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精選3篇)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篇1
(中國)個人住房貸款
借款合同
(封面)
合同編號: 年 字 號
借款人: 貸款人:
住 所: 住 所:
電 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編碼: 電 話: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編碼: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并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第五條 用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用款計劃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條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專項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轉入_____________單位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第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還款法/累進還款法)歸還。
累進還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遞增還款額。
第八條 還款計劃
甲方從支用信用款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本付息日期定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還款法,每月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進還款法,甲方分次歸還貸款本息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
第九條 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八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并于每月還本付息日前將應還款額存入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應在還款日前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甲方最后一次歸還的貸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實際使用期限相應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關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借款擔保
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債務以______________作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為質物提供擔保或(并)由_______作為甲方保證人承擔全額連帶責任保證,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和)《保證合同》作為全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6.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連續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償清的貸款為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物(質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設有第三方保證或(和)抵押(質押)的借款合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抵押物(質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息時,甲方無法落實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證或(和)新抵押(質押);
3.6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4.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保證人或(和)抵押人(出質人)的,提供保證人或(和)抵押人(質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借款人):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法人填寫
法定代表人: 法人填寫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自然人填寫
共同還款人: 自然人填寫
住所:
通訊地址:
司法送達地址:【※借款人司法送達地址※】都應填寫
開戶金融機構: 法人填寫
開戶金融機構賬號: 法人填寫
聯系方式: 都填寫
乙方(貸款人):________村鎮銀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通訊地址:
聯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本合同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簽訂。
第一條 賬戶、密碼及安全性
(一)借款人應確保借款人本人在X村鎮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及其他電子渠道(以下簡稱X村鎮銀行電子渠道)的密碼(包括但不限于X村鎮銀行借記卡密碼、X村鎮銀行網上銀行登錄密碼、X村鎮銀行手機銀行登錄密碼、X村鎮銀行借記卡綁定的手機驗證碼)及賬戶(包括但不限于X村鎮銀行借記卡、X村鎮銀行手機銀行登錄ID、X村鎮銀行網上銀行登錄ID)的機密安全。借款人不應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借款人的賬戶或密碼,若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二)借款人同意,若發現有他人冒用或盜用借款人的賬戶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應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貸款人,同意暫停其借款額度。貸款人在接受借款人的有效通知前,對他人使用該借款額度所造成的損失,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金額大寫) 【※合同金額大寫※】 (小寫) 【※合同金額小寫※】 元。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第四條 借款期限: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至 【※終止年※】 年 【※終止月※】 月 【※終止日※】 日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款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借款到期日不超過本條約定的借款期限。
借款借據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采用如下執行標準:
本次借款參考利率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央行基準利率□公允市場利率。具體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1)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_____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 ________%,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2)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 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 %。在借款期限內,遇貸款參考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本合同約定的浮動標準執行新的利率,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3)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 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 %。在借款期限內,遇貸款參考利率調整,則借款利率于調整日的次月1日按本合同約定的浮動標準執行新的利率,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4)借款期限內,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至 【※終止年※】 年 【※終止月※】 月 【※終止日※】 日的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______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_______%;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至 【※終止年※】 年 【※終止月※】 月 【※終止日※】 日的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______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_______%。在借款期限內,遇貸款參考利率調整,則借款利率于調整日的(次年1日/次月1日),按本合同約定的浮動標準執行新的利率,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5)借款期限內,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至 【※終止年※】 年 【※終止月※】 月 【※終止日※】 日的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______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_______%,該借款期限內,利率保持不變;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至 【※終止年※】 年 【※終止月※】 月 【※終止日※】 日的借款利率按貸款參考利率(加/減)______基點執行,即借款年利率為_______%,該借款期限內,利率保持不變。
(6)其他方式
利息從貸款實際發放到貸款發放賬戶之日起算,按日計息。
借款合同簽訂日的貸款參考利率與借款發放日的貸款參考利率不一致時,以借款發放日的貸款參考利率為準。
本合同所稱基點是指貸款利率的度量單位,一個基點即為0.01%,100個基點等于1%,以此類推。
本合同所稱貸款參考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央行基準利率、公允市場利率,不同時期、不同期限或不同類型的貸款依據不同的參考利率進行定價。
第六條 借款人在獲得貸款之前必須向貸款人申辦銀行卡 【※卡號※】 或開立結算賬戶【※折號※】 ,作為貸款的發放及還款賬戶,該賬戶變更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償還,以每一個月/季/半年/年為一個償還期,即每月 日/每季最后一個月 日/每半年最后一個月 日/每年最后一個月 日為借款人的每期還款日。每期還款日 ________前,借款人應在上述銀行卡或結算賬戶中存入當期應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權貸款人直接從該卡或結算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及罰息。如存款不足扣劃時,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從借款人在**村鎮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如借款人未在本條前述約定的時限前在相應賬戶中存入當期應還借款本息,由此造成的貸款逾期等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請時,必須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沒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任何款項:
(一)本借款合同及相關附件已正式生效;
(二)至每次貸款發放前,借款人提供給貸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三)本合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擔保合同已經生效且相關擔保手續已辦理完畢;
(四)借款人未隱瞞其所涉及的訴訟、仲裁、索賠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貸款人權益實現的違法違紀事件;
(五)應付借款利息和本金已按期清償,無不良履約記錄;
(六)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未發生不利于貸款人的變化;
(七)除本條第(八)款規定的情形外,均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應在提款前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資料:
1、與本貸款資金使用相關的合同等貸款用途證明材料;
3、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其中,法人客戶遵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自然人客戶遵照以下執行:
1、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2、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3、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借款人應在提款前向貸款人提供與擬提用借款相對應的使用計劃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九)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已經滿足。
第八條 提款手續
(一)每次提款前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辦理提款手續,并提前_____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交《提款申請書》,或者通過**村鎮銀行電子渠道向貸款人提交提款指令。提款申請一旦提交,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撤銷。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還需提供受托支付所需《支付委托書》等相關資料。
(二)通過**村鎮銀行電子渠道向貸款人提交提款指令的,每次借款的實際放款日和約定還款日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九條 支付
(一)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對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及經辦賬戶進行形式性審查。貸款人完成對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審查認為符合貸款人要求后,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二)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對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審查并不表明貸款人對交易的真實性及合法合規性進行確認,也不意味著貸款人介入借款人與其交易對象或第三方的糾紛或需要承擔借款人的責任和義務。貸款人因受托支付行為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借款人應予以賠償。
(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非因貸款人過錯導致的貸款資金支付失敗、錯誤、延誤等風險、責任及損失,貸款人不承擔責任。貸款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借款人應予以賠償。
(四)在貸款人受托支付模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錯誤等原因導致貸款資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對象賬戶,應按以下約定辦理:
(五)對于自主支付的情形,在每月末,借款人應匯總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六)貸款資金進入貸款發放賬戶后發生的被有權機關凍結、扣劃等風險、責任及損失,均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借款人應予以賠償。
(七)借款人同意貸款人依據相關政策對借款金額及借款利率進行調整,并有權決定是否可以放款,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貸款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用款計劃
用款計劃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1、用款計劃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額 ;
(2) 年 月 日 金額 ;
(3) 年 月 日 金額 ;
(4) 年 月 日 金額 ;
(5) 年 月 日 金額 ;
(6) 年 月 日 金額 。
2、用款計劃如下: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 金額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 金額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 金額 ;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 金額 ;
(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 金額 ;
(6)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 金額 。
3、按實際需求,隨時申請用款。
4、 。
以上用款計劃與提款申請不符的,以提款申請為準。
第十一條 賬戶管理
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貸款發放賬戶,賬號為: 。
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賬號為: ,用于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
貸款人有權對資金回籠賬戶進行監管,包括但不限于對該賬戶的資金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借款人應予以配合。如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應與貸款人簽訂專門的賬戶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還款順序:
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借款人同意按照貸款人要求的償還順序還款;
若借款人償還的款項不足支付借款人對貸款人的欠款,貸款或利息逾期未超過90天,則按如下順序進行償還:
(1)罰息、復利(如有);
(2)貸款利息;
(3)貸款本金。
貸款或利息逾期超過90天后,還款順序變更為:
(1)貸款本金;
(2)貸款利息;
(3)后還罰息、復利(如有)。
第十三條 借款人自愿按第 種方式歸還貸款本息。
1、按月還息到期一次還本
2、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
3、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
4、金字塔還款法(按月)
5、其他還款法(請列明)
金字塔還款法是指:將貸款本金根據貸款期限分成若干等份,第1期還1份本金、第2期還2份本金、第3期還3份本金,以此類推,直至償清全部本金。每期利息按照當期應收本金余額計收,每期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且在貸款發放前,若借款人與銷售商或其他單位就產品質量、服務、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貸款人有權終止本合同;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與銷售商或其他單位就產品質量、服務、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合同應正常履行。
第十五條 借款人可以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歸還貸款,但應提前 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或者通過**村鎮銀行電子渠道向貸款人提交提前還款指令。提前還款是否收取違約金按照如下約定執行。
□ 一般約定
約定期限一年以上的貸款,發放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辦理提前還款。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提前還款的,將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提前還款額×當月執行月利率×2;貸款發放滿一年后,每年提前還款超過一次或每次還款額不足當期貸款余額的10%,將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提前還款額×當月執行月利率×2。
約定期限一年(含)以內的貸款,如果提前還款超過一次或還款額不足當期貸款余額的10%,將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提前還款額×當月執行月利率×2。
下述情況可不收取違約金:一是對約定期限一年以上的貸款,發放滿一年后,每年允許提前還款一次,每次還款額最少為當期貸款余額的10%;二是對約定期限一年(含)以內的貸款,允許提前還款一次,還款額最少為當期貸款余額的10%。
□ 其他約定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采用如下方式擔保:
□ 由 【※一般保證人※】 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 【※一般保證編號※】 。
□ 由 【※一般抵押人※】【※權利共有人※】 提供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 【※一般抵押編號※】 。
□ 由 【※一般質押人※】 提供質押擔保,并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為 【※一般質押編號※】 。
□ 由 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另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為 。
□ 由 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為 。
□ 由 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編號為 。
如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或抵押物、質物貶值、毀損、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押物或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第十七條 借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依法具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借款人有權簽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條款均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保證已獲得簽署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授權。
(三)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影響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
1、與借款人或其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十八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作如下承諾:
(一)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以任何形式將本合同項下借款用于投資證券、期貨市場,也不將資金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不利用借款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二)在借款申請、提交提款指令、提交提前還款指令等環節中,所有通過貸款人電子渠道進行的操作均視為借款人本人自愿進行。
(三)借款人通過貸款人電子渠道上傳身份證照片或個人聲明視頻,作為借款申請的影像資料,佐證借款申請為借款人本人自主自愿行為。
(四)借款人有義務防止他人以借款人名義在貸款人電子渠道上申請貸款,否則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向貸款人及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前的申請資料及貸款發放后的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六)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七)如果借款人已經或將與本合同擔保人就其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協議或類似協議,該協議將不會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八)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九)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和與還款能力、還款來源相關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向貸款人提供工作方便。
(十)借款人保證完成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備案、登記或其他手續,并支付相關稅項和費用。
(十一)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十二)及時接受貸款人送達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并于簽收之日起兩日內將回執寄回。
(十三)如發生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狀況惡化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貸款本息的償還。
(十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借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十五)發生如下事件時當天通知貸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借款人經營出現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
5、借款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6、借款人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變更。若借款人不履行通知義務,貸款人按照原通信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文件的,視為已送達,由此造成的后果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7、借款人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十六)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借款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十七)借款人已經知悉并完全理解與本合同有關的貸款人電子渠道系統的各項交易規則,凡使用借款人任何登錄信息進行操作的均視為借款人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作為證明和處理本合同項下借貸關系的憑證。
(十八)若法人客戶貸款及借款用于個人經營用途的,借款人還承諾以下內容:
1、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但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并不影響日后貸款人認為上述行為可能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行使本合同所約定救濟措施的權利。
2、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3、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以維護貸款人債權。
4、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保證立即歸還貸款本息。
5、借款人及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不以降低其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借款人及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承諾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
6、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2)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出現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及借款人經營的經濟組織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十九)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貸款人可對借款人征信信息進行查詢。
第十九條
貸款人向借款人作如下承諾: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
(二)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信息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及貸款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監管要求合理披露或上傳除外。
第二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時,貸款人有權選擇停止發放貸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貸款本息和費用、要求擔保人或共同還款人承擔相應責任,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擔保措施,解除合同,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等一項或數項救濟措施。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過7日或逾期及挪用款項總額達1元人民幣;
(五)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事故,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
(六)借款人出現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
(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八)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九)抵押物(質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凍結、扣押、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一)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日內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二)借款人如要將本合同項下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應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貸款人任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條款,均應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四)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如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逾期是指:1、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到期未償還的;
2、分期按計劃還款的,一次到期未償還的。
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借款利率的150%;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借款利率的200%。
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如貸款本金正常,則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計收罰息和復利,遇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調整,自調整之日分段計算罰息和復利。
貸款人有權將利息、罰息及復利作為獨立債權追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貸款本息和費用:
1、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過7日;
2、借款人逾期及挪用款項總額達1元人民幣;
3、借款人在合同中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所作的承諾;
4、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5、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或可能導致償債能力下降的;
6、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7、抵押物、質物貶值、毀損、滅失,導致或可能導致擔保能力減弱或喪失的約定
8、抵押物、質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凍結、扣押、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9、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
1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的。
第二十三條 扣劃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的任何款項,授權貸款人從借款人開立在**村鎮銀行各機構的賬戶上直接扣劃。
第二十四條 稅費
與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糾紛解決有關的費用等按以下約定執行,貸款人先行墊付的費用有權向借款人追索,并從貸款人實際支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雙方約定: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違約引發糾紛,守約方由此產生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 。
第二十五條 抵銷、轉讓與權利保留
借款人應全額支付本合同項下應付款項,不得提出抵銷的主張。但貸款人同意的除外。
貸款人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的,無須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能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均需書面通知雙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由本合同引發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如下 方式予以解決。
(1)借款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貸款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提交 (仲裁委員會名稱)進行仲裁;
(5)其他約定 。
第二十七條 與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糾紛解決有關的費用等按以下約定執行,貸款人先行墊付的費用有權向借款人追索,并從貸款人實際支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雙方約定: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違約引發糾紛,守約方由此產生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 。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如需辦理公證,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應向公證機關辦理 強制執行 公證。
(一)借款人、貸款人雙方同意對本合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且雙方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之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借款人承諾:如未能依本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按期履行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義務(包含借款人發生貸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貸款人可單方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貸款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后,公證機構以郵寄信函或電話的方式向借款人核實債務履行情況。借款人承諾:在本合同以及公證申請表所載本方地址及電話、郵箱均為有效聯系方式,如該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時,借款人將及時以書面通知的方式送達至公證處、貸款人及貸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并取得回執。否則,貸款人、公證處按本合同或公證申請表所約定的聯系方式對其進行通知或送達有關文件。不論借款人是否收悉,均自電話、郵件通知或文件發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視為已履行了送達義務,由此導致的后果,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在此情況下,借款人自愿放棄對貸款人及公證處所負通知義務的抗辯權。
(三)借款人承諾:如對上述貸款人、公證處通知或送達文件中的債務事實以及數額有異議,將于電話、通知或文件發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及 (公證機構)書面提交并送達相應證據,否則,可視為借款人默認貸款人的債權主張,該等情況下,借款人承諾無條件接受 (公證機構)根據貸款人單方面提供的證明確認的債務的數額。
(四)借款人確認:強制執行債務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擔保權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五)如貸款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以及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權利一并轉讓,借款人無條件的同意債權受讓人有權向 (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第三十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提款申請書,或借款人經由貸款人電子渠道提交的提款指令;
(二)支付委托書;
(三)借款憑證;
(四)貸款人認為必備的資料 。
第三十一條
□ 法人:自借款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且貸款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自然人:自借款人簽字并按指模后,且貸款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 份, 登記機關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及貸款人共同就本合同項下涉及各類告知書、催收單、通知書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各方接收對方等商業文件信函或司法機關(法院、仲裁機構)、公證機構所郵寄發送的訴訟、仲裁、公證文書等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聯系方式及送達地址按照合同首頁確定的聯系方式及送達地址進行送達,送達主體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
(2)以上雙方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等。
(3)貸款人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通過短信、信函或公告方式向借款人履行通知義務,借款人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通過信函方式向貸款人履行通知義務。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時,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4)未按上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的,雙方在本協議及后續通知中已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他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5)糾紛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授權貸款人在法律范圍內,以必要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監管部門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機構、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調查、核實申請人的財產、資信等情況,并留存相關資料,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僅限用于審核借款人貸款申請和貸后風險管理,可能產生借款人業務申請未獲得貸款人審批通過的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特別提示
借款人已經與貸款人就本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借款人對其有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條 共同還款人已完全閱讀理解本合同中全部條款,自愿作為借款人的共同還款人,并自愿與借款人共同承擔法定或約定還款義務,同時負有償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償還債務及未履行的義務,共同還款人自愿承擔借款人未按要求償還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引起的相關損失和賠償責任以及相應義務,并承諾在承擔還款責任時,按貸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額和方式還款,在本借款合同終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還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還款責任。
甲方(借款人):公章 乙方(貸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理人 :
(以上法人適用)
甲方(借款人) : 乙方(貸款人):蓋章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理人:
甲方(借款人)配偶(或共同還款人):
身份證號:
(以上自然人適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地: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____
打包貸款合同
重要提示
請借款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貸款人予以說明。
鑒于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打包貸款額度,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額度”,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余額的最高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的最高額(一次性額度下),該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環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貸款余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一次性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累計提用的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貸款余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取得且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額度余額”,指額度扣減貸款余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后的金額。
“授信期限”,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期限,屬于貸款的發生期間而非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指雙方在相應的《交通銀行打包貸款額度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確定的每筆貸款的期限。
“打包貸款”,指為支持借款人在國際貿易項下作為出口商備貨出運,應借款人的申請,貸款人根據其提交的符合條件的正本信用證和全部修改件(若有)以及對應的出口合同或訂單向其提供用于該信用證項下商品備貨、備料、生產、加工和裝運的專項貿易融資。
“銀行工作日”、“工作日”,指貸款人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放款日、還款日、付息日和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后一銀行工作日。
關聯方、關聯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后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額度的使用
2.1、借款人需使用額度時,應至少提前5個銀行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額度使用申請書》,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2.2、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為前提:
(1)貸款余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未超過額度;
(2)申請的貸款金額不超過額度余額;
(3)申請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內;
(4)貸款期限和貸款的到期日符合本合同約定;
(5)申請的貸款用途限于打包貸款;
(6)提交申請貸款所對應的信用證及其修改(如有)正本,信用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開證行為貸款人的代理行;
b.信用證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c.信用證項下受益人為借款人;
d.信用證中沒有限制他行議付或其他不利于收匯的軟條款;
e. 信用證應為交通銀行的任一分支機構通知的信用證;
f. 信用證開證行/保兌行資信狀況良好,所在國家/地區政治、經濟狀況穩定;
g. 信用證條款和出口合同/訂單要素應當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口雙方名稱、商品、型號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內容。
(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并持續有效;
(8)借款人已辦妥申請貸款時依法必須辦理和貸款人要求辦理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手續且該些手續持續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10)借款人的申請符合貸款人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
(11)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12)貸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約定,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同意支付;
(13)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指定專門的資金回籠賬戶并簽署了賬戶管理協議。
▲▲2.3、貸款人同意發放貸款的,最終放款信息以《額度使用申請書》銀行打印欄內容為準。《額度使用申請書》代作《借款憑證》。
▲▲2.4、《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的幣種與額度幣種不一致的,僅為確定額度余額的目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每日日始的匯率折算,若沒有可直接適用的匯率,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方式確定的匯率折算。
▲▲2.5、借款人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后,在擔保人提供貸款人接受的其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額度。
第三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3.1、確定利率的基本規則
3.1.1、利率由雙方在每次使用額度時協商后在《額度使用申請書》內約定。除非雙方在《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具體數值的利率,每次貸款的具體利率將根據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基準利率種類、基準利率適用日期、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周期、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
3.1.2、“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
(1)“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2)交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的貸款基礎利率報價;
(3) 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基礎利率。
3.1.3、幣種為人民幣的,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幣種為港幣、英鎊和澳大利亞元的,日利率=年利率/365;幣種為美元、歐元、日元以及貸款人接受的其他外幣幣種的,日利率=年利率/360。
▲▲3.2、放款利率
每筆貸款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在約定的“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以《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為T日,用于確定該筆貸款放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3、利率的調整
3.3.1、《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固定利率的,該筆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均執行所記載的利率。
▲▲3.3.2、《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浮動利率的,該筆貸款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周期、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貸款利率調整日,自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調整后的利率。
3.3.2.1、貸款期限內遇基準利率調整的,按“利率浮動規則”處選擇的“按貸款入賬日浮動”或“特定起始日浮動”,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計算貸款利率調整的周期。利率浮動周期空欄填寫利率浮動的周期數,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可以選擇按日或者按月。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1”,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日”,則以基準利率調整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值填“3”,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日”,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天的當天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1”,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1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3”,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依此類推。
3.3.2.2、貸款利率調整日的貸款利率在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基礎上確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不變(雙方協商一致調整上下浮幅度或加減點數值的除外)。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為T日,用于確定調整后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3.3、基準利率選擇“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如遇調整后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后利率不低于當時適用的利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超過1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后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基準利率選擇“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相關基準利率根據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相應發布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布該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后利率不低于當時適用的利率;自相關基準利率被取消或停止發布日起超過1個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后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該筆貸款提前到期。
▲▲3.3.4、雙方可在每個貸款利率調整日經協商一致后調整相應貸款利率的加減點數值/上下浮幅度。
3.4、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計至本息清償之日(不含))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100 %。浮動利率貸款遇基準利率調整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各筆貸款適用的罰息利率,自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3.5、利息的計算
3.5.1、正常利息=本合同約定利率×放款金額×占用天數。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占用天數從放款日(含)計算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為非工作日時順延,順延期間計入占用天數,仍按本合同約定計息。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還款的,占用天數計至提前還款日。
如遇計算出的利息小數點后位數較多的情況,貸款人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6、因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相應利率檔次不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利率執行。
3.7、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逾期及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以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為準。
第四條 貸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如是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的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該賬戶僅用于貸款資金的發放和對外支付,只出售“結算業務申請書”憑證,不可以辦理支票、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業務,不得用于其他結算。借款人自主支付辦理貸款資金劃撥時,必須在開戶網點柜面辦理。該賬戶的存款利息計入借款人還款賬戶。
4.2、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用貸款時,應明確支付方式(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種支付方式。
4.3、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書,在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后,直接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單筆付款金額超過自主支付限額或符合第19.3約定條件之一的,應采用貸款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書、相應的受托支付委托書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務合同、發票和收貨單據等交易材料),明確提用貸款的金額及付款的對象和金額,提用貸款的金額應與需付款的總額相等。
▲▲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應的商務合同約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支付委托書。
▲▲貸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而無法對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重新提交載有正確信息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因此導致支付延遲或不成功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4.4、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書、資金使用說明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應按時向貸款人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合貸款人的核查。
第五條 貸款的償還
5.1、借款人應按相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所記載的還款日期和金額還款。
▲▲5.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歸還貸款。
▲▲5.3、借款人和貸款人在《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約定的本金和利息的還款安排均為雙方經協商后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選擇的還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于利息償還完畢,不影響借款人對應付利息的還款責任,借款人不得因此對應付利息的償還提出抗辯。在任一還款安排下,借款人均應對全部應付本金和利息承擔償還責任。
▲▲5.4、借款人歸還款項(包括借款人主動還款和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于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2)借款人有多筆債務(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貸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6.1、借款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6.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借款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6.4、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5、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出口經營權,出口收匯及核銷記錄正常,相應的出口商品在批準的經營范圍之內。
6.6、信用證項下有真實合法的貿易背景,出口銷售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借款人有充分的履約能力。
▲▲6.7、借款人及其關聯方不屬于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逾期和挪用貸款的罰息等),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自行決定提前收回貸款,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7.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而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7.3、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并辦理支付。因下列任一原因導致貸款人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但將及時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被凍結、支付對象賬戶被凍結、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貸款人系統故障等。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借款人的義務
8.1、借款人應按本合同及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的時間、金額、幣種及利率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用于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后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8.2、信用證項下收匯或押匯所得款項應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如果前述款項在貸款到期日前到賬的,借款人應將款項用于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除前款約定外,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歸還貸款。
8.3、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額度,并按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確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應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監管機關的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使用貸款,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合同約定。
▲▲8.4、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具體收費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布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
放款賬戶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不屬于在交通銀行開立的賬戶的,資金支付可能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同城交換系統辦理。
放款賬戶不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為異地他行賬戶的,資金支付均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8.5、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以及對貸款使用情況和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準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因貸后風險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財務報表、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信息、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其他資料及信息,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8.6、借款人應當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發運貨物,并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貸款人交付全套清潔單據正本。
▲▲8.7、信用證的一切通知須經過貸款人辦理,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要求或接受信用證和出口銷售合同的一切修改或撤銷信用證。
▲▲8.8、貸款項下所有本外幣結算業務均應通過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辦理,借款人不應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交由其他銀行議付。
▲▲8.9、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清償方案及擔保前不能采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產權轉讓、減資等;
(3)對外投資或增加債務融資超過約定限額。
▲▲8.10、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及營業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若有)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或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或優先清償其他到期債務、為其他已有債務新增抵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或作出任何有類似效果的安排或簽署相關文件;
(7)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8)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
(9)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或其關聯方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發生關聯交易,且交易金額達到或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
(11)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借款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2)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發生安全或環保事故;
(14)借款人的關聯方與借款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系發生變化;
(15)借款人或關聯方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6)借款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17)借款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采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8)借款人或其關聯公司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的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19)發生影響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8.1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若有)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合并、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擔保物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12、借款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前,借款人的財務指標、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始終符合合同約定,生產經營資質/許可需年審的,應按時通過年審。
8.13、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8.14借款人保證,借款人及借款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實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于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九條 額度的調整、貸款的提前到期及風險重定價
9.1、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均視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項下任一《額度使用申請書》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第8.10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一事項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4)貸款期限內,信用證條款發生對貸款人不利的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證金額減少、付款期延長、信用證撤銷等情形;
(5)信用證被開證行拒付;
(6)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構成或可能構成違法或違規的;
(7)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間的其他合同或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8)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9.2、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3)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
(5)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6)按第9.3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7)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9.3、根據借款人在本合同簽署時的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了本合同約定利率及其調整。借款人同意,在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按本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9.3.1、風險重定價包括協商重定價和直接提高貸款利率兩種方式,本合同采用的風險重定價方式由雙方在第二十一條約定。
9.3.2、“協商重定價”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提高貸款利率,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重定價日”及相關利率的具體約定。
9.3.3、“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指,貸款人有權按本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9.3.3.1、自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的“重定價日”起,對借款人截至“重定價日”尚未償還的各筆貸款均執行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9.3.3.2、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各筆貸款的基準利率種類不變,在“重定價日”基準利率基礎上,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各筆貸款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以“重定價日”為T日,用于確定提高后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①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②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③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9.3.3.2、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確定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9.3.4、貸款人按前述約定執行風險重定價后,自“重定價日”起執行新的利率。在此利率基礎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浮動調整,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有關約定的,按變更后約定執行。貸款逾期(包括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或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或挪用的,在新的利率(包括按本合同約定浮動調整后的利率)基礎上確定逾期及挪用的罰息利率,計算復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9.3.5、執行“風險重定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貸款人放棄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采取其他債權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9.2條約定的各項措施。
▲▲第十條 違約
10.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罰息利率依合同約定調整的,計算復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10.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借款人授權,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其他費用時,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1.2、扣劃后,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額度使用申請書》編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1.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按本合同約定確定所清償抵充的債務款項。
1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的幣種不一致時,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借款人有義務按貸款人要求協助貸款人辦理,匯率風險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12.3、借款人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12.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13.1、對于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3.2、借款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人在授權書規定的范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3.3、在本合同第13.1條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外,借款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銀行授信業務或與銀行授信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業務、催收借款人欠款、轉讓銀行授信業務債權等;②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13.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準。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及構成
15.1、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項下雙方簽署的《額度使用申請書》、《受托支付委托書》和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3、《額度使用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額度使用申請書》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額度的具體內容
16.1、額度幣種: ;大寫金額: ;可用于□人民幣 □ (外幣幣種)該額度屬于□循環額度□一次性額度(可多次使用)□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
16.2、額度用途: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用于支付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備案、備料、生產、加工及裝運款項,具體為 。
16.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七條 其他利率約定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和逾期及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的相關約定如下:
第十八條 賬戶約定
18.1、借款人指定下述賬戶為放款賬戶,該賬戶□是□不是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
18.2、借款人指定:
(1)還款賬戶為: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
(2)資金回籠賬戶為: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支付及償還的具體約定
19.1、本合同下提用的每筆貸款期限不長于 □月□天,且全部貸款的到期日不遲于 年 月 日。
19.2、本合同下自主支付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
19.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9.4、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后 日內向貸款人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第二十條 財務限制、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
20.1、借款人對外投資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增加債務融資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
20.2、關于借款人財務指標的合同約定: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20.3、關于外部機構評級的具體約定: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20.4、關于借款人生產經營資質/許可的具體約定: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風險重定價的具體約定
21.1、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種風險重定價方式:(1)協商重定價;(2)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21.2、采用“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方式的:
21.2.1、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為:□基準利率(不上下浮/加減點)□上浮 ﹪□下浮 ﹪□加 個百分點□減 個百分點。某筆貸款對此另有約定的,該筆貸款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以適用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的記載為準。
21.2.2、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提高后的貸款利率為: 。
第二十二條 聯系方式
借款人接收第十二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系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若有)各執 份。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24.1、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13.3條。
借款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負責人: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借款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借款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借款人_____________(公章)貸款人_____________(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