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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電合同(四)

      發布時間:2024-06-28

      供用電合同(四)(通用32篇)

      供用電合同(四) 篇1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雙/多)路電源向用方供電。

        用方的正常運行方式:(二常互為備用/二常互不備用/二常一備/二常一保/一常一備/一路常用)

        2、供電電源:

        (1)常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_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伏安/臺,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臺,_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一)。

        (2)常用/備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臺,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千瓦/臺,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備用/保安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臺,____千伏安/臺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臺,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詳見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UPS千瓦,安裝在供電電源與自各電源閉鎖的聯鎖方式為(電氣/機械),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電源與(常用/備用/保安電源之間不得并列運行,電源之間的聯鎖采用(電氣/機械)聯鎖,并安裝在_________,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方必須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控制范圍,否則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l、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_____________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

        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l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l、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常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峰價計算。

        b.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5個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費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調度通訊

        1.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方設備由供方調度。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采用錄音電話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方電話(錄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錄音電話的內容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之一。

        七、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

        2、用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規定周期校驗,用方不得擅自更動。

        3、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時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4、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設備,由供方負責維護管理,用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5、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

        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用電電氣事故時,應及時向供方報告。供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國家規定,供方應在用方處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方應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5、用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方處辦理手續,并經供方書面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方安裝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應具有防止在電網停電期間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措施,經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運行。用方安裝并網自備發電機組的,供用雙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并網協議》。

        7、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應事先到供方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9、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時,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九、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況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多路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它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

        ④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方的責任造成供方對外停電,用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方責任便事故擴大部分的責任。

        (2)由于用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甘用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電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4)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5)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6)用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7)用方違反其他約定第8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本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供電時間

        a.已受電用戶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b.附件二: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供用電合同(四) 篇3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k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 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 臺,容量kW,作為 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 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新華路101號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 系 人:聯 系 人:

        電話:8062858 電話:

        傳真:8064008 傳真:

        郵編:323400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 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

        簽 約 地:松陽縣供電局

        簽約時間:20__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供用電合同(四) 篇4

        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月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

        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____;

        #2 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允許變動幅度(赫)

        ────────┼───────────┼────────────

        │±5%以下 │±0.2

        高峰時├───────────┼────────────

        │+5%以上 │±0.5

        ────────┼───────────┼────────────

        低谷時││±0.2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

        供電方│用電方

        ─────────────────┼────────────

        法定代表簽名:│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或授權代表)___

        開戶銀行____│開戶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電話號碼____

        ─────────────────┴────────────

        簽約日期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5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以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二、供電方式和用電容量

        1、供電電壓和用電容量

        2、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詳見附件二)

        3、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為:

        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計_________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貼費清退手續。

        三、用電計量

        (一)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電壓互感器變比。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二)

        用電方不具備安裝用電計量裝置條件,用電量根據合計用電容量、使用時間計算。用電方每天用電小時,臨時用電約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_______天,用電量為千瓦時。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線損和變壓器損耗電量,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費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為:

        a、供電方委托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b、用電方每月__________日定期向供電方交付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金額和電表保證金額。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

        5、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二)

        1、電價:目錄電價_________元/千瓦時,綜合電價_________元/千瓦時。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臨時用電接電前用電方預付電費_________元。終止用電時,如實際使用時間不足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還預付電費二分之一;超過約定期限二分之一,預付電費不退。

        五、供電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產權分界點的設備屬于_________。資產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產權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產權屬用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或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處理。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一)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的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然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用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二)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的變更用電事宜。約定期限結束終止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有權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4、在臨時用電期限內,用電方在申請臨時用電時向供電方提供的永久性用電初步方案如有變更,用電方應將有關變更資料及時提供給供電方。

        七、違約責任

        (一)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

        5、本合同于在簽訂。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b、用電設備清單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分部。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供用電合同(四) 篇6

        供電合( )字第號

        供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 (蓋章) 用電方: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供用電合同(四) 篇7

        供電合( )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  位

        (千瓦小時)/元

        金 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8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

        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

        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9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千伏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臺,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電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10

        供用電合同(樣式一)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11

        供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__________

        電力可供量

        (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 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______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 ______萬 仟 佰 拾 ______元 角 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__________ (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2

        供用電合同(樣式六)

        供電方: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年月

        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2.?用電類別:。(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kv變電所[開關站],以?kv?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k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_____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_____》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______供電局?簽約時間:年月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四) 篇13

        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_____

        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市(縣)電局(所),以下簡稱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__________ 千伏 線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千伏及以下高壓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及以上者,電周率允許偏差為±.2周/秒;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以下者,電周率允許偏差為±.5周/秒。

        3.受電容量:____________三相交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臺, 千伏安 臺,......。

        4.合同期限:____________合同期限為 ________年,從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X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 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電的用電方,應向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____________

        電氣設計說明;

        用電負荷分布圖;

        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____________

        高壓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9以上;

        其他1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85以上;

        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8.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電方可停止或限制電。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電方可不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____________

        電方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____________

        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____________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____________

        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____________

        低壓電的,以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電方;

        1千伏及以下高壓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5千伏及以上高壓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電方;

        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電方同意,并在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電方負責辦理。高電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電,并可停止電。

        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電量電費的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 %計算。

        2.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電設備能力時,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電設施,處以2至5元的罰金。用電方經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元的罰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 _______份,交 等單位各留存1份。

        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4

        合同編號:135328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5

        合同編號:135328

        供電合( )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6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8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化肥、農藥、農膜購銷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商標、含量規格、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供用電合同(四) 篇19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四) 篇20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

        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1

        供電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_________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_________ (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2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23

        供用電合同(樣式四)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_____》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四) 篇24

        供電合( )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25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_____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_____》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6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配電變壓器以?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處,?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只和?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5?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_____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_____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7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配電變壓器以?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處,?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只和?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5?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_____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_____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供用電合同(四) 篇28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29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月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允許變動幅度(赫)

        ───────────┼───────────┼────────────

        │±5%以下│±0.2

        高峰時├───────────┼────────────

        │+5%以上│±0.5

        ───────────┼───────────┼────────────

        低谷時││±0.2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

        供電方│用電方

        ───────────────────┼────────────────

        法定代表簽名:│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或授權代表)____

        開戶銀行____│開戶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電話號碼____

        ───────────────────┴────────────────

        簽約日期一九年月日

        ────────────────────────────────────

        附表供應電力數量表

        ─────┬─────┬────────┬───────────────

        項│電量(度)│電力(千瓦)│變更

        ├──┬──┼──┬──┬──┼─────┬─────┬───

        時││每日│高峰│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計│平均│最大│最低│電力├──┬──┼──┬──┼─┬─

        間││電量│電力│電力││電量│電力│電量│電力││

        ─────┼──┼──┼──┼──┼──┼──┼──┼──┼──┼─┼─

        全年│││││││││││

        ─┬───┼──┼──┼──┼──┼──┼──┼──┼──┼──┼─┼─

        │本季│││││││││││

        ├───┼──┼──┼──┼──┼──┼──┼──┼──┼──┼─┼─

        一│一月│││││││││││

        ├───┼──┼──┼──┼──┼──┼──┼──┼──┼──┼─┼─

        季│二月│││││││││││

        ├───┼──┼──┼──┼──┼──┼──┼──┼──┼──┼─┼─

        │三月│││││││││││

        ─┼───┼──┼──┼──┼──┼──┼──┼──┼──┼──┼─┼─

        │本季│││││││││││

        ├───┼──┼──┼──┼──┼──┼──┼──┼──┼──┼─┼─

        二│四月│││││││││││

        ├───┼──┼──┼──┼──┼──┼──┼──┼──┼──┼─┼─

        季│五月│││││││││││

        ├───┼──┼──┼──┼──┼──┼──┼──┼──┼──┼─┼─

        │六月│││││││││││

        ─┼───┼──┼──┼──┼──┼──┼──┼──┼──┼──┼─┼─

        │本季│││││││││││

        ├───┼──┼──┼──┼──┼──┼──┼──┼──┼──┼─┼─

        三│七月│││││││││││

        ├───┼──┼──┼──┼──┼──┼──┼──┼──┼──┼─┼─

        季│八月│││││││││││

        ├───┼──┼──┼──┼──┼──┼──┼──┼──┼──┼─┼─

        │九月│││││││││││

        ─┼───┼──┼──┼──┼──┼──┼──┼──┼──┼──┼─┼─

        │本季│││││││││││

        ├───┼──┼──┼──┼──┼──┼──┼──┼──┼──┼─┼─

        四│十月│││││││││││

        ├───┼──┼──┼──┼──┼──┼──┼──┼──┼──┼─┼─

        季│十一月│││││││││││

        ├───┼──┼──┼──┼──┼──┼──┼──┼──┼──┼─┼─

        │十二月│││││││││││

        ─┴───┴──┴──┴──┴──┴──┴──┴──┴──┴──┴─┴─

      供用電合同(四) 篇30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3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負荷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________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________千瓦。其中: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________千伏安,(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千,(視同千)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千,(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千,(視同千)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________(單/雙/多)電源,________(單/雙/多)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___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千(千瓦)。

        (2)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電壓,從________線路經________桿,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千瓦)。

        (3)供電方由________發電廠以________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________開關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千瓦)。

        3.備用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___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作為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電壓,從________線路經________桿,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作為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________(專用/公用)線路作為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為千瓦。

        (2)用電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________千瓦,安裝________地點,或采用不間斷電源UPS)________伏安,安裝地點?________?。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托,用電方同意由其________?變電站(線路)向?________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________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________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_____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采用:________(高壓側計量/低壓側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下:

        計量設備名稱

        型號規格

        精度

        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________(增加/減少)線損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占照明用電量的________%。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________千乏。

        其中:電容器________千乏,調相機________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峰時應達到________。

        3.供電方在用電方________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方應按無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_____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________?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________(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____?。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次交付。即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并于________?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________次________(劃撥/收取)。即每月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并于________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_____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電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處。__________屬于__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帶定、加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用電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用電方應參與事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4.用電方在受理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并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并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后,方可并網運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能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六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慶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俗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四) 篇32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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