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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發布時間:2023-03-01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精選18篇)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

        (以下簡稱委托人)與(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2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適用法律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適用語言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咨詢人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五條 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第六條 咨詢人權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第七條 委托人權利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咨詢人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4.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九條 委托人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3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編碼:           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

        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

        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

        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

        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_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

        最后____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

        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

        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

        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返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4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5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6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咨詢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7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8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咨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9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對《示范文本》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時,應參照本《示范文本》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詢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并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分“合同標準條件”和“合同專用條件”兩部分。

        1.“合同標準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

        2.“合同專用條件”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根據咨詢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四、《示范文本》的解釋權屬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

        與__________

        (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托 人:(蓋章) 咨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0

        委托人全稱(甲方):

        咨詢人全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立項批文編號或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

        □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包括 :□ 決策階段、□ 設計階段、□ 發承包階段、□ 實施階段、□ 竣工階段。

        □ 工程估算的編制/審核。

        □ 工程概算的編制/審核。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核。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

        □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

        □ 其他造價咨詢服務。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全過程造價咨詢項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項目的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價咨詢服務項目: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外,委托多項造價咨詢服務的,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合同文件的構成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3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執_____份,咨詢人執_____份。

        委 托 人: 咨 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1

        咨詢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2、項目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

        3、咨詢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

        委托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三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四條 委托人應在 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五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扣除稅金)

        第六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 托 人:(蓋章)           咨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  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咨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咨詢服務的咨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于委托審核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復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后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托方復審認可后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并于本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4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5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詢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

        參照有關部門的收費文件及本項工作的繁簡程度,雙方約定:

        按中標價: (¥ 元)計取,具體費用明細詳見附表(項目匯總表)

        2、結算方式:

        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提交正式招標控制價預算書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付清服務費。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五、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完整資料后開始實施,于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控制價預算書,與甲方交換意見并雙方進行核對,無異議后出具正式控制價預算書 三 份。

        若甲方未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成果的時間相應順延,并于本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六、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兩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雙方各持 貳 份。

        委托人:

        (蓋章)咨詢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納稅識別號: 納稅識別號:

        開戶名稱: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6

        第一部分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詢人):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咨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 元按 元整(¥ )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咨詢服務的咨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于委托審核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復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后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托方復審認可后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并于本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l、“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 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7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規模: 。

        4.投資金額: 。

        5.資金來源: 。

        6.建設工期或周期: 。

        7.其他: 。

        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 (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咨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

        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執_____份,咨詢人執_____份。

        委 托 人:___________(蓋章) 咨 詢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住 所: 住 所: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二)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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