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常駐機構協議(通用3篇)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作為推薦人承辦甲方在_________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報手續,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委托協議:
第一條 乙方應向甲方詳盡介紹中國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有關政策、條例和規定,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請文件后,即向____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申請,以盡快獲得批準。
第二條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公司的概況,按規定及時備齊申辦常駐機構所需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對乙方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
第三條 雙方商定委托代理費用為___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交納咨詢服務費___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款項等領取批準證書時一次性全部付清。委托代理費不包含政府規費。
第四條 如在申報期間,甲方撤回申請或未征得乙方同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作為推薦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虛假而造成未獲得申請批準,乙方則不退還任何費用,并由甲方承擔由此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甲方保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規定,尤其是_________年“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條例”中關于租借辦公用房和聘用中方雇員的規定。
第六條 雙方一致同意在常駐代表機構成立后保持經常聯系,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辦事處運行及變化情況的書面報告一份,并就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業務范圍、首席代表、代表機構名稱以及機構的延期、撤銷等事項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乙方承辦甲方以下項目
工商登記證、刻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證、稅務登記證、外匯帳戶開戶證、勞動就業證、居留證等,政府收取的規費可以采取憑發票向甲方實報實銷的方式。
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
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_________,則_________。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9.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_________,則_________。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
12.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房產證的各種法律文件;
12.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通知
17.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7.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17.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九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篇2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微量元素檢測合作,并承諾共同遵守以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乙方按照國家標準對甲方所提供血樣進行七種微量元素檢測及報告分析。
二、雙方的責任
1、乙方按照國家標準向甲方所提供血樣進行七種微量元素(銅、鋅、鈣、鎂、鐵、鉛、硒)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富含所缺微量元素的食物品種及推薦攝入量建議。
2、乙方向甲方提供微量元素檢測稀釋劑,稀釋劑應妥善管理。
3、甲方在采血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采血程序(抽取40微升末梢血),血樣必須冷藏保存,保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甲方提供的血樣必須無污染,如血樣變色乙方拒絕接受血樣,后果由甲方負責。
4、血樣及檢驗結果由乙方負責送取,結果送達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天。
三、合作時間
合作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后如需繼續合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協議。
四、檢測費用
1、合作期間,就每一血樣甲方向乙方付款,總計______元。
2、付款方式:見票后轉賬或付現金(_______元以內),月結賬一次。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只對甲方送檢的血樣自身的檢測結果負責,由于血樣的檢測結果與血樣所代表的同種產品物質真實情況存在的客觀誤差,所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如因乙方過錯導致樣品的檢測結果與樣品的真實情況超過正常的客觀誤差范圍,乙方承擔此樣品此檢測項目的______倍檢測費用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乙方對其它任何原因導致的檢測結果誤差及檢測結果的使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六、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如雙方約定之內容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可依法經協商一致后變更本協議。
2、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七、其他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篇3
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合同
甲 方:某某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乙 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某章第某條規定,為了保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某某市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參合對象公示,供其自主選擇。
第三條 雙方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合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及時向乙方通報合作醫療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醫療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甲方負責乙方合作醫療計算機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二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六條 乙方應有專門的職能科室和人員負責合作醫療工作,嚴格執行《某某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規范》,按照醫療機構等級標準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第七條 乙方接診參合人員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查看本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住院治療出院時和門診治療需核(報)銷家庭賬戶余額的必須在患者本人合作醫療證的相應欄目中作好記錄,因乙方工作人員失誤出現門診家庭賬戶、住院醫療費用結算錯誤,或因審查不嚴將非參合對象住院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條 乙方為參合人員辦理入院時,應按照住院病種目錄范圍審查,不符合住院標準的,應勸其改為門診治療。
第九條 乙方應熱情接待參合患者,不得隨意推諉或拒絕參合對象就醫和咨詢;對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醫療費用過高而將尚未治愈的強行辦理出院。
第十條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協調解決參合患者與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條 乙方應向參合人員公示常規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
第十二條 《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某章第某條規定不屬合作醫療補償范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乙方應提高參合患者入院三日確診率,如一周內仍不能確診者,應及時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同時向甲方報告。
第十四條 乙方應協助甲方負責參合患者轉診轉院,原則上實行逐級轉診。
第十五條 乙方向參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合患者自己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由患者或親屬簽字認可)。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項目:
(一)醫療服務項目類:
1、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4、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各種自用的保僵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2、眼鏡、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項目超出《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某章第某條條規定報銷比例以外的。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及非傳染性病人的消毒費。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和各種性傳播疾博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第十七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
(一) 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二) 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水電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損壞公物賠償費、打印費;
(三) 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加班費、誤餐費;
(四) 膳食費;
(五) 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住院病人不遵守醫囑拒不出院,自醫院開出出院通知單后發生的一切費用;掛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標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治療期間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檢查、治療費;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未經物價和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自定項目、新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自制制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違反物價政策,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其他藥品,超出規定加成率收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隨時提供用藥目錄變動情況,并向乙方做好宣傳及咨詢工作。乙方應嚴格按照《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用藥,住院病人的藥品總費用中合作醫療基本用藥費必須占95%以上(二級醫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占《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內的95%以上,有符合基本醫療劑量規定的小包裝。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擅自抬高藥品價格所超出的高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將參合人員的結算材料、費用清單、相關數據等核對準確后報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所報資料在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扣減情況交付乙方核對,準確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原則上每個月甲方與乙方結算一次費用。年終結算結轉材料必須在12月底報送甲方。
第二十五條 醫療費結算
一、結算辦法
(一) 門診醫療費結算辦法
門診醫療費由甲方按乙方實際補償給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醫療費結算辦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按乙方對參合住院病人實際補償額每月結算一次。
如果合作醫療住院基金出現透支,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參合患者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總額按比例分攤
二、結算依據
(一) 《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和本合同中規定不予支付項目。
(二) 《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
(三) 縣合管辦關于印發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服務項目結算標準(暫行)》、《合作醫療手術項目結算標準(暫行)》的通知。
(四) 定點服務醫院各種結算費用詳細清單、處方、檢驗檢查報告單、正規住院發票等有效憑據。
第六章 懲 處
第二十六條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發生金額的兩倍罰款:
(一) 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二) 治療和使用藥品與本病情無關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的;
(三) 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品的;
(四) 其他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
一、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病歷記載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三、不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發生本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所列條款累計達三次,甲方將暫停其合作醫療定點服務醫療機構資格。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 年12月31 日止。
第三十一條 合同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及《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等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合同,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停止協議。合同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前1個月,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合同,續簽合同前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新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