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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借款協議,值得收藏! 篇1
參考文本(債權人角度):
借款協議書
出借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借款人配偶: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保證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保證人之配偶: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出借人申請借款事宜,借款人之配偶、保證人及其配偶對借款人對出借人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雙方就本借款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借款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 元(大寫: 元整),用途為 。
2、借款人收款賬號為:
3、借款人如使用微信或支付寶賬戶收款的,收款賬戶為:
4、如借款人收款賬戶為其他人的,則出借人向本協議指定賬戶或借款人另行指定賬
戶支付出借款項的,視為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履行完畢出借義務。
5、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出借人將出借款項支付給借款人。
6、本借款期限為 年,自收到出借人支付借款之日起計算。
第二條 利息
1、借款期內,借款人按年息 %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在每月 日前支付本月利息。
2、借款期屆滿或視為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還未償還完畢本息的,雙方在本協議
中直接確認確認將未償還的本息總金額計算為新的借款本金,利息按新的借款本金作為計算基數,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3、出借人利息收款賬戶為:
4、如出借人另行指定收款賬戶的,以出借人書面指定為準。
5、借款期屆滿或視為借款期屆滿后,借款利息為期款期內利息上浮50%。
第三條 還款
1、借款期限屆滿或視為借款期限屆滿的,借款人應立即還款,先息后本。
2、借款人每月還款,超出當月利息的,剩余部分視為借款人歸還的下月利息,以此類推;除非借款人在借款期內償還的借款期內所有利息償還完畢的,剩余部分才視為歸還的本金。
3、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借款人之配偶、保證人及其配偶有義務在履行期滿后日內償還,包括借款人應按月支付利息而未支付的情形。
第四條 擔保
1、借款人及其配偶對借款人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之配偶對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2、借款人提供以下財產提供擔保,并在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辦理抵押登記:
3、擔保及保證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含本協議第二條第2款約定的新的借款本金)、利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律師費、差旅費、復印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訴訟費、保全費等。
4、保證人的保證期限為自借款人還款期限屆滿后三年。
5、保證人提供以下財產提供擔保,并在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辦理抵押登記:
6、就抵押物、擔保物拍賣變賣后的價款清償順序為利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律師費、差旅費、復印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債權人墊付的訴訟費及保全費、借款本金(含本協議第二條第2款約定的新的借款本金)。
第五條 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保證人或其配偶,被發現在本借款前有不誠信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2)借款人與配偶離婚的,含協議離婚、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以一方立案起訴時即已視為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涉訴(被告)、執行(被執行人),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
。4)保證人或其配偶有涉訴(被告)、執行(被執行人),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
。5)借款人或其配偶的投資可能出現較大可能虧損,虧損金額可能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
(6)其他可能影響出借人債權安全的情形的。
2、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向借款人發函后 日內,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證人及其配偶有義務償還借款本息及合理費用。
3、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向借款人發函要求償還借款本息之日,即視為借款期屆滿。
第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通知
本協議項下的文書、法院傳票、判決書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至以下收件地址,任何人簽收的,均視為已經送達。
出借人:
借款人及其配偶:
保證人及其配偶:
第八條 附則
本協議一式五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方簽字后生效。
以下為各方簽字欄,無正文。
出借人:
借款人及其配偶:
保證人及其配偶:
干貨!借款協議,值得收藏! 篇2
“打架”的最高法公報案例——以買賣合同
擔保借貸合同的效力分析
20xx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了“朱俊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有分析認為,該案通過“以房抵債”協議的特殊約定,規避物權法對“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認可。但是,針對幾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關系,最高法機關刊《人民司法》20xx年第16期引用的“廣西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偉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
一、案情簡介與裁判摘要
1、有效:最高法公報(20xx)民提字第344號判決(以下稱“判決一”)
20xx年1月25日,朱俊芳與嘉和泰公司簽訂14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購買14套目標商鋪,并于同日辦理了銷售備案登記手續,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應銷售不動產發 票。
20xx年1月26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萬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將其開發的目標商鋪抵押給朱俊芳,抵押的方式為“和朱俊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手續,開具發 票”,“如到期償還借款,則將抵押手
續(合同、發 票、收據)退回,到期不能償還,將以該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互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
該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朱俊芳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借款協議”約定將到期不還的借款作為給付的房款,實際上是為已簽訂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加了解除條件,該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受保護,支持原告的訴請?乖V機關與原再審法院認為,雙方形成的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內容,合同中“到期不能還款用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之間互不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認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先后設立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法律關系,兩份協議屬并立又有聯系,即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為之后的借款協議所借款項提供擔保,同時,借款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附設了解除條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的,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兩份協議沒有約定,借款到期不能償還,朱俊芳直接通過前述的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而必須通過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實現;而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設定解除條件,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兩份合同均應有效。
2、無效:(20xx)民提字第135號判決(以下稱判決二)
20xx年6月27日,楊偉鵬與嘉美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53間商品房,并約定了過戶、違約責任等問題。次日,雙方于房屋登記部門對合同辦理了備案登記。楊偉鵬向嘉美公司支付340萬元并收取61萬利息。后楊偉鵬訴請確認該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辯稱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而是民間借貸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民間借貸中的擔保環節。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訴請。
最高法再審認為:結合雙方簽訂該合同的具體情況、楊偉鵬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原件、不能說明支付款項性質等事實,應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關系。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登記的行為為非典型擔保方式。既然屬于擔保,就應適用物權法有關禁止流押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債權人實現擔保債權時,對設定的擔保財產,應當以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受償。最終最高法駁回了楊偉鵬要求交付的訴訟請求。
二、爭議的實質與搖擺的司法觀點
首先,兩份結論相反的判決的爭議實質在于:《物權法》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奔此^的“禁止流押(質)”和生活經驗里的“作死”。實踐中,一般處于優勢地位的抵(質)押權人,為了避免物權法對流押的禁止性規定,會采取某些變通的做法。兩份判決里通過另一份買賣合同擔保借款合同,其與標準意義的“流押(質)”的區別在于:債權人并非約定
債務到期不能償還時直接發生物權變動行為(取得所有權),而是約定債務不能償還時發生其他的原因行為(如本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他的原因行為不是取得物權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話解釋,錢如果還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雖然這份新合同可以讓我拿走你的房子。
其次,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產開發融資中并不少見,學者如楊立新教授稱之為“后讓與擔!。判決一關注債務未能履行時,債權人并不能直接獲得物的所有權,只是依據合同取得債權,物權效力的`發生與否依賴于合同履行情況,故不屬于流押(質)條款,并獨辟蹊徑地從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釋;判決二強調“禁止流押(質)”是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對非典型擔保亦應適用,該做法變相實現了流押,自應認定為無效。
作為統一裁判尺度標桿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實務工作者“小鬼遭殃”。雖然判決一為最高法公報案例,但判決二亦為《人民司法》、《民事審判與指導》等權威刊物刊載,且做出時間晚于判決一(20xx年做出),合議庭成員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法官與民一庭審判長韓玫法官,亦具有相當權威性。兩份具參考價值的判決相互矛盾,應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規則?
三、以房屋買賣合同擔保借貸合同應無效
1、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
兩份判決的交易模式在實踐中沒有統一的稱呼,但兩份判決都承認商品房買賣合同實際上是借款協議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實際是用之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之后簽訂的《借款協議》提供擔!,見判決一)。
首先,以另一份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無疑不屬于“成文法有明確規定、法律適用清晰、擔保效力易于確定、擔保權利義務穩定”的典型擔保方式。厘清這種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和擔保作用如何實現,是必須的。
其次,回顧最高法判決一,其之所以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是“流押(質)協議”,潛藏的法理實際上是將擔保的標的物視為合同債權——因為擔保物是債權,債務到期并不直接變動物權,而是獲得對債務人的合同債權,這種非典型擔保并非以物權為擔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慮流押禁止。
然而,從實質上看,對借貸合同發生擔保作用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不是該合同的債權。楊立新教授將這種所謂的“后讓與擔保”發生擔保作用的鏈條概括為“行使買賣合同債權——交付買賣標的物即房屋——房屋價值抵償債務——消滅借貸債務”(判決一中“將以該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互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反映了這一點),可見實質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擔保作用的不是債權,而是債權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
干貨!借款協議,值得收藏! 篇3
借款人、出質(抵押)人: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電話:______! ∽≈罚海撸! 〕鼋枞恕①|權(抵押權)人: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電話:______! ∽≈罚海撸! 「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汽車質(抵)押借款事宜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質(抵)押物 質(抵)押車輛的具體情況為: 品牌, 型號的汽車一輛,車輛牌號: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車輛所有人: ,車輛共有人: !
第二條:借款金額及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計(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
2.借款利息月利率為 %!
3.綜合服務費為每月 %!
4.甲方按月支付利息、綜合服務費!
第三條:借款期限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為_ 天(即 個月),自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資金,提供方式為下述第__種方式;
1、現金交付;
2、銀行轉賬;
3、其他方式_____
第四條: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清。
第五條
1.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須向乙方提供汽車質(抵)押作為履行還款義務擔保,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質(抵)車輛及全部手續。
2.上述第1條約定的擔保范圍除了本合同
第二條所述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保險費及其他為簽定或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以及乙方實現主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置費、稅費、訴訟費用、拍賣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3. 乙方對質(抵)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對甲方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抵)押權!
第六條 質(抵)押物的處分
1.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質(抵)押物以實現質(抵)押權:
(1)甲方構成合同違約的;
。2)發生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情形的;
2. 乙方實現質(抵)押權時,有權與甲方協議以質(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質(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的部分歸還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清償!
第七條:陳述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1)甲方系獨立的法律主體或自然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有權簽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批準。本合同各條款均是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不違反甲方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權利的判決、裁定等),也不與甲方已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義務相抵觸!
2.甲方進一步保證如下:
。1)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在質(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權益。本合同項下之質(抵)押有效存續內,除本合同約定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在質(抵)押物上再行設置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
。2)質(抵)押物完全為甲方合法所有;所提供給乙方的一切有關質(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均真實有效,如
第三方對質(抵)押物提出權利主張或對質(抵)押物的處分提出異議,一切后果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甲方若涉及訴訟、仲裁等情形應于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 約定事項
1.甲方承諾,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為: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合同中所載的質(抵)押物的行為!
。2)贈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質(抵)押物,或償還與質(抵)押物有關的其他債務!
(3)為
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乙方按本合同規定有權實現質(抵)押權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手續,以保證乙方實現質(抵)押權!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間,當甲方的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質(抵)押物時,本合同項下甲方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甲方的繼承人繼續承擔,繼承人有責任于繼承質(抵)押物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乙方并辦理相關質(抵)押手續,費用由繼承人承擔。
4.通知及送達
。1)本合同一方發往另一方的通知,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
第一頁所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發送,則視為在下列日期送達:如是信函,則按主要營業地址(法及其分支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住所地(自然人)掛號寄發后的第____日;如是E等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如是傳真或電子郵件,則為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之日。但向乙方發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需在乙方實際收到時被視為已經送達。且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乙方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須于事后將原件(非自然人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簽署)以書面形式送交或郵寄乙方的形式加以確認。
(2)甲方同意,訴訟過程中對其發出的.傳票或通知,只要發送本合同簽署
第一頁所列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址,即視為送達。上述地址的變更非經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對乙方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5.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甲乙雙方簽章即生效(乙方認為有必要采取公證形式確認本合同時,在雙方簽章且公證手續履行完畢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2.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余條款效力!
3. 質(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在簽章后表示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4.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如合同變更或接觸式,應經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另行達成的書面協議屬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1.違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甲方對乙方的違約:
。1)甲方在本同中作出的任何陳述、說明、保證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約定作出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授權、批準、同意、決議、證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時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已被證實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為已失效或被撤銷或沒有法律效力。
。2)甲方違反本合同
第七條、
第八條任一約定事項的!
。3)甲方出現停業、停產、歇業、整頓、重整、清算等重大經營事項的!
。4)甲方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對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5)甲方為自然人時,死亡、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失蹤的。
。6)甲方假借婚姻關系變更轉移財產或者試圖轉移財產足以使乙方產生合理不安的!
(7)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擅自通過贈與、交換、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處分質(抵)物的;或發生質(抵)物的減少、滅失或重大損害等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的!
。8)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或損及乙方正當利益足以妨礙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為!
2.違約處理
。1)如發生上款所述任一違約事件,乙方可宣布主債權提前到期,并按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抵)押物以實現質(抵)權,還可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2)如果借款到期甲方需延期用款,甲方應當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一天續息,如逾期____日內,甲方自愿承擔借款總額的3%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內,甲方自愿承擔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以上,甲方自愿每天承擔借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條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由下述質(抵)押人簽署,質(抵)押人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雙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抵)押人(甲方簽章): 簽訂日期: 質(抵)押權人(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合同簽定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