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一般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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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一般條款全文: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采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采購、監督和支付的范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后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并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為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復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并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于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為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注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注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復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復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準:
(1)根據第4款,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準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準不影響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為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蛲猓
(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
(c)決定價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價值的確定或采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 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范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范。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復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范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后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由工程師批準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準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 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并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為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為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并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并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范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一般還應認為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復制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復制(印)件。
12.1 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采取的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 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 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后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征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準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后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并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準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準,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準的代表。
15.2 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雇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 當地的雇員
鼓勵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雇用非熟練工人,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圍內,雇用熟練工人。
16.3 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
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為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 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c)為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務。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為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于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 鉆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為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 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及
(c)采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于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后,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于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沖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業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占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于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于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于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d)對上述(a)、(b)和(c)項的保險應以同于支付貨幣的幣種和比例投保,以便在發生損壞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和比例的賠償。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保險費收據核實支付。
21.2 保險范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并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 保險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于業主、其代理人、雇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啟用的)的為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雇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于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于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于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 交叉責任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雇員的行為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雇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并持續這種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廖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后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準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準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完備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范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為這些保險生效并支付應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 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布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于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 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并在發現后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于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后,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并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 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并保護或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于執行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 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范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眾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屬于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業主免于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及其他開支。
30.1 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盡量最少,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0.2 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了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于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 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盡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梁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并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并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工程師在與業主及包人協商后將決定一筆因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并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何時協調解決及將由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商。
30.4 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別許可,并承擔有關費用。
30.6 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設備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中國合法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
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啟用的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負責維修保養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為這些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 承包人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障礙,并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余材料儲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接收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并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工程師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第六章 勞務
34.1 勞力及工作人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力及人員的雇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工作人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其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并按排好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后離開中國。
34.2 承包商的外籍勞務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按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的募、交通和食宿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勞務費用。
(a)承包人所雇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雇用外籍專業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承包人應為雇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準。在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后,承包人的代理人或其雇用的其它外籍專業人員在合同期間內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經批準的其它訪問專家也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但逗留期限較短。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 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務的部門簽訂勞務供應協議或分包合同,協議副本或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工程師。
34.4 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其省級政府的法律規定的更改,調整其當地雇員的工資。
34.5 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制定工地規則,并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 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遭上述行為的破壞。
34.7 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據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8 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34.9 擯葬
當承包人的外國雇員或外國雇員的家屬可能逝世于中國時,應為其葬禮的運輸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承包人亦應對當地的雇用人員的葬禮盡可能根據本地習規的要求作出安排。
35.1 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告
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詳細的書面報告,其格式和時間間隔由工程師預先規定,報告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雇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告。
35.2 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35.3 安全和健康記錄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并在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 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結合并遵照當地衛生保健部門的要求,保證在施工的全過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備有醫療人員、急救設施、病房、治療室及救護車設施等,并為預防傳染病,為一切必要的福利和衛生要求作出必要的安排。
35.5 疾病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現場的施工人員遭害蟲、鼠類和其他害蟲的襲擾,以減少對他們健康損害的危險。承包人應為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瘧疾的發生,并采取步驟防止污水積存。承包人應遵守當地衛生機構的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按工程師指令,為工地中的房屋噴灑被批準使用的殺蟲劑。承包人應提醒其人員注意不要被血吸蟲及野生動物傷害。
35.6 傳染病
萬一出現任何具有傳染性的疾病時,承包人應遵守并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為處理和克服上述傳染病而可能制訂的規章、命令和要求。
35.7 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工程師。
36.1 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采購的國內外材料運至工地現場。除根據第36.6款(b)和(c)款外,承包人可選擇資源國,但在盡可能理而可行的范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按工程師要求隨時在制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和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
36.2 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 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價或在投標書中標價。
36.4 未規定的檢驗費用
如果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盡管規定或指明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設備的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末按合同規定滿足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 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工程師應在與業主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可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權力;
(b)根據上述條款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主。
36.6 業主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設備(包括施工機械設備);
(a)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報的價格選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并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
(b)如果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的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包括了一份題為“由業主提供的要求使用的材料一覽表“(以下簡稱“要求使用的“),承包人將:
(1)按規定在合同中納入這些合適的要求使用的材料;
(2)由業主按合同要求對上述將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質量、數量、供貨的時性及材料的適合性等予以保證和保護:
(3)被免除對要求使用的材料進行試驗的責任及合同第36.1至36.5、37.l至3.4款規定的必要的協助,這些事項將由業主承擔;及
(4)將由業主及時按指定的地點把要求使用的材料裝上運輸車輛,承包人不擔費用。但承包人將承擔將該材料運入工地現場、卸車、儲存、用于工程及自接收之日起的保險。
(c)業主或工程師對承包人采購貨物或材料的來源提出的任何其它要求,不合同中規定與否或在履約階段提出,都應按第59款一指定分包人的形式辦理。
37.1 操作的檢查
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出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點,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得到進人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 檢查和檢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據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檢驗不應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 檢查和檢驗的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工程師安排的檢查、檢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時間及地點。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檢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并認為是在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驗。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工程師未參加檢驗,其應認為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正確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檢驗作準備,或者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示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師可拒絕這些材料、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復檢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復檢驗,由此而引起的檢驗費用,應由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37.5 獨立檢驗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第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工程師的助手,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蓋前的工程檢查
沒有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蓋,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除非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并無必要,則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檢驗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8.2 剝露和開孔
當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并應對之重新復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復蓋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承包人為啟蓋、開孔、穿孔、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除和運走
工程師應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運走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盡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支付,但工程師認為由于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39.2 承包人履約時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內),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工程師在與承包人與業主協商后決定,并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第七章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內,以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問,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規定的辦理。
40.2 暫時停工后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后,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類暫時停工導致的應加入到合同價中的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時間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40.款的(a)、(b)、(c)或(d)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得到此項準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l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工程師,但并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第八章 開工及延期
41 工作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后,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占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圍,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順序,業主應在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占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規定,或按承包人在給工程師或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說明提出的合理建議,進行施工。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得到額外的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