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蓮果樹買賣合同(精選3篇)
雪蓮果樹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為了充分利用森林剩余資源,發展雪蓮果再生利用,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特定以下合同:
一、 栽培方式:甲方免費提供雪蓮果種和栽培技術,乙方免費提茯苓和生產。
二、 回收價格:乙方所生產雪蓮果總產量的30%歸甲方免費收回,剩余70%甲方以市場價為準,當市場價每市斤低于人民幣:_______元,則按人民幣________/斤收購。(以現金方式結算)
三、 回收方式:甲方回收乙方生產的雪蓮果必須交到公路邊,當乙方的生茯苓有一噸以上,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應及時回收,但乙方交貨點每個點必須有1噸以上。不夠一噸的按甲方指定地點交貨。
四、 質量要求:雪蓮果每個四兩以上、無爆裂、無卷起、質地硬實、泥沙及其它雜質不超過2%(2厘米以內的伏神除外)
五、 賠償責任:乙方按甲方栽培技術生產,甲方保證菌種成活率不低于80%,否則,甲方賠償乙方每個樹頭人民幣:________元。
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日 ________ 年 __ 月 ____ 日
雪蓮果樹買賣合同 篇2
采購方: (簡稱甲方)
供貨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管材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質量技術標準
乙方按甲方指定標準進行生產、供貨、直到本合同執行完畢。
二、提貨地點、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合同向甲方供貨。但甲方須提前二天向乙方提供供貨清單,甲方如遇到圖紙修改,須提前十天向乙方提供變更的供貨清單。
三、產品驗收辦法及時間
甲方在施工現場進行產品驗收后,并在乙方送貨單上簽字。
四、運輸方式及運費承擔
乙方負責送貨至甲方施工現場,其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產品送至甲方施工現場后,產品卸車費用由甲方承擔。產品在運送至甲方施工現場途中發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到施工現場后因甲方的原因發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及時間
雙方約定以第____種方式支付價款
簽定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 %),貨到驗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六、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在乙方供貨期間內,甲方不得向其他供貨單位訂購與乙方相同的產品,否則視為違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保留相關權益。
2、乙方按合同第三條接到甲方清單后,二天內保證供貨到現場,否則視為違約;如甲方不按第三條執行,乙方拒絕供貨。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執行,有拖欠供貨款的行為,視為違約,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直至甲方改正為止。
4、違約金按民法典執行。
5、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由乙方合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和判決。
七、其它約定事項
1、如因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國家施工規范進行施工,而造成管材的損壞,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本合同的修改與變更,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所簽有關書面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成立條件及期限
本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后,本合同全部兌現后自行終止。
甲 方: 乙 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雪蓮果樹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賣出、乙方買進后記機器。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 。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甲方于乙方按第二條第2項規定的方式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乙方時,若發生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免除乙方支付價金的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后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后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因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使用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該機器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余定金退還乙方。無論乙方是否使用,從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規定的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內交付機器。此期限屆滿,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所列之定金以及與定金等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