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精選3篇)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訂、審查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董事、監事是指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以及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____名。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備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并執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監事的薪酬方案,須報經董事會同意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負責作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新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要求董事等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到會述職或接受質詢,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須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出決定或判斷的事項,無論是否獲得會議通過,均應報送董事會審議,持有反對意見的委員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陳述。
第二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制訂與修改,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由七至九名成員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也可以聘請公司外部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可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委員在失去資格或獲準辭職后,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二)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投融資方案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事項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評價;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應作好董事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必要依據: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將其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并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負責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洽談并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并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十三條 相關項目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評審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資”、“重大資本運作”、“重大資產經營”、“重大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準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與修改,并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__________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3
(4)加強對流通領域農資商品的監測
我局依據季節特點,及時安排檢測抽查,并根據監測結果,及時發布商品警示,引導農民群眾正確選擇。通過日常巡查,12315申訴舉報等信息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農村商品質量信息,提高監測商品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根據省局《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定向監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開展了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全年共抽查農資商品54個批次。同時,積極督促指導農資經營單位建章立制。在全面推行“兩帳兩票(進、銷貨臺帳,購銷發票),一書一卡(承諾書、信譽卡)”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推行“農資商品準入制”、“問題農資商品退市制”、“農資經營預警制”、“購假農資預賠制”、“種子留樣備查制”、“重要農資商品備案報檢制”等農資質量監管制度,逐漸形成規范的遂寧農資監管模式。同時,對農資商品進銷貨臺帳進行了嚴格檢查,全年共查處未按規定建立臺帳72件。
(5)嚴格依法行政,保護農民利益,保護農業生產秩序
我局圍繞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料、農機及零配件等農資商品和市場,大力開展各項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對質量低劣、群眾投訴多、社會反映強烈的生產加工企業,經營網點,農資批發集散地的監管和檢查。重點做好“四查四打”即:查農資商品質量,打擊假冒偽劣;查農資進貨渠道,打擊制假售假窩點;查農資廣告,打擊虛假宣傳;查農資商品標識和商品使用情況,打擊虛假標識和商標侵權。同時,充分利用12315指揮中心和農村消費維權網絡,認真受理農民消費投訴,積極解決涉農糾紛,維護農民生產消費權益。
我局共出動工商執法人員2345人次,檢查農資經營戶2437戶次,整頓農資市場102個次,查處違章違法案件107件,查處不合格化肥72噸。
2.認真開展糧食、棉花、蠶繭市場整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加收入,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局強化了陳化糧為重點的糧食市場監管,對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進行全面跟蹤監管,監管率達到100%。加大對糧食收購、加工企業400戶的監督管理,檢查棉花收購企業8戶。
3.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搞活農產品生產流通
按照“在培育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創優”的工作思路,積極培育、發展和壯大農村經紀人隊伍,加強對經紀人的管理,促進經紀人有序發展。一是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通過多方努力,培育了一大批具備經紀業務知識,具有市場營銷能力的農村經紀帶頭人,積極引導農村經紀人注冊登記,取得合法市場主體資格,全市新發展農村經紀人組織156個,農村經紀人1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74戶;如大英縣農村經濟人隊伍已基本形成了“公司+農戶”型的大英縣養鵝協會、科技帶動型的棉花協會、大戶帶動型的九葉青花椒協會、產業開發型的金元鄉永鎮橋村玉米制種協會等多種特色的農村經紀人組織形式。二是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等媒體,加大對農村經紀人的宣傳力度;三是規范農村經紀人的從業行為,在農村經紀人中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引導農村經紀人健康發展,積極扶持守法誠信經營的農村經紀人做大做強,成為當地農村經濟發展、農民致富的帶頭人;四是加強對農村經紀人及其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無照經營的“地下”農村經紀人,嚴厲查處農村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誤導農民簽訂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