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逐月沖還貸借款合同(精選3篇)
公積金逐月沖還貸借款合同 篇1
借款人:
貸款人:
根據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人或授權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積金逐月沖還貸審批確認表》,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對《沖還貸確認表》所列編號 年 _字第 ________號《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逐月沖還貸”。
二、貸款人從中心審批確認次月起逐月自動提取《沖還貸確認表》賬戶內的公積金歸還借款人“當期”應還貸款本息,且每月只沖還一次,正常情況下,沖還貸日為每月19日。
借款人每月 日、 日不辦理提前還款。
中心審批確認當月借款人仍需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還款以免逾期。
上述“當期”是指貸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 日以后的一期,貸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 日之前的,中心審批確認次月的還貸視為“前一期”,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還款以免逾期。
當貸款正常扣款日為每月18日時,中心審批確認次月的沖還貸償還金額包括當前應還款額及下一期的應還款金額。
公積金存款不足以歸還當前應還款額的,貸款人在《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日期,從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賬戶代扣差額部分,借款人應及時在委托扣款賬戶存入對應金額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項:
從本協議簽定的下一個月起,借款人逾貸累計達3次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停沖,貸款人停止辦理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業務,恢復原《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方式。
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擔因沖還貸造成提前歸還每期應還款或導致貸款逾期的損失。
四、最后一期的還款不進行“沖還貸”,借款人須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委托扣款賬戶、扣款日期存足資金進行還款。
五、本協議不影響借款人在前述《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無論何種原因導致約定賬戶的公積金無法提取用于歸還貸款或不足以歸還應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仍應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約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將當期應還款額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賬戶。
否則由此出現貸款逾期或其他損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擔。
貸款人有權根據前述《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存在多個借款人委托“沖還貸”的情況下,“沖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順序按照《沖還貸確認表》中所列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
七、在組合貸款的情況下,“沖還貸”順序為: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后歸還商業性貸款。
八、“沖還貸”發生差錯的,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按規定進行糾正錯誤。
九、由于非貸款人原因導致“沖還貸”異常或造成“沖還貸”失敗,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沖還貸”起止時間,賬戶信息、沖還貸方式等要素按《沖還貸確認表》提供的信息為準。
十一、如果借款人“沖還貸”信息發生變更,借款人同意貸款人直接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逐月沖還貸變更確認表》中的變更事項對“沖還貸”進行相應變更,無須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
十二、本協議經借款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和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或授權代理人: 貸款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公積金逐月沖還貸借款合同 篇2
信托貸款財產抵押契約
——————————————(為抵押方,以下簡稱借款人)向信托投資公司(為受押方,以下簡稱放款人)借入外匯人民幣信托貸款————————經雙方協商,借款人同意將其————————抵押給放款人,雙方確認財產抵押的條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將——————————全部(或部分)抵押給放款人。在貸款期間(指貸款本息未全部清償前,下同)抵押品歸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營業下,運用抵押品進行經營管理,無權對抵押品進行出售和轉讓。借款人在運用抵押品的過程中,應注意維修和愛護使用,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抵押財產必須全部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抵押品的保險單的受益人應轉讓給放款人(保險單應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本息清償前,對抵押品按期續保,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一旦發生險災,保險賠款應先歸還放款人的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三、放款人對借款人來說是第一債權人,未經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將抵押品再抵押給第三者,或將抵押品轉讓、變買處理,也不得將放款人的應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給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或因違反貸款協議及財產抵押契約的各項規定,給放款人造成經濟損失,放款人有權不必征詢借款人的意見,可以自行處理抵押品,包括將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將抵押品變賣處理,抵押品價值原則上按原值的——%作價,但為照顧到借款人的利益,經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變買抵押品,處理抵押品的收入,優先歸還貸款的本息及逾期罰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處理。
——五、本契約的各項抵押條件是連續的,在貸款未清償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間如借款人地址、名稱、機構等發生變化,本契約應繼續執行。
——六、在執行本契約的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執,經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契約由雙方法定代表報經借款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公證費由借款人負責)后生效,成為對雙方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從放款人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之日起,本財產抵押契約即告失效,原移交給放款人的財產保險單應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約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證機關各執一份。
——借款單位——————————放款單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公證機關
年——月——日——
公積金逐月沖還貸借款合同 篇3
借款合同
出借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簽訂地:
乙方因資金周轉所需向甲方申請借款,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1.乙方因經營所需,向甲方申請借款,各方確認并同意以下內容:
1.1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元整)。此筆款項已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
1.2.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息為月息 。
1.3.借款用途:
2.違約責任
2.1乙方在合同期內,未按期給付利息的,甲方按規定對其逾期期間按實際天數每日計收千分之一的罰息。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仍按此違約條款執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3.1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乙方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乙方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3.2乙方發生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4.如對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協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5.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