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保證人長期借貸合同(精選3篇)
聘請保證人長期借貸合同 篇1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向貸款方申請借款,并聘請作為保證人,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貸款為借貸雙方和保證人共同協商的民間貸款;
第二條:本貸款用于借款方的個人經營活動;
第三條: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為利息,即月利率為%,年利率%;
第五條:借款期限為壹年,逾期按月利率%計算;
第六條:還款方式為到期本息一次結清。即年月日借款方一次性還給貸款方本息共計人民幣萬元整;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3、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4、保證人擔保有向借貸雙方追償的權利,借貸雙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罰息。
2、貸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違約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相同計算。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
電話號碼:
借款方:
電話號碼:
保證方:
電話號碼:
年月日
聘請保證人長期借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決定,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銀行、貸款公司、個人)貸款顧問。具體事項約定如下:
一、 雙方的責任
甲方的責任如下:
1、 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的貸款資料(一般為復印件,如有必要須提供原件)。
2、 對乙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以重視,配合銀行或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的電話核查及上門核查。
3、 貸款額度審批下來之后去銀行及相關公司進行簽訂借款合同。
乙方的責任如下:
1、指派具有工作勝任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甲方的貸款顧問,并對其貸款準備工作進行指導。
2、結合甲方的實際情況指導甲方進行貸款組合,協助甲方完成貸款流程,幫助甲方獲取銀行或貸款公司的貸款。
二、雙方的義務
甲方的義務如下:
1、 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合作。
2、 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顧問服務費。
乙方的義務如下:
1、 對在顧問工作過程中發現甲方的不足之外,及時提出合理代的建議和意見。必要時,對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書。
2、 對在擔任顧問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嚴加保密。
三、 顧問服務費用及付費
顧問費用為貸款金額的%,共計人民幣 元。本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費用人民幣元,余下的費用貸款批下后一次性付清,超過24小時的甲方需向乙方每天5%的違約金,直到付清為止。如貸款不成功退還所支付費用。因貸款(借款)的額度、利息和費用由銀行或貸款公司決定,所以貸款(借款)審批下來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銀行或貸款公司簽約,不簽約也需全額支付顧問服務費。付款方式為現金或銀行轉賬。
乙方的賬號: 戶名:
四、 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名(指模)后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公司地址:
電話號碼:
公司電話:
日期:年月 日
聘請保證人長期借貸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通常為用人學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通常為兼課教師)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資格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合理利用校外優質師資,解決學校師資不足的困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聘任兼課教師達成如下一致意見,自愿簽訂本協議書并共同遵守。
一、協議書的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書期限為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
二、工作崗位、工作量與工作形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 為不影響乙方在原學校的教學工作,甲乙雙方都必須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教師校外兼課審批程序和工作量的有關規定。
甲方對乙方實行課時工作制,工作量為每周(月)_______________課時。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在不影響乙方在原校的工作的前提下協商課時安排和工作形式。具體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時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確保教學質量。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七條 甲方不負責提供往返學校的交通工具,也不負責乙方的交通費用。
四、兼課報酬
第八條 甲方應遵循多勞多得、按勞分配原則,對合同約定的課時按每課時_____元支付給乙方;因特殊情況甲方要求增加的課時,按每課時_______元支付。
五、福利待遇、保險
第九條 甲方根據學校規章制度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乙方因工負傷甲方應按本校專職教師標準進行探望;乙方的醫療待遇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不負責給乙方繳納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六、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學方面成績突出的,甲方按本校專職教師的表彰獎勵標準予以表彰、獎勵。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缺課,甲方可依據本校的規章制度,給予批評教育,扣除誤課的課時工資;多次違紀者,解除本協議。
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給予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本協議。
七、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訂立本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3)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學生滿意率達不到60%的。
第十九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并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條 乙方解除本協議,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從事教學工作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課時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協議。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三條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課時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課時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兼課期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上年月平均課時報酬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甲方解除本協議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付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協議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無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根據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勞務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附:
1.教師校外兼課是非全日制用工。聘用兼課教師協議書與教師聘任合同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屬于勞動合同。因此,為了使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簽約雙方在簽訂協議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要有所了解。
2.聘用兼課教師協議書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與教師聘任合同在內容上有較大區別。教師被學校聘任之后,就成為學校的一員,其權利義務嚴格按照《教師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去享受和履行。校外兼課的教師與所在的兼課學校的法律關系與前者則不盡相同。兼課教師不是兼課的學校的一員,他僅僅只依照約定完成一定課時的教學任務,在其他方面不受學校的管理,兼課的學校可以時他的突出成績給予獎勵,但無權對他的違反規章制度進行處分;也正因為如此,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等,兼課教師在本校已經享受了的,在兼課的學校不再重復享受。
3.對校外兼課目前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簽訂時,主要依據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性文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出臺后,要據其規定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