定價錢后,可以暫定價錢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第四條 運輸體系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抉擇。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尺度,甲方嚴格執行合同劃定的質量尺度,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需平穩,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非凡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平衡、實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劃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目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承運所發貨運,力爭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換運輸路線、工具、達到站時,應實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打點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日期,不以違約處理。
第九條 商品從甲方承運到乙方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物件丟失、貧窶、殘損等責任事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抵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供給有關資料。乙方在領受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實時向承運部門索取劃定的記實和證實并當即具體搜檢,實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業,貨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領受,同時當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回復;屬于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具體記實,妥為保管,收貨后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一個月內(珍貴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配合研究,明晰責任,損失
第十一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金錢的結算,購銷雙方應商定結算的具體劃定,商定適宜的結算體系。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貨。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出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蒙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出抵償金以抵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恰當削減或者增添。
1、甲、乙雙方所簽定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出違約合同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裝卸變換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過時交貨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損失的出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雙方商定的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過時提貨部門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過時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由此支出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乙方過時付款的,應按照雙方協商時付款的約定,向甲方償付過時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抵償金,保管、調養費用和各類經濟損失等,應在明晰責任后,10天內自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過時付款處理,但任何雙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發貨色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三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纏時,應實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第十四條 本合統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簽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為 年,期滿雙方如無續簽意向的,合同自動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為準。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的買賣合同樣本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受讓方:______________ ( 以下稱甲方 )
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_____ ( 以下稱乙方 )
住址:______________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機械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____ ,該設備型號____ ,號牌 / 號碼____ ,VIN/ 車架號碼____ ,發動機號____ ,設備包含_________ ; 設備原值____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____ 元 ( 不含稅價格 ) 。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____ ,該設備型號____ ,號牌 / 號碼_________ ,VIN/ 車架號碼_________ ,發動機號____ ,設備包含_________ ; 設備原值____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____ 元 ( 不含稅價格 ) 。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年度內每季度支付____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____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____ 萬后____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等 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______________
1 、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 、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 、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 、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 、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 、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 、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 、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 ( 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等 ) 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3 、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4 、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經營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經營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五條 交接驗收
在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 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六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 、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_______ 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_______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____________%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 、乙方交付資產中,如因乙方的過錯,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____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 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 、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二條 其它事項
1 、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____ 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 份;
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蓋章 ) :______________ 乙方 ( 蓋章 ) :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 簽字 ) :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最新的買賣合同樣本 篇3
賣方: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買方: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土地及工業廠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1賣方擁有位于 的一幅工業用地,土地信息如下:
《土地使用證》號: ;
地號: ;
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其他信息詳見《土地使用證》 )
賣方在其上建有工業廠房,并辦有 《房地產權證》
1.2 買方購買轉讓標的用于生產經營(包括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
第二條 【轉讓標的概況】
2.1 賣方保證,上述土地及廠房的產權清晰,賣方對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權,有權出售,轉讓標的不存在任何債務,未使用轉讓標的進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繳地價款、房價款或稅款的情形。
2.2 轉讓標的現已空置,原則上按照現狀轉讓。具體的現狀及交付標準詳見第九條。
第三條 【轉讓價款】
轉讓標的成交價為人民幣 。
成交價不含本合同第八條所列之各項稅費,因本次交易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根據本合同第八條之約定承擔。
第四條 【交易定金】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生效當日向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賣方應向買方出具定金收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5.1 雙方應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內共同至 開立資金監管賬戶。賬戶開立完成后日內,買方應當將 支付至上述資金監管賬戶。
5.2 轉讓標的全部過戶至買方或買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內,雙方應共同至銀行、持新的登記證書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辦理監管資金解付手續,即由銀行將監管資金支付至賣方指定賬戶。
5.3 剩余 作為交房保證金(其中 為房產稅清繳保證金),在下述文件齊備的前提下,賣方應當在10日內將交房保證金支付給賣方:
5.3.1本合同第九條所述之交接確認文件;
5.3.2本合同第8.1.2條所提及的房產稅的清繳憑證。(根據 市現行規定,該房產稅由財產所有權人按年度申報清繳,且該稅費并非交易稅種,為此,賣方應當向買方出具房屋過戶登記完成之日前房產稅已經足額繳納的文件/證明。)
5.4 若賣方未能按第九條要求完成全部交接義務,或者存在房產稅欠繳情形,則自交房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剩余部分由買方支付給賣方。
第六條 【賣方指定代理人】
6.1 賣方指定 作為本次交易賣方的全權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享受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甲方權利、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甲方義務,即包括而不限于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代為收取轉讓價款、辦理交接手續,等等。
6.2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6.3 本合同第三、四、五條的全部轉讓價款應當支付(或由銀行解付)至以下賬戶之一,即買方支付至任何一個賬戶即視為已完成了付款義務。具體按照銀行及土地、稅務等部門的要求辦理。
賬戶一: 開戶銀行: 賬號: 賬戶二: 開戶銀行: 賬號:
6.4 若支付至代理人 之收款賬戶,則其與賣方之間的賬務結算支付與買方無關。
第七條 【過戶】
7.1 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之當日,賣方應當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之《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原件提供給買方。
7.2 賣方收到定金后,雙方即開始辦理轉讓標的的過戶登記手續,包括簽署用于過戶登記的買賣合同(以 市政府規定的名稱為準),至國土、房產部門簽署相關文件,等等。
7.3 過戶登記手續原則上由買方主導辦理,賣方應當提供協助義務。即賣方應當在根據買方的要求積極配合。若賣方怠于履行義務而致使過戶手續期限延誤或者導致過戶登記手續無法完成,則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7.4 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后,由買方負責新的《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的領取。
第八條 【稅費承擔】
8.1 轉讓交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除(公司)所得稅外,由買方承擔,即: 8.1.1契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交易服務費、評估費(若有)、公證費等等,均由買方全部承擔。具體稅種、稅率依照國家規定。 (公司)所得稅由賣方自行承擔。
8.1.2此外,轉讓標的過戶登記至買方名下前的房產稅由賣方承擔。 8.2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稅費,由買賣雙方屆時協商解決。
第九條 【交接】
9.1雙方應于轉讓標的全部過戶至買方或買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3日內,共同至現場開始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原則上應當在20日內完成。
9.2 轉讓標的全部過戶登記完成之前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等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
9.3 在根據9.2條約定結算各項費用的同時,雙方應當辦理水、電等過戶手續。
9.4 賣方應當按照附件一清單將相關附屬設施設備交付給買方。
9.5 轉讓標的如果存在需要和村委會、其他相關部門結算的款項,應當一并在9.1條約定的期限內由賣方結算并支付完成。
9.6 上述過戶、清點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結算事項)手續全部辦理完成之日,即視為交接完成,買賣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完成確認文件。
第十條 【合同解除及變更】
10.1雙方確認,根據現行政策及客觀情況,轉讓標的過戶登記所需的時間預估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因此,本合同第5.2條之監管資金的監管期限亦為銀行收到全部監管資金后5個月。若非因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轉讓標的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過戶,則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次日銀行自動將監管資金及所產生的利息轉回買方賬戶。此時,本合同自動解除,買方已經支付的定金賣方應在三日內退還。
10.2 當然,雙方可經協商一致對上述期限予以延長,并在期限屆滿前通知銀行。延長的期限屆滿后仍未能辦理完成的,依照10.1條辦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若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逾期應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11.2若賣方怠于履行過戶登記之配合義務,則自收到買方協助配合通知之日應以轉讓總價款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賣方履行協助配合義務之日。
11.3 若轉讓標的無法過戶是由于賣方的原因,則買方除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賣方立即退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監管資金)外,還有權要求賣方支付轉讓總價款30%作為違約金。
11.4若轉讓標的存在任何賣方未披露之爭議、債務、糾紛,致使買方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則買方有權在任何時候解除合同,此時賣方應退還收取的全部款項并向買方承擔轉讓總價款3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還應賠償買方的實際損失。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與管轄】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數量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蓋章) 買方:(簽字/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