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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2-08-22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精選15篇)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_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1.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甲方同意本項目進入_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項目建設地點位于_______占地約_______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_______畝,代征道路面積_______畝,確切位置坐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后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2.土地價格為體現對本項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確定以_______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征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_______萬元,由高新區參照項目單位納稅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后_____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按國家有關規定,盡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1.開工條件

        (1)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污水、雨水、熱力、寬帶網、公用天線、通電、通信、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場。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2.工程進度乙方必須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進場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乙方必須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于原定竣工日期前_______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說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逾期_______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協議規定建設的,應交納已付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4.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證甲方對本項目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項目正式投產起五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金(退稅或創匯獎勵),低于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項目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稅種(退稅或創匯獎勵)金額的____%時(優惠政策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稅金差額。即:乙方在項目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稅種具體金額______% =乙方當年該稅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協議時,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但當事一方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并在發生不可抗力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3.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_______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生效。

        4.本協議于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_______市簽訂。

        5.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后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2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3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4

        一、____去____的采貨乘客均有兩家車主共同負責,共擔風險,平享利潤,沒有比例大小之區別。

        二、發車時間,每天發車于____縣______所發車輛按排班順最高___人,最底___人,滿一個車走一個車,不得在____縣(公路縣界內)上人,不準搭乘關系車,各家都有權力查車,直系親屬配偶夫妻不在定員內。

        三、所有在____乘坐客運去____采貨人員的票款,均由兩家車主平享利潤,沒有比例大小之區別。

        四、由____大紅門采及的貨物,貨款歸自家車主所有(包括所在____上車的單程乘客),特此聲名。

        五、上行車次____至____的采貨乘客票款均有兩家車主共同所得平分,不得違反。

        六、發現在____打車去半路上車去____大紅門采貨的人員,一經核實,風險保證金規另一家車主所得。

        七、車輛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或有事,只能替班一次,如果車輛在第二班次,還不能正常運行營運,另一家車主自得乘客票款。

        八、兩家車主車輛所掛靠公司的線路承包費(也就是所向運輸公司繳納的任務款)均由兩家車主共同承擔。

        九、此協議簽訂后,有效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簽字后不能反悔,如有違反,壹佰萬元保證金歸屬另一家車主所得。

        十、車輛出售轉讓或變賣時,終止此協議。協議保證金由兩家車主收回。

        車主:_________

        車主:_______

        保人:_________

        保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5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6

        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總投資為人民幣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乙出資_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____%。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方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擔任法人代表。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企業盈余分配,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五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入伙: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甲乙雙方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退伙: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3、退伙需提前兩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變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合伙期滿;

        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

        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甲乙雙方合伙人的權利: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2、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3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禁止行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茯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伙期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 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全權、清償債務、返

        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約定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面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7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于開創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共同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餐廳籌措、設立、經營、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年:從 至 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

        甲方出資 萬元。乙方出資 萬元。

        2.雙方的出資,于餐廳設立前十日內交齊,一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餐廳不享有合伙人權利,不能參與該餐廳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合伙期間各項決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 對外以合伙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餐廳設立后,享有20__元/月的工資;

        ④ 支付合伙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參予經營管理;

        ②餐廳設立后,享有20__元/月的工資;

        ③負責會計職務。

        第六條 合伙期間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利潤為餐廳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后的盈余,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雙方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伙期間入伙、退伙、出資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合伙第一年內不得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一月告知對方并經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伙期限內,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伙中的出資轉讓給對方或者第三人。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事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②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比例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一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 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雙方簽字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甲乙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雙方經充分協商約定如下條款,以便信守:中國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為:

        1.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中方),在中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2.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外方)在_________國(或地區)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三條 合作企業名稱和地址

        1.合作企業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

        2.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3.合作企業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4.合作企業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合作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合作企業的經營宗旨

        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合作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

        合作企業生產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如下:

        1.合作企業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___;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

        1.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

        3.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4.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方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第九條 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中方出資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資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第十條 出資

        1.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2.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3.合作企業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5.中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6.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方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7.合作各方沒有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8.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9.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 雙方分別提供的合作條件如下:

        1.中方:提供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負責征用土地費和繳納土地使用費。(注:土地開發費的負擔方法,根據雙方約定寫)其中:

        廠房(上蓋)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場(上蓋)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維修部(上蓋)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外方: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元,其中:現金_________元;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_____天內辦完征撥手續,交付合作企業使用;廠房和商場(上蓋)應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交付合作企業裝修;維修部(上蓋)的交付時間,由合作企業董事會另行決定。

        外方提供的現金投資分兩期匯入合作企業在_________銀行開立的帳戶內。第一期應匯入_________元,須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匯出,作為首期生產、生活設施的建筑費和流動資金等;第二期必須匯足投資總額減去第一期匯出后的差額,匯出的時間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會商定。

        外方作為投資的機器設備,必須符合合作企業的生產需要,并在廠房裝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內運至中國港口。

        (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應將資本全部繳清的期限為:注冊資本50萬美元以下的為一年內;注冊資本51-100萬美元的為一年半內;注冊資本為101一300萬美元的為二年內;注冊資本301-1000萬美元的為三年內;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外商投資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其中首期應在合作企業注冊登記后三個月內投入,并應投入注冊資本的15%以上;如一次繳清注冊資本,應在六個月內繳清。)

        第十二條 合作期內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注冊資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條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條件的借款及其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者的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三條 合作企業一方如需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須經董事會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生效,合作企業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須經董事會同意。

        合作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時,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轉讓權利、義務的條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十四條 中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1.辦理為設立合作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規定,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3.協助辦理外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物資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_________內的運輸;

        4.協助合作企業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5.協助合作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6.協助合作企業對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7.協助合作企業在當地招聘中國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8.協助合作企業為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手續等;

        9.辦理合作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外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1.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提供現金、機器設備、工業產權_________并負責將其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運至中國港口;

        2.辦理合作企業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的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產的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如外方同時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第十六條 材料

        1.合作企業按照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

        2.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

        3.外方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流轉稅。上述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國內銷售的,應當依法納稅或者補稅。

        4.合作企業不得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出口產品,不得以高于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進口物資。合作企業從國際市場購買的設備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認證。

        第十七條 技術

        技術合作企業所采用的技術為_________方負責提供時,_________方為合作企業的技術責任方,技術責任方承擔如下技術責任;

        1.保證為合作企業提供合同約定的技術,按要求生產出質量合格的產品;

        2.保證培訓_________,技術培訓費用由方負責(或訂技術培訓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瞞造成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如有技術轉讓時,按_________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并報_________批準。

        第十八條 產品銷售

        1.合作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能滿足合資企業外匯支出的需要。)

        2.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作企業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____%;由合作企業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____%由合資企業委托乙方銷售的占_________。

        3.合作企業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資企業直接銷售。

        4.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作企業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5.合作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由合作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合資企業使用的商標為_________。

        第二十條 合作企業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合作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和_________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第二十二條 合作企業的各項保險均應向設在_________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作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利益分配

        1.合作企業在完稅并提取各項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進行分配:_________。(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產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方法及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合作企業經營虧損,各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注:根據情況具體約定。)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

        1.合作企業設董事會,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2.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

        3.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制度;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可作出決議: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8)對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數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1/3)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召開董事會須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舉行表決。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

        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__人,由_________推薦_________人,_________推薦__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年。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組織領導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必須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半年向董事會作一次財務結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中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給予應得的處分直至解聘,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管理

        1.合作企業員工的招聘、解雇或辭職一律實行合同制。員工的聘請由公司做出計劃,報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

        2.合作企業員工的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制訂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會與員工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合作企業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處。籌建處由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籌建處設主任一名,由_________方推薦,副主任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推薦,并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五條 籌建處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施工合同,組織設備、材料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總進度和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管理辦法,負責施工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合作各方協商指派名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

        1.合作企業設總會計師和總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公司總的會計工作;廠部、商場和維修服務部分別建立帳目,每個部門分別設會計師和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各個部門的財務會計工作。前款所列會計和出納員的人選,均由雙方協商推薦,董事會聘請。

        2.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合作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3.合作企業設審計師一人,由中方推薦,董事會聘請。

        審計師負責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報告。

        第四十條 外匯收支管理

        1.合作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2.合作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3.境外合作方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資金,完稅后可依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四十一條 解散與清算

        合作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條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5._________

        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做出決定,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在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補充,必須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并報經_________批準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或因公司連續虧損,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經合作企業董事會特別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作企業合同終止時財產的處理

        1.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合同時,合作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對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2.合作期滿或者提前終止合作合同時,合作企業的財產歸屬和債權、債務分擔按下列方式進行: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在合作期間,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15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十六條 聲明與保證

        1.中方:

        (1)中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中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外方:

        (1)外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外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外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七條 保密

        合作企業承認并同意在合同期內由外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秘密。合作企業及其全體雇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十八條 違約責任

        1.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規定如期提供或如數提供合作條件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_________(時間)內提供或如數提供合作條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條件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作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_________(時間)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作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作者承擔違約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權力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條件義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作企業對該項出資進行清理。

        2.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數提供合作條件而構成違約的,從逾期之日起計算,每逾期_________,違約方應繳付注冊資本的_________%違約金給守約方。逾期六個月仍未履行,除累計繳付注冊資本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申報終止合作企業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3.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同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五十條 爭議的解決

        1.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與外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_________天內未能解決時,中方和外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2.若調解于_________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中、外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_________。

        3.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五十二條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解釋有矛盾,以中文本為準。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所訂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注:沒有附件的請刪除)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須經_________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注:如附件不能一同報批,條款中則不應列入有關附件內容)

        第五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雙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業一份,報_________(部門)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分報_________、_________機關。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于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雙方的法定代表(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地點)簽字。

        中方(蓋章):_________ 外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9

        甲方: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_____代理項目。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條合作項目

        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位于_____,并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提供相關手續及證件。

        第二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_____元整,占公司股份_____%

        2、乙方:出資額為_____元整,占公司股份_____%出資共計人民幣壹萬元整。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出資款用于__________,如需續交_____則由雙方按相應的股份占比出資。

        3、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盈虧分擔

        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風險和利潤共同分擔

        1、甲、乙雙方各占合作經營此項目純利潤的_____%;

        2、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

        第四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項目管理由甲、乙雙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雙方協商后實施執行。

        2、其他業務員人員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雙方一致同意后,合作人方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第六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七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0

        甲方: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培訓機構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教育培訓市場現有資源優勢,共同經營一家培訓機構,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

        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機構名稱為:

        經營場所位于:__面積: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范圍包括為針對開展的學生傳統課程、特色課程及各種集訓。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以及期限

        甲方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乙方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____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

        當然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稱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義務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年--月--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1

        本著真誠合作、做強做大、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合作條款如下;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甲方以直營店的經營系統、管理系統、教育系統幫助乙方的經營、管理教育和發展。乙方享受甲方以下的支持和服務;

        (1)、合作后,乙方整店員工的技術、技能培訓主體學費免掉,每人每次僅交少許水電費。提供經營者、店長、副店長一年三到五次經營管理、店務實戰課程學習,不定期參加店經理、收銀員培訓。

        (2)、每周業績報表電話回訪,分析督查店長經營管理,安排店長直營店觀摩學習;

        ( 3 )、與經營者溝通戰略及店務調整方案,新方案與舊方案對比,經營者認可后與人事架構干部溝通講解;

        ( 4)、 幫助建立合理的股份人事組織架構和經營體制定位;

        ( 5)、 幫助規劃店內晉級機制,員工目標升級規劃;

        ( 6 )、 幫助調整店內產品、價格定位方案;

        ( 7 )、 幫助調整店內更加合理的薪資提成方案;

        ( 8) 、 幫助調整店內各項店務表格;

        ( 9)、幫助店內各項售卡、活動策劃及活動單各類卡表格的設計制作;

        (10)、幫助調整員工心態、理念、銷售、口才、抓指定客、服務流程及干部培訓等;

        二;合作方式;

        合作輔導費每年 元,合作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 1)、乙方需守約按時付款,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 2)、乙方為主導經營方,甲方為輔助、督導經營方,雙方互相溝通才能合作更佳;

        ( 3)、乙方不得做有損甲方品牌信譽的事,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作并追究乙方損失;

        ( 4)、有問題及時咨詢,干部和員工要加強周期性學習,提高技術、技能。

        五;雙方要信守合作原則,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甲方和乙方在條件成熟時可提升合作模式,爭取獲得雙方更大的合作意義。

        六;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公平原則共同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2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商鋪做安防

        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 合作項目

        第一條: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位于

        電腦城,并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

        商鋪內一切貨源和安防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為:

        乙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電腦城商鋪,并裝修,同時按照雙方確定的

        安防材料設備的標準及規模進行裝修

        4、本合作項目期限為x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 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乙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為x萬元,甲方負責商店的進貨和管理和技術。

        第三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乙雙方各占商鋪內50%的純利潤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三個月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為合作項目的后續發展基金

        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乙方前期需要承擔第一期投資的30%虧損!若超過30%則以雙方各承擔一半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 項目經營管理

        第四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 商店管理由甲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乙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后實施執行。

        3、 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商鋪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商鋪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

        度由甲乙雙方共同制訂,甲乙雙方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六條:每一個月甲乙雙方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商鋪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雙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商鋪和有損甲乙雙方的經營的活動,商鋪經營的下

        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萬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商鋪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合作人未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 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雙方同意通過。

        第九條 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 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條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 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戊方: 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丁戊合股(合伙)開辦一家調味品廠,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5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 出資的數額(5人的出資比例)、出資的形式(出資的是現金還是場地、設備等)、出資的時間(年月日)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如:5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的多少股權;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多少股權;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多少股權;丁和戊……同上)甲乙丙丁戊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5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丁戊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5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將其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四、在調味廠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誰)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5個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生意做大開分廠),調味廠的資金獨立調控運作處理,不得與總廠或其他分廠或經濟實體混合使用,完全獨立核算,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審核廠的每月財務報表,評議廠的運作狀況。調味廠所有的一切經銷的產品的代理權為5個股東共同享有,廠方的一切業務往來由總廠認可,操作合談。凡是廠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獎金、獎品或者其他方面的優惠和待遇,歸各股東共同享有。

        六、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享有優先的權利。為了消除各股東的后顧之憂,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加入股份后XX月內,如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天之內退還股本金,并且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結算給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至時間內方不允許退出股份。在時間后,如有哪方股東退股,其所持股權由其他股東認購,如其他股東不認購,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轉讓給第三方。

        七、作為調味廠股東,同時作為經營運作人,作為調味廠的返聘人員,廠里每月應付工資為 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為了更好的進行資金調控運作,靈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資產以及財會資料都由甲乙丙丁戊方同時保管和支配使用。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質變更為獨立公司,為了更好的進行分配管理、市場運作,內部協調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變更為 。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戊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6份,5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5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丙方(簽名): 年 月 日

        丁方(簽名): 年 月 日

        戊方(簽名): 年 月 日

        見證方:(簽名和蓋章):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4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三鑫源

        經營場所位于: 金陽新區野鴨鄉新寨村八組

        法人:毛麑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飲,范圍包括煙酒銷售、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 _ 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20____年_11_月_20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300000 元(人民幣大寫__ 叁拾萬圓整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5

        合作人甲方: 身份證號:

        合作人乙方: 身份證號:

        成都市 合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雙方共同遵守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誠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藥品零售。

        第三條、出資方式

        1、合作人方式出資,計人民元,占勁松大藥房股份 %。

        合作人以元,占勁松大藥房股份 %。

        2、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

        第四條、盈利分配以 為依據,按 分配。

        第五條、合作人退資與轉讓

        1、合作:(1)需承認本合同;(2)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出合作:(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2)不得在經營不利時退出。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訂日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

        第九條、其他 。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年 月

        合作人甲方: 合作人乙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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