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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發布時間:2023-01-02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精選13篇)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1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雙方在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_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_)_________號的前提下,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以現狀條件出讓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塊,

        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獲得上述地塊_________年的土地使用權。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如以美元競投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支付的幣種應相應改為美元,并增加相應條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幣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與美元的比價按上月月底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幣市場匯價(1美元/人民幣中間價折算。)

        第二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十天內,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如該地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出讓,事先繳納過保證金的,該款相應改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的投標保證金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相應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金,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六十天內,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如乙方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違約滯納金。未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當與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如不按與_________簽訂的《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支付費用或違約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五條 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讓金總價后,可以憑土地出讓金付款憑證、其他相應付款證明、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所在區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須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出讓范圍。

        第八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該地塊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當此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當時有效的規劃執行,政府不對因規劃修改而給乙方帶來的影響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時,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簽訂補充合同,補交出讓金,重新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甲方有權依法對出讓地塊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出讓合同時,乙方有權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出讓合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讓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二條 本合同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達到規定標準后,土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時,后繼的土地使用者都是乙方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乙方在未達到本條規定之前,不得改變受讓人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乙方在簽約后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發生相應變更的所有合同、圖紙、憑證和當事人認為必須進行登記的其他文件,均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簽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規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終止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10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各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2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范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_________

        (2)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3)建筑密度:≤_________

        (4)建設規模:_________平方米

        (5)綠地比:≥_________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準后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_________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_________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__萬元,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后,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坐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后,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范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后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動工建設,并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征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后,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準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準后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準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采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雙方:

        出讓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 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

        3. 出讓方式:協議

        4. 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 。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計算,至____年__月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 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寫) ¥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讓方: (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5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大寫: )(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大寫: )(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大寫: )(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用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 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大寫: )(小寫 :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 ,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辦法解決:

        (1)提請 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

        任何一方可變更法定名稱、法定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傳、傳真、電報掛號等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6

        出讓方: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受讓方:北京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依據本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地下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三條 出讓方式:掛牌。

        第三章 出讓土地狀況

        第四條 出讓土地位置: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區 。

        第五條 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出讓土地規劃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規劃地上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規劃地下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庫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他經營性面積________平方米),用途為________,非經營性面積________平方米。該地塊還應符合20__規;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規劃意見書》的其他要求。

        上述各項的準確面積以該項目竣工后經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的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按實際測繪面積調整合同地價款。

        第六條 地塊規劃用途:商業____________。

        第七條 出讓方和受讓方均同意,在符合20__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期《規劃意見書》的條件下,按第二款執行:<>

        (一)受讓方可在出讓土地內建設配套公建,但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規劃許可證后,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標準調巨調整地價款。

        (二)受讓方可在出讓土地內對地下空間進行設計、建設,但應在取得建用 ,地規劃許可證后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標準調整地價款

        (三)受讓方可建設一用途的建筑,但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標準調整地價款

        (四)在本合同附圖范圍內,受讓方需按規劃要求,建設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用途:________),其對應土地為劃拔土地,受讓方需于________日建成后按規劃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單位。本合同項下受讓方取得的土地面積相應減少。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商業40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方式

        第九條 出讓本合同約定條件下土地的地價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權出讓全、金、土地開發補償款)為土地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土地成誠交單價為一元每建筑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政府土地收益單價為________每建筑平方米。土地開發補償款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十條 受讓方須按以下期限向出讓方交納政府土地收益:

        (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支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即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在競買時交納的競買保金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

        (二)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受讓方須向出讓方支付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其中自簽訂本合同第61日內起至180日止,受讓方除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外,還須按月息0. 2%的比例,支付未付的政府土地收益的資金占用費。

        第十一條 土地開發補償款由受讓方直接支付給土地一級開發單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________________區分中心,具體支付方式及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由受讓方與土地一級開發單位簽訂的《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出讓土地的使用條件經出讓方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生變化,需要補交地價款的,補交價款全部為政府土地收益,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調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標準進行調整:

        (一) 地上經營性建設面積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土地成交單價補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上經營性建筑面積減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變。

        (二)地下經營性建筑面積增加的,增加的地下車庫面積按政府土地收益單價的三分之一補交政府土地收益,增加的其他經營性面積按土地成交單價的三分之一補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下經營性建筑面積減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變。

        (三)規劃為多種用途的,出讓時均全部按________用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規劃方案確定后,對調整為________用途的建筑面積,受讓方應按________元每建筑平方米補交政府土地收益。

        第十三條 受讓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領取并填制《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受讓方持《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直接將合同約定的款項繳入北京市財政局專戶。繳款后受讓方持《北京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換取款正式收據。

        第十四條 受讓方除按本合同的規定交納地價款外,還須依法交納其他有關稅費。

        第五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五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第十六條 受讓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日向出讓方提出延期開工建設申請,經出讓方同意延期的,其延期時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受讓方應當及向出讓方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雙方重新確定土地開發建設期限。第十七條 受讓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如確因工程特殊、復雜或規模較大,受讓方在上述要求的時間內不能竣工的,應至少提前30日向出讓讓方提出延期竣工申請。經出讓方同意延期竣工的,其延期工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F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土地出讓期限內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出讓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垂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應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第二十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出讓方有權依法對受讓方宗范圍內的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及其轉讓、出租、抵押、續期、終止

        第二十一條 受讓方在支付本合同約定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約定的全部補償費用及國家規定的契稅等費用后,應按規定申詩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本合同約定政府土地收益支付期限內,受讓方可接本市有關規定,除繳納合同定金外,在交清單體建筑的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按《土地開發建設償協補償協議》履行義務的,可申請辦理該單體建筑用地的土地登記,領取該單體建筑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受讓方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有權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轉讓、抵押、出租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受讓方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本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轉討讓后轉讓的受讓方享有的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交易雙方應在轉讓合同簽訂后60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五條 受讓方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工地,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代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六條 受讓方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出租、抵押房產導致土地使用權連帶抵押的,應在租賃、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理登記手續;出租、抵押后,受讓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對受讓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啟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代表國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方適當補償。在出讓方支付補償費用后,受讓方應當按期騰退土地。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方提出續期申請。出讓方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與出讓方重新簽訂赴地出讓合同,支付地價款,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一)本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而受讓方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

        (二)讓方依法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雙方協解除出讓合同。

        (四)因違法解除出讓合同。

        (五)照司法裁定解除出讓合同。

        (六)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

        土地使用權終止手續按國家及北京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條 受讓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足額支付土地收益的,從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終止之日起計算,每延期1日按滯納款的萬分之二點一向出讓方繳付滯納金。如延期付款超過60日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不退還定金。若因受讓方上述違約行為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出讓方有玲予求受讓方賠償。

        第三十一條 出讓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雙倍返還金,退還已付的其他政府土地收益。若因出讓方上述違約行為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賠償。

        第三十二條 受讓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出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定金。若受讓方上述違約行為給出讓方造成損損失的,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賠償。應提供相應證據。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條 對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棘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采取一切必要補救措施沲,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之事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信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說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和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七條 合同雙方均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自覺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 20__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規劃意見書》為本合同附件之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附件和附圖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激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合同雙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合同雙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各持壹份.合同正本和副本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方: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蓋章)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受讓方:北京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署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附件: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意見書附件(選址)

        20__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

        簽發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________________區分中心:

        你單位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申報的,擬在________規劃建設的____________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根據有關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要求,同意你單位按下列規劃選址意見及附圖駱干示用地范圍,開展該項目建設計劃、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

        用地規劃要求:

        規劃選址建設用地位置、范圍:____________區(詳見附圖)

        規劃選址建設用地性質:商業金融

        口可兼容使用性質:配套設施

        △總用地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總建設用地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20__撥字________________號釘樁成果為準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其中:代征道路用地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20__拔字________ ________號釘樁成果為準△應按要求完成代征用地范圍內的拆遷并實施代管職責;待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騰退,按規劃性質交城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和管理。

        △容積率:≤3.5

        △△建筑密度:≤40%

        △◆建設規劃要求:

        △△建筑使用性質:商業金融

        △△建筑可兼容使用性質:配套設施

        △△建筑控制規模(地上建建筑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控制高度:≤40米

        △建筑退讓距離:應滿足《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要求

        △口應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要求。

        △◆綠化環境規劃要求:

        △◆相關要求:

        △本工程下階段到市規劃委機關服務大廳申報《修建性詳細規劃》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建設用地釘樁成果》:

        △口屬于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須提交經相應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屬于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須有“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地震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標準誰的文件;

        △屬于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項目,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屬于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服務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要求,在設計說明中對無障礙設施作專門說覽明。告知事項:

        1據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建議書(代代可研批復)或項目建議書(中央、部隊在京項目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批復)文件和城市規迎劃要求,為確定建設項目的用地范圍和規劃用地使用條件,提出本《規劃:意見附件(選址)》意見,作為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和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必備文件之一。

        2.征(占)集體用地(如需轉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時,本持豐本《規劃意見附件(選址)》及附圖和相關文件資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地手續,待市人民政府批復后,再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新增國有建設用地時,可持本《規劃意見書附件(選址)》及附圖和相關文件資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地手續,待其同意后再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規劃意見附件(選址)》有效期2年。2年內取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管部門用地批準書的,《規劃意見附件(選址)》的有效期順延,并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用地批準書有效期(含延續)一致。

        5.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據本《規劃意見附件(選址)》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規劃設計。凡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建設項目,須向招投標主管部門力辦理登記,并按《北京市勘察設計招標登記表》明確事項求進行設計工作。在申護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提交《北京市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登記表》復印件。

        6.需對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建設項目進行命名的,在申報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地名命名的有關規定辦理旦并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許可。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許可決定文件。

        如需對建設項目的建筑物進行命名的,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地名命名的有關規定辦理并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許可。在在申報《建設工程劃許可證》時,須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許可決定文件。

        7.按照《規劃意見附件(選址)》要求,申報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在領取《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意見》時,應同時提交按園林專業審查標準所需送審材料。

        8.本《規劃意見附件(選址)》及附圖,對外核發一式四份,文圖一體方有效文件。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7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8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已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畝(計_________m2)的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該項目由擬組建的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稱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為準)開發,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組建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該項目,公司注冊資金萬元人民幣。甲方以現金出資萬元人民幣,占總股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萬元,具體以上述_________街的_________畝國有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占總股本的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確認投入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_________街的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四至范圍:本項目地塊座落于市_________區,東至_________街,西至_________街,南至_________巷,北至_________米規劃路。

        (二)項目性質:商品房開發。

        (三)土地性質:住宅、公建綜合用地,現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為_________年。

        (四)土地指標:本地塊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畝(計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積),建筑密度不大于_________%,現有審批建筑物限高_________米(航空限高_________-_________米),其中:

        1.一期用地_________畝(計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_________平方米、物業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_________平方米。

        2.二期用地_________畝(計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_________平方米、物業用房平方米、地下車庫_________平方米。

        (五)土地現狀:地塊內已基本平整。

        上述項目概況中的座落、四至范圍、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土地指標等另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以最新批準文件為準。

        第三條 乙方確認已取得投入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繳清,同時乙方確認該項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權證;

        (一)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文物管理辦公室的_文物[_________]號“_________”。

        (二)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_規選字_________年_________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規劃局的

        _________規土證字_________年_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沈規土證附字_________年_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通知書”。

        (四)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辦綜二字[_________]59號“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次主任會議紀要”。

        (五)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長安寺公建、住宅建設項目通知書”。

        (六)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關于長安寺項目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說明”。

        (七)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房產管理局的拆許字(_________)第_________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八)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___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的沈土出合字[_________]___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九)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沈陽國用(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十)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沈規建審字_________年_________號“建筑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

        (十一)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衛生局的_________衛預審字_________號“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十二)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沈計投資便字第[_________]號便函。

        (十三)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_________]人防立項字(_________)號“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通知書”。

        (十四)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沈人防質監審字_________號“結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通知書”。

        (十五)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公安局的沈消審(_________)第(_________)號“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十六)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市計劃委員會的計基_________號《投資許可證》。

        (十七)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_________的批復。

        第四條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投入到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項目)在具備本協議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前提下作價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_________萬元作為乙方對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出資,其余萬元由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土地轉讓款支付給乙方。

        本協議乙方出資變更到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乙方已設定了抵押,其抵押權人為中信實業銀行沈陽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本息,債權到期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乙方確認:本協議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已設定抵押外,其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契稅等已全部繳納完畢,所有的拆遷安置補償費等均已全部支付完畢,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協議時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著任何權利負擔(已設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三十天內,乙方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用地進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書面的《文物勘探報告》。項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歸乙方承擔,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則由甲方或沈陽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乙方確認乙方出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存在著"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狀況。

        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本項目的過程中,如發現文物和遺址,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的,導致本項目無法開發的,甲方退出本項目開發,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應在收到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文書后十天內,將甲方及甲方通過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項目中的所有費用歸還。

        第六條 付款及付款條件

        (一)本協議生效后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萬元人民幣作為履行本協議的定金,乙方向甲方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二)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個月內,甲乙雙方共同按照___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要求和__市計劃委員會有關立項計劃變更的要求,準備齊全有關資料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后,甲乙雙方共同將乙方在中信實業銀行_________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幣伍仟萬元的貸款轉貸至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貸款銀行的原因不能將該貸款轉至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則甲方通過沈陽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乙方向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同時由乙方負責解除開發地塊上設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款項時,乙方負責將本協議書第三條所述的本項目的權屬證明、各種批文等原件、備件移交給沈陽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

        (三)在完成本條前款工作后一個月內,乙方將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變更至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續后七日內甲方通過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貳仟萬元人民幣,乙方向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四)在乙方將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各種必要的批文全部變更到

        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并在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___個月內,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其持有的沈陽__置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甲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并辦理好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沈陽__置業有限公司將余款_________萬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項支付前乙方應向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并提交總額為壹億貳仟捌佰萬元人民幣的可以計入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本項目開發成本的合法有效的發票。

        甲方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

        第七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負責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費用由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2.負責確保本項目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收購資金的落實到位,確保資金運作正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10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后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準增加建筑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1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 傳:_____;

        電 傳:_____;  

        傳 真:_____;

        傳 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第一條 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_日內,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坐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 

        (2)_____ 

        第四條 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_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___日。 

        4.用地者應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_____%;延期竣工超過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建筑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 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12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編碼 ____________ ; 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篇13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 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_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____%共計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_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___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__________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 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_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編碼:_________ ;        編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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