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抵押合同(通用3篇)
車牌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__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3、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賬戶,即乙方指定的賬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______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______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送___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__(章)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車牌抵押合同 篇2
甲方(車牌指標使用人):
乙方(車牌指標持有人):
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乙方將自有車牌指標租給甲方使用。
現就租賃車牌指標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 服務內容 :
1、乙方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車指標,配合甲方于租賃期內購買、過戶所需車輛及辦理驗車手續。
2、甲方負責將自有小客車品牌為,車輛型號為惺惺惜惺惺,發動機號為,車輛識別代號為惺惺惜惺惺學校,原車牌號為京車輛以租用乙方指標的形式過戶到乙方名下。
3、乙方只負責向甲方提供車牌號為京 的車牌指標。
二、租賃期限及費用:
1、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租期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乙方提供車輛指標給甲方使用,租賃費為x元/月。大寫人民幣:x元整 。車牌指標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需解除本租賃協議,需提前兩個月告知對方,并退還未使用期限的租賃費用,退還余款后終止本協議。
三、付款方式及周期:
1、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甲方以銀行轉賬方式以每x個月為一個周期向乙方支付租賃車牌指標租金。
2、甲方以每x個月租金x元整(大寫人民幣:x元整)為一個周期向乙方支付租金。首付
款于辦理完過戶手續后以銀行轉賬方式付清。余款分五次付清,按每x個月為一個周期向乙方支付租金,即分別為x年x月x日至x日;x年x月x日至x日;x年x月x日至x日;x年x月x日至x日;x年x月x日至x日向乙方支付租賃車牌指標租金。甲方向乙方租賃車牌指標的首付款和余款須在指定日期內一次性付清,若有延誤支付或拖欠費用的情況,乙方有權收回車牌使用權。
四、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與小客車指標書,配合甲方進行買車、過戶及驗車所需手續(含有效身份證件);購車、過戶及驗車手續辦理完成后,甲方將乙方有效身份證歸還。車輛購買后在乙方名下,但該車輛的一切權利及權益(手續、使用權、處分權, 轉讓權,車輛報廢等權利)均屬于甲方;且處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含轉讓費,賣車所得款,車輛補貼款或報廢補貼款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該車輛的任何權利,無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處置、及抵押該車輛。乙方若因債權債務問題,引起車牌的連帶責任及糾紛,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2、車牌指標在租賃期內,車輛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債務、違法罰款、交通事故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只負責提供車牌指標,不承擔該車輛產生的一切費用,債務、違法罰款及交通事故等責任。
3、車牌指標在租賃期內,車輛因交通事故給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損害的,應由甲方全部承擔進行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乙方只負責提供車牌照,不承擔任何義務進行損害賠償的責任及法律責任。
4、車牌指標在租賃期內,甲方要妥善保管車牌照,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抵押該車等行為。如甲方在租賃期內私下轉讓、轉借及出租或抵押該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與債務或出現交通事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立即收回車牌指標使用權,并解除本租賃協議,辦理車牌轉出手續及租賃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5、車牌指標在租賃期內的使用過程中,甲方如遇到緊急情況需通知乙方,比如出現重大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等,并妥善保管車輛證件等手續。
6、租賃期滿后,如雙方中的一方需解除本租賃協議,需提前兩個月告知對方。甲方帶齊相關文件和協議書,收據等,歸還給乙方;同時如有車輛違法等罰款由甲方承擔,過戶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且該車輛的一切權利及權益(手續、使用權、處分權, 轉讓權,車輛報廢等權利)均屬于甲方;且處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含轉讓費,賣車所得款,車輛補貼款或報廢補貼款等)歸甲方所有。乙方配合甲方辦理相關車輛手續。
五、合同附則:
1、本合同有效期限為x年,自 x年x月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后生效。
3、如租賃期滿后在乙方不使用該車牌指標的情況下,甲方享有優先使用權。
4、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有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六、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牌抵押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
住址:聯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身份證號:
住址:聯系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就自有車輛牌照指標租賃給乙方事宜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如下:
一、 甲方自有車牌號:
二、 租賃期限:壹年,自甲方辦理車牌給乙方使用之日起計算。
三、 租賃費用: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年租賃費用_________元。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將車牌交給乙方當日乙方支一次性付給甲方 元整。
四、 租賃期內,車輛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債權債務均由乙方支付并處理,與甲方無關。
五、 車輛牌照在租賃期間應購買第三方保險(保額50萬),因交通事故給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損害的,應由乙方和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處理的有關部門的裁決行賠償,與甲方無關。
六、 車輛在租賃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七、 乙方在為懸掛上述車牌的車輛辦理年檢、保險、交通事故理賠、更換車輛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時,甲方需予以配合。
八、 租賃期間內,乙方對租賃車牌照要妥善保管,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租賃、轉借等。
九、 乙方對自行購買的車輛財產擁有不可爭議的所有權;
十、 租賃期滿后,乙方對車輛牌照的使用權自行終止,如需續租,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續租合同,租金另議。如不續租,乙方須配合甲方辦理車輛轉出相關手續,便于甲方自行購買車輛使用自有牌照。
十一、 如果乙方車牌搖號中簽,則雙方辦理車牌轉出手續,甲方按租賃未使用月數退還剩余租賃費用。
十二、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三、 本合同一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擔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