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知識(精選3篇)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1
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chǎn)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內(nèi)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的行為絕對是對市場經(jīng)濟主體信用的考驗,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傷害,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飛速、健康發(fā)展的極大危害。
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卻一直缺乏應有的規(guī)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沒有詳細條款對此設置調整,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因多重買賣而產(chǎn)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向他人轉移所有權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后又將標的物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多重買賣合同債權債務的履行及相應的損害責任賠償對于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或其他買受人的具體法律責任應如何確定等一系列問題,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論中確立,司法實務中解決。
一、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多重買賣行為中數(shù)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指導,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以合同訂立的先后為依據(jù)確定合同的效力,同時還有對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馁I賣行為以登記與否確定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合同,在債法理論中,上述觀點顯然并不成熟。這是因為:
1.買賣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jīng)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對于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于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根據(jù)《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屬于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根據(jù)《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所以說,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chǎn),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jù)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三、多重買賣合同中的侵權行為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并不能以債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債權侵權的行為人僅限于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為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為出賣人的行為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為一種違約行為。
究竟何種行為屬于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為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而要求后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chǎn)。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后買約已經(jīng)發(fā)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后買約無效,對于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如前買受人強行占有該物,剝奪后買受人已經(jīng)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3.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為占有改定,后復將其物出賣與后買受人,并為現(xiàn)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奪,則得基于侵權行為之規(guī)定,對于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于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多有如下特征: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chǎn)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chǎn)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chǎn)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xiàn)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guī)范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后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系的存在為依據(jù),非法侵占該項財產(chǎn),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系,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四、多重買賣合同的法律責任確定
1.構成多重買賣關系,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由出賣人自行選擇。這是基于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系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后一買賣關系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系均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償?shù)膫鶛嗳丝梢韵騻鶆杖酥鲝埰涑袚`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2.而判斷數(shù)個買賣關系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guī)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chǎn)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chǎn)的公示方式為登記,并依此而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chǎn)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于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礙其先于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并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并欲侵害之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為登記的行為,來妨害第一買賣關系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3.在多重買賣關系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或者在各個買賣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個債權人均尚存部分債權不能實現(xiàn)。先來說后一種情況,由于出賣人履行的過程較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xiàn)嚴重的爭執(zhí)。而對于前一種情況,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xù)履行,當繼續(xù)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其中一個買賣關系履行,對另一買賣關系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4.在出賣人與后買受人串通,以侵害前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系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系并且實際交付或登記時,應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該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chǎn)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chǎn)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后買受人以侵害前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由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中由于侵權行為而造成民事責任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jù)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guī)則進行,并沒有特別的規(guī)則。
5.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17條的規(guī)定進行。一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因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例如由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而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予以賠償。
6.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xiàn)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jù),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chǎn)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2
合同號: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guī)格:_________。
2.數(shù)量:_________。
3.單價:_________。
4.總值:_________。
5.交貨條件://,_________。除非另有規(guī)定,和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______》辦理。
6.原產(chǎn)地國別:_________。
7.包裝及標準
貨物應具有防潮、防銹蝕、防震并適合于遠洋運輸?shù)陌b,由于貨物包裝不良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滅失應由賣方負責。賣方應在每個包裝箱上用不褪色的顏色標明尺碼、包裝箱號碼、毛重、凈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等標記。
8.嘜頭:_________。
9.裝運期:_________。
10.裝運港:_________。
11.目的港:_________。
12.保險:當交貨條件為或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時,應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_________險;附加險:_________。
13.支付條款
(1)信用證(/)支付買方應在裝運期前_________日,向中國銀行申請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后_________日內(nèi)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托收(/或/)支付貨物發(fā)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_____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貨物發(fā)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付款期限為_________后_________日,按即期承兌交單(/_________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_____銀行,經(jīng)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或/)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4條規(guī)定提交的海運單據(jù)后七日內(nèi),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1)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2)商業(yè)發(fā)票_________份;
(3)在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_________份;
(4)品質證明書;
(5)裝箱單/重量單/數(shù)量一式_________份;
(6)原產(chǎn)地證明書;
(7)發(fā)貨通知書。
15.裝運條件
(1)在和條件下,賣方應在裝運前十天以電報或傳真將船名、國籍和船齡通知買方。經(jīng)買方確認后賣方才可裝運,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2)在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船期前_________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金額、箱數(shù)、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十日通知賣方船運船只或者到達日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內(nèi)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_________日起發(fā)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如果買方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不能按規(guī)定的時間備妥貨物以待裝船,則由此而產(chǎn)生的空艙費及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3)在、和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fā)出裝船通知。裝船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凈重、毛重、包裝尺碼、發(fā)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注明危規(guī)號。
(4)在運載船只啟航之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nèi),賣方應將本合同第14條中列舉的單證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郵寄給買方。
(5)可以/不得轉船。
(6)可以/不得分運。
(7)賣方有權在_________%數(shù)量內(nèi)溢裝或短裝。
16.檢驗和索賠條款
(1)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的港后,買方有權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2)買方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90日內(nèi),如發(fā)現(xiàn)貨物之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wèi)生條件與合同規(guī)定的不符,應在上述期限內(nèi)向賣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并憑借上款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所發(fā)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除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外,賣方須就該索賠要求進行賠償。
(3)賣方應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內(nèi)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以及索賠要求之后15日內(nèi)回復買方。
(4)買方有權就第16條和第17條所述貨物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向賣方要求索賠。
17.品質保證
賣方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規(guī)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過的。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自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nèi),凡因設計、制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chǎn)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對由于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zhàn)爭或其他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地將所發(fā)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fā)生后15天內(nèi)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0天,雙方應協(xié)商合同繼續(xù)履行或終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jù)其仲裁規(guī)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繼續(xù)履行。
20.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買方(蓋章):_________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3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jīng)雙方充分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紅心火龍果苗木技術項目。
二、供應苗木名稱、數(shù)量、質量和價款支付主要:
1、苗木名稱:紅心火龍果苗;
2、數(shù)量按照乙方栽植的實際苗株計算,即共計 ________________株 ;
3、供應獼猴桃嫁接苗數(shù)量 __________ 株。
4、苗價:_____________元/株,苗到位付款共計______________元
5、苗栽上土成活率達____________%以上。
三、規(guī)格要求:大小均可,符合規(guī)定。
四、技術服務:甲方技術服務方式和內(nèi)容,包括技術指導、服務到位,無償為乙方指導技術。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來給乙方技術指導,相關的生活住宿由乙方負責。
2、甲方技術無償?shù)牧x務指導。
3、甲方技術指導不到位,由甲方全權負責。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協(xié)議規(guī)定出售果苗(另行商定除外),秘乙方償付苗款違約金10%。
2、乙方不按協(xié)議購買果苗(另行商定除外),秘甲方償付苗款違約金10%。本協(xié)議由雙方協(xié)商,如一方違約,并承擔經(jīng)濟損失。
八、未盡事宜,補充內(nèi)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簽字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