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押借款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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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加蓋公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權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簽) 代表人:______(簽)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在汽車抵押借款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理。在借款人在抵押期限到期之際,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可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債權人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就可延長抵押期限。
當借款人還清所欠借款時,就可以收回抵押物及其所有權和支配權。在辦理汽車抵押借款手續時,借款人就需要填寫一份《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最新汽車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加蓋公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權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簽) 代表人:______(簽)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裁判要旨】
汽車承租人以租車的名義控制他人汽車,用之騙取錢財的,該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取得”數額即所騙租的車輛價值認定。
【案情】
XX年1月,被告人李某因欠他人債務無法歸還,便想到了用租車抵押給他人借錢。1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到浙江義烏市浦江縣藝雅車行,交納了1500元押金后,用假的身份證(傅某)、駕駛證在該車行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租了一輛黑色豐田小轎車。租車后被告人李某找人制作了一套假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將車輛的所有人改為傅某。1月26日,被告人李某通過他人介紹找到陳某,將該車抵押給陳某,以傅某的名義從陳某處借了2萬元人民幣。1月28日,通過查詢,陳某發現傅某所提供的機動車證等是虛假后,便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當日將被告人李某抓獲。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所騙車輛價值人民幣84000元。1月31日,被害人義烏市浦江縣藝雅車行老板虞某在弋陽縣公安局領回了被騙的豐田汽車一輛。
【審理】
弋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汽車租賃合同過程中,騙取他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可認定為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汽車承租人將租賃的汽車用于“抵押”借款或抵債從而惡意占有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被告人以欺騙手段“租賃”汽車,爾后將車輛“抵押”騙取借款,該犯罪行為如何認定?二是詐騙數額如何認定,是車輛的價值,還是實際騙取的數額?三是如果是詐騙車輛,承租人給付的租金是否計入詐騙數額?
1、關于本案的定性
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而來,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合同詐騙罪在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的同時,還侵犯了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場交易秩序。
從實踐中的汽車租賃詐騙案件來看,行為人實施了兩個欺詐行為,一是騙租汽車的行為;二是偽造車主的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后將騙租的汽車典當、質押或者直接變賣以套取現金的行為。在這前后兩個行為中,一般均簽訂了租賃合同和典當協議,有的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協議,但也都有口頭約定,成立口頭合同;因此,汽車租賃詐騙案件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形式特征。在實踐中,從出租汽車的主體來看,既有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主體,也有自然人作為出租主體。汽車租賃詐騙犯罪行為,不僅給租賃公司的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更重要的是破壞了汽車租賃這一市場秩序,因此,對出租方為租賃公司的這一類租車詐騙案件,不應以普通詐騙罪論處,而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對于出租汽車一方為自然人的汽車租賃詐騙案件,由于其中的汽車租賃關系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交易行為,而是公民之間的一種臨時的有償或無償借用關系。在這種情形中,行為人將從他人處租借的汽車,用于變賣、典當或質押套取現金,侵犯的只是車主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這種詐騙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與車行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并交納了租金,取得了車輛的使用權,也因此承擔了歸還租賃車輛的義務。但是被告人李某并不具備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的真實意思,而是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被告人李某又采用欺騙手段,虛構身份,使被害人陳某相信其有車輛的處分權,與其簽訂“抵押”合同,騙取借款的欺騙行為,將車輛進行“抵押”處分且逃匿,前后兩次行為依照《刑法》第224條第(5)、第(4)項的規定,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有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于連環詐騙,筆者不認同這種觀點。所謂連環詐騙,是指利用合同詐騙的行為人為了彌補前一次詐騙造成的虧空,而去騙取一定的財物,以此相沖抵。連環詐騙行為人基于主觀上兩個獨立的犯罪故意,不連續地實施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詐騙犯罪行為。而從本案被告人李某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來看,手段行為汽車租賃合同詐騙的犯罪目的是占有汽車,而目的行為抵押借款合同詐騙的犯罪目的亦即整體犯罪行為的最終目的是占有錢財,行為人正是放棄了對騙得之汽車的占有才最終實現了對他人錢財的占有,作為手段的汽車租賃合同詐騙的犯罪目的并不是整體犯罪行為目的的一部分,從罪數理論上屬于牽連犯,司法實踐從一重罪論處。
2、關于詐騙數額的認定
本案中詐騙數額如何認定,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兩個合同詐騙罪為牽連犯,應當以騙得的租賃車輛的價值來認定詐騙數額。觀點二認為,兩個合同詐騙罪為連續犯,應當累計詐騙數額,即以騙得的租賃車輛的價值與騙得的借款數額之和來認定詐騙數額。筆者持第一種觀點。汽車租賃詐騙案件中存在兩個詐騙環節,第一個環節是行為人以租車為名將車騙到自己的控制下。這一環節行為人實際取得的是汽車;第二個環節是行為人偽造車主的行駛證、身份證等,將車輛銷贓或用于質押、典當以套取現金。這一環節行為人實際取得的是汽車的變賣款、典當款或借款。行為人通過這兩個欺詐行為,實際取得的數額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甚至相距甚大,這就產生了以行為人的哪個“實際取得”作為詐騙犯罪數額的問題。應該說,行為人出于騙租車輛后變現的動機,通過第一個環節的欺詐行為,已非法占有有了車輛,這時其詐騙行為已經得逞;至于其是通過直接銷贓,還是通過典當、抵押借款的方式變現,只是其對贓物的處置方式問題,而行為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后,對財物如何處置,不影響非法占有的成立。抵押詐騙行為是為了實現最終非法占有租賃物價值這一目的的手段行為,其與租賃詐騙行為構成牽連犯,應當從一重處。因此,汽車租賃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的“實際取得”應是指所騙租的車輛的價值,而不是行為人將所騙租車輛變現的實際所得數額。
同時,在汽車租賃詐騙案件詐騙數額的認定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探討,即行為人支付的租車費用是否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在汽車租賃詐騙案件中,行為人要取得對車輛的控制,必須根據租賃合同的要求支付相應的對價,即租金。對于行為人所支付的這部分租金應否在詐騙數額中扣除,實踐中有兩種做法:一種做法是認為行為人支付租金,是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行為所必須付出的“犯罪成本”,不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另一種做法是認為行為人要取得車輛的控制權,就必須支付相應的租金,這就使行為人最終實際取得的財物必然是車價與租金的差價,這說明行為人是不可能占有有整個車輛的價值的,行為人事先支付的這部分租金應在詐騙數額中扣除。筆者認為,根據詐騙數額認定的“實際取得說”,上述第二種做法是比較合理的。特別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在汽車租賃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的在租車之前即已產生,有的則是在合法租車后才產生。對于后一種情形,認定行為人所付租金系其為實現犯罪所支付的“犯罪成本”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民間汽車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貸款抵押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
2.制造廠家:___。
3.型號:___。
4.件數:___。
5.單件:___。
6.置放地點: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___(章) 乙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 代表人:___(簽)
地址:___ 地址:___
銀行及帳號:___ 銀行及帳號:___
訂立時間:__年__月__日
訂立地點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