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借款服務契約(精選3篇)
個人擔保借款服務契約 篇1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借款種類為,借款用途為
第二條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上述期間和借款額度內,借款人申請用款,雙方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準,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月利率℅
第四條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季(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條保證方式:保證人自愿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
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保證擔保范圍:保證擔保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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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
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
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系。
七、貸款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托經營、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1)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
按約定利率加收50%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三、保證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循環往復使用。
第十三條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一、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發生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三、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的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份,貸款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效力
同等。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址:
個人擔保借款服務契約 篇2
(合同編號: )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現居住地址:
手機號碼: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現居住地址:
乙方手機號碼:
丙方(服務提供商):內蒙古咨詢有限公司
就甲方因合法生產、經營或者消費所需,通過丙方提供金融媒介服務向乙方借款的事宜,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立合同的宗旨
1.1 出借人出借的資金要合法,不得將違法所得的資金通過洗錢的方式出借。借款人借用的資金必須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者消費,不得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服務提供商為有閑置資金的出借人和有融資需求的借款人提供金融媒介服務,不得非法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
1.2 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致同意并授權服務提供商對借貸信息實施公告與發布,對借貸雙方的履約情況及信息向與服務商合作的征信公司或/及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報備,協助借款款項的劃付,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服務費。出借人和借款人對服務的上述行為無任何疑義,并承擔服務商上述委托代理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訂立與放款
2.1 本合同由借款人通過服務商發出借款要約,在出借人通過服
務商發出承諾,由出借人將借款資金劃入服務商賬戶,借款合同成立。
2.2 服務商收到出借人資金后,三方簽訂本合同后 小時內,服務商按照本合同約定將借款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劃付借款人,服務商按照合同約定起算服務費。
三、借款金額、期限、利率及用途
3.1 甲方通過丙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
3.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周,借款期限自服務商將借款款項劃付到借款人在服務商報備的銀行賬戶或借款人制定的其他收款賬戶之日(以下簡稱“放款日”)時計算。
3.3本合同項下借款年利率為 %。
3.3.1 本合同項下年利率需要折算周利率或者月利率的,按照以
下方法折算:
月利率=年利率÷12
周利率=月利率÷4
3.4 借款用途為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出借人、服務商有權監督檢查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報告借款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來源及收支賬戶
4.1 甲方的資金來源于 ,出借賬戶信息:賬戶名(必須與出借人一致): ,開戶行: ,賬號: 。甲方承諾其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沒有洗錢的嫌疑,如果甲方借出的資金系違法所得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負責,丙方沒有審查資金合法的義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2 乙方的借入賬戶信息:賬戶名(必須與借款人一致):
,開戶行: ,賬號: 。乙方須確保借入賬戶為乙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銀行賬戶,乙方變更賬戶時必須書面通知丙方且另行出具《委托扣款授權書》并經丙方認可后方可變更。如因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丙方引發的支付延遲,乙方應按照協議內容承擔違約責任。
4.3 丙方的收支賬戶信息:賬戶名: ,
開戶行: ,賬號: ,接受出借人資金和劃付借款人資金的賬戶應當一致。
五、還款及服務費支付
5.1 經出借方和借款方確認的償還方式為:每周償還等額本息及當期服務費,即乙方每周還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小寫:¥ ),還款日期為每周的 ,節假日不順延。
5.2 并放提供金融媒介服務的服務費率25%,服務費的計算方式:每日服務費=借款本金總額÷1000×3,服務費由 方向丙方支付。服務費的支付時間為每周的周 。
5.3 乙方申請提前還款的,應當一次性償還全部剩余本金以及當期服務費。
六、結算和支付方式
6.1甲方應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授權丙方的關聯方內蒙古鑫融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通過其指定的有支付結算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代為支付出借款項,授權文件為《委托扣款授權書》。
6.2乙方應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授權丙方的關聯方內蒙古鑫融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通過其指定的有支付結算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代為劃扣每周應還款,授權文件為《委托扣款授權書》。
6.3一次劃轉:甲方于本協議第3.2條載明的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前將借款金額存入本協議第4.1條約定的甲方出借賬戶內,由丙方委托的具有支付結算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借款金額扣除第一周應還本金及應付服務費后的款項劃入本協議第4.2條約定的乙方收支賬戶內。
6.4乙方同意由具有支付結算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按照第二條約定的金額和時間劃轉支付款項給甲方。乙方于還款期內每個還款日前將還款金額存入本協議第1.4條約定的乙方借入賬戶內。
七、逾期付款的處理
7.1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支賬戶存入每周還款金額的,應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總額的0.5%支付逾期手續費給丙方,同時向丙方支付10元/筆的滯納金;逾期15日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的,則逾期手續費率調整為0.75%;逾期達到30日的,乙方認可丙方有權將乙方的所有信息及違約信息編入黑名單,并將該黑名單通過合法途徑向社會披露,且因此可能給乙方帶來不利影響。前述乙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主動提供給丙方的以及丙方通過其他合法渠道收集的乙方信息。
八、稅務和費用
8.1 出借方和借入方在資金出借、轉讓過程產生的稅費,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服務商按照稅法規定向稅務部門繳納相應的稅費。
8.2 借款及本協議履行中涉及的轉賬手續費、評估、公證/見證、抵押/質押登記、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由借款人承擔。
九、承諾與保證
9.1 出借人保證: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
為機構的,應當具備發放貸款的相關資質,向借款人出借的資金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9.2 借款人應根據服務商的不時要求如實向出借人、服務商、服務商的合作機構提供其主體身份信息及借款用途等相關信息,借款人承諾并保證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9.3 借款人承諾并保證:如發生任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經濟狀況、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的事由,借款人應于前述變化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服務商、出借人。
9.4 出借人和借款人共同承諾,不會利用服務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非法集資或者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否則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9.5 各方確認: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權和委托服務商根據本協議所采取的的全部行動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歸屬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本人;在任何情況下,服務人不是本協議項下任何借款或債務的債務人,不需要以自有資金償還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借款或債務。服務商更不是本協議項下的擔保人,不需要以自有資金向出借人承擔擔保責任。
十、擔保
10.1借款人及/或第三人為本協議項下借款債權提供如下擔保:
A、借款人以自有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
B、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房產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C、借款人以自有的、合法取得的汽車提供質押擔保□;
D、第三人以自有的、合法取得的汽車提供質押擔保□;
E、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其他擔保□;
10.2 上述擔保均是借款人及第三方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形成的借款債務提供的擔保。鑒于出借人可能為多人,為辦理抵/質押手續的需要,所有出借人同意委托并授權服務商或服務商的合作機構指定的第三人以該指定第三人名義統一、與借款人、抵/質押人簽訂借款協議及相關抵/質押協議,并將抵押權、質押權(涉及登記的)登記在該指定第三人名下或者合作機構名下。
十一、借款人違約處理
11.1借款人發生下列任何一項或者幾項情形的,均構成借款人違約或視為借款人違約:
11.1.1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11.1.2借款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償還借款或支付利息或支付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11.1.3借款人向出服務商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11.1.4未經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出售、轉讓、贈與、重復抵/質押或其他行為,足以影響抵押權或質押權行使的;
11.1.5借款人發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重大訴訟、仲裁等事件未通知出借人或服務商的;
11.1.6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經濟效益(收入)急劇下降或經營虧損,出現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件的;
11.1.7擔保人或擔保財產發生變化,對出借人實現債權有不利影響的;
11.1.8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產被占用、查封、扣押、沒收、轉移、毀損、棄置、喪失使用功能;
11.2 當借款人出現本協議第11.1條約定的違約情形之一且借款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自證時,出借人及服務商有權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
11.2.1借款人應當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總額 %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借款人向服務商支付 元的違約金;
11.2.2解除本借款協議,并宣布本協議項下的借款部分或全部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應當立即償還所有本金、利息、為悅己等全部應付款項,借款人須在收到出借人或服務商通知后的三日內,一次性支付余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和違約金;
11.2.3行使抵押權或質押權,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以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清償借款本息。
11.2.4因乙方違約導致的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執行費、交通通訊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通知及送達
12.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或任何一方喪失履行本協議的資格和/或能力,影響本協議履行的,該方應承擔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其他各方的義務。
12.2協議各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通知,丙方可通過以下方式通知乙方;(1)通過乙方在丙方留存的聯系方式進行通知,乙方應保持通訊暢通;(2)在丙方發送信息至乙方的注冊賬戶,乙方有義務經常查看丙方信息,乙方不得以未查看為由主張未收到通知。
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除本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以下列約定為準。
13.1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應經協議各方另行協商,并就修改、變更事項共同簽署書面協議后方可成立。
13.2本協議在下列情況下解除:
13.2.1經各方協商一致解除。
13.2.2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并在守約方向其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不予履行合同的,或累計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違約行為的,守約方有權單方面通知解除本協議。
13.2.3因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13.3本協議解除后,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權利。
13.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非經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
13.5如果一方出現出借資產的繼承或贈與等權利變更需要對方協助辦理的,必須由主張權利的繼承人或受贈人等相關人員向對方出示經國家權威機關(法院判決書、公證處或使領館)公證認證的繼承或贈與等權利歸屬證明的文件,對方確認后予協助辦理。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責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十四、爭議解決
14.1本協議的效力、解釋以及履行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4.2本協議各方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14.3訴訟程序進行期間,除訴訟事項外,本協議應在所有各方保持全部的效力。除訴訟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享有合同項下的權利。
十五、保密條款
15.1保密人員:任何接觸本協議約定的保密信息的人員,均為保密人員。
15.2保密信息的范圍:
15.2.1保密信息:指信息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屬于提供方或其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所有或專有的,或提供方負有保密義務的有關第三方的資料及所有在信息載體上明確表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正本、副本、附件、復印件及記載的內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經營管理模式,客戶信息等非公開的、保密的或專業的信息和數據。
15.2.2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5.2.2.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時,接受方已經通過其他來源獲悉的、無保密限制信息。
15.2.2.2一方通過合法行為獲悉已經或即將公諸于眾的信息。
15.2.2.3根據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條例所披露的信息。
15.3保密義務:
15.3.1對保密信息謹慎、妥善持有,并嚴格保密,沒有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5.3.2接受方僅可為雙方合作之必需,將保密信息披露給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該公司首先以書面形式承諾保守該保密信息。
15.3.3接受方僅可為雙方合作業務之必需,將保密信息披露給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合作事項的管理人員、職員、顧問和其他雇員(統稱“有關人員”),但應保證該類有關人員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
15.3.4若具有權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機構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將(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類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須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將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15.3.5若接受方或有關人員違反本協議的保密義務,接受方須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15.3.6本協議第7.1條約定的情形除外。
十六、附則
16.1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效力一致。
16.2本協議經甲方、乙方簽字,丙方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公章之日生效。
16.3雙方確認,本協議的簽署、生效和履行以不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為前提。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一條或多條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則該條將被視為無效,但該無效條款并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個人擔保借款服務契約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貸與人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使用,借用人約定使用后,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復原狀,取決于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為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