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作抵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財產作抵押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號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經登記后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
簽署日期:
財產作抵押借款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號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關于動產抵押物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財產作抵押借款合同 篇3
合同范本一
簽約時間thedateofsignatureof
貸款方(lender):
身份證件號碼(idnumber.):
地址(address):
電話(tel):
借款方(borrower):
法定代表人(representative):職務(title):
地址(address):
電話(tel):
借款方是一家從事生產銷售噴砂和拋光研磨纖維石產品;(砂石品業務)的公司:
借款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貸款方借款。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目的,友好協商,特制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article1amountofloan
借款金額280,000美元(大寫:貳拾捌萬美元)
貸款方在簽訂本書面合同之前,已向借款方提供280,000美元貸款。借款方在此確認已經收到貸款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提供的280,000美元貸款。
第二條借款用途article2scopeforuse
本合同所約定的貸款僅用于借款方生產銷售砂石品業務,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條利率及還款期article3interestandtermrepayment
1.如果借款方在合同約定的還期限內還清借款,貸款方則不收取借款利息。
2.借款方應按照以下還款期向貸款方償還借款: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償還借款美元;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償還借款美元;
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償還借款美元。
3.借款方應根據貸款方合理要求的時間、場所和方式還款。
第四條管理費用article4managementfee
1.借款方同意在借款期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的金額為借款方砂石品業務銷售總額1.4%。
2.借款方同意按第4.3條約定自每一財務季度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用,付款時間表如下:
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管理費用;
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的管理費用;
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的管理費用;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管理費用。
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首個季度管理費用自XX年月日起正式開始計算。
4.如果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提前還清借款280,000美元,借款方支付管理費用的義務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后終止。
第五條浮動抵押article5floatingmortgage
1.借款方以其現有的和將來擁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向貸款方提供抵押。
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貸款方依本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貸款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當事人確認封存后,由借款方交與貸款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浮動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利息、管理費、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5.借款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的審批、備案和登記等事宜,所產生的費用由借款方承擔。
6.借款方應當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的價值比本合同簽訂時的評估價減少15%以上的,借款方應當在三日內通知貸款方。貸款方有權要求借款方繼續提供相應擔保或者提前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