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配件買賣合同(精選3篇)
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簽訂時間: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訂購下列貨物,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如下:
乙方供貨清單:
一、規格數量:
乙方提供的耗材具體規格數量在每次訂單中詳細列出。
二、辦公耗材提供細則。
1、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的某一辦公地點。
2、乙方承諾提供給甲方的耗材為原裝正品(甲方指定需通用耗材除外)。
3、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可提供安裝服務。
4、乙方承諾為甲方正在使用的乙方耗材的設備提供必要的維護。
5、乙方承諾向甲方以最具市場競爭力的價格提供耗材產品,如遇制造方價格變更,乙方在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價格變更,未經甲方許可則視為變更無效,甲方可拒付該款項。
6、送貨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節假日期間,甲方如需送貨應事先預先告知,乙方承諾在接到甲方送貨要求24小時內將貨送到。
三、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
原則上每月日為當月貨款結算日,乙方憑累計的購貨憑證向甲方收款,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核實后以銀行轉帳或現金形式在日內將貨款支付給乙方。
四、協議生效及協議期限: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需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乙方(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協議簽訂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北*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條款
第一條 配件質量要求
甲方出售的配件質量不得低于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應當達到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技術指標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
雙方對配件質量存在爭議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以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準。鑒定費用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最終承擔。
第二條 甲方權利
1.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要求乙方按照約定受領配件。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按照約定交付配件,保證配件符合質量要求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保證配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并向乙方說明配件的適用范圍,解答乙方的疑問。限期使用的配件,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配件,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3.向乙方開具發票。
4.按照規定對配件提供“三包”服務。
第四條 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約定交付配件。
2.要求甲方所售配件附有詳細的使用說明和提示,有權要求甲方解答配件相關問題。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按照約定受領配件。
3.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使用說明和提示使用、保管配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配件的,應當按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或受領配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因配件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向責任方追償。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北*市農業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篇3
賣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單價、總值: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值計算。
第三條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第
四條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
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
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
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
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
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
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