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個人房產借錢合同(通用3篇)
抵押個人房產借錢合同 篇1
甲方(債權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編號為 “號”的《借款合同》(下稱《借款合同》或主合同),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元整(小寫:¥元),現乙方(以下合稱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共有的房產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有關抵押擔保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1、抵押物
1.1抵押人同意將其所有共同所有的下表所列房地產(《房地產證》詳見本合同附件)全部抵押給甲方,作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抵押擔保。
2、擔保范圍
2.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甲方根據《借款合同》對借款人享有的借款本金人民幣元整(小寫:¥元)的債權。
2.2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等全部費用。
3、陳述與保證 抵押人對下列事項向甲方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并在本合同期限內持續有效:
(1)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抵押人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抵押人的章程或其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
(3)抵押人和抵押物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均是真實、有效、準確、完整且無任何隱瞞的;
(4)抵押人保證簽訂本合同時對抵押物享有完全合法的財產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該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除因本合同設定外)、轉讓、租賃(除非事先向抵押權人作出書面聲明并獲抵押權人認可)、托管或其他共有人,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司法查封等權利限制或權利瑕疵。
4、抵押登記
4.1如根據抵押登記部門的規定需辦理本抵押合同公證的,抵押人應無條件予以配合并于本合同簽訂之日3個工作日內完成公證事宜,屆時甲方可要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4.2抵押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如按上述3.1辦理合同公證的,在公證后)10個工作日內,按抵押物所在登記部門的規定負責辦理抵押登記。甲方屆時予以協助,抵押權利證明正本由甲方保存。抵押人同意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抵押物的房地產權證書交由甲方收執(并用于辦理抵押登記事宜),在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履行完畢前由甲方保管。
4.3依照本抵押合同約定合同終止的,甲方和抵押人應共同向原抵押登記機構提出注銷抵押登記申請。原抵押登記機構準予注銷登記的,抵押權利證明由登記機構收回;抵押人可同時向甲方領回收執的房地產權證書。
5、抵押人保證
5.1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與抵押物有關的維修、保養等各項義務,及時支付與抵押物和抵押有關的一切稅金和費用。甲方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隨時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5.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在抵押期間將抵押物交換、贈與、作價入股、出租、出典、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也不得將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抵押物使用性質。
5.3如非因乙方過錯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抵押人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甲方,同時抵押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人因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收益應在3日內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甲方同意,也可向甲方和抵押人認可的第三人提存作為抵押財產處理。如抵押人怠于向造成抵押物滅失或毀損的責任人追究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以代位求償。
5.4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并可視情況要求抵押人在限期內增加抵押物;因抵押人的過錯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甲方認為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主債務履行時,抵押人應當在事由發生后10日內重新提供或者增加經甲方認可的抵押物,以彌補原抵押物價值的損耗部分。如甲方同意,甲方和抵押人也可協議采用其他方式處理。
5.5如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列入拆遷范圍的,乙方應在得知拆遷信息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拆遷房屋如以交換產權作為補償的,以補償所得房屋重新設定抵押權;如實行貨幣補償的,抵押人因此所獲得的補償金及其他收益應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如甲方同意,也可向第三人提存作為抵押財產處理;如實行交換產權和作價補償相結合方式的,作價補償部分先用于提前清償或在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以交換產權重新設定抵押。在前述的三種不同的補償方式下,如交換產權房屋價值經評估低于本合同所載明的原抵押物價值的、或作價補償的補償金低于所擔保債權的,不足部分抵押人應增加抵押物或采取其他措施追加擔保。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被列入國家征用范圍的,比照上述做法處理。
5.6如甲方認為有必要,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如發生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抵押物擔保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證在得知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物擔保能力降低。
5.7因履行本合同所涉及或產生的抵押登記、抵押物評估、保險、提存、公證、通知、拍賣、代位追索等費用及保全抵押物價值或實現抵押權的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如上述費用由甲方墊付的,抵押人于甲方墊付相關費用后2日內支付給甲方。
5.8乙方對于各自或共同履行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互負連帶責任。
5.9甲方有權將其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如甲方全部或部分轉讓債權的,抵押人確認仍按本合同約定就全部抵押物向債權人(包括甲方、債權受讓人)提供抵押擔保。
6、抵押權的實現
6.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但不限于因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或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陳述與保證、約定事項等導致甲方宣布債務履行期限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償時,或者發生有關法律規定的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的情形時,甲方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甲方有權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
6.2甲方在處臵抵押物的過程中,有權指定拍賣行、估價師、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抵押人對此不存在異議。
6.3甲方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時,無需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所擔保債務金額且抵押人非借款人的,抵押人承諾對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部分向甲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抵押人應全面履行。如一方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每逾期一日,應按主債權金額千分之二的標準向相對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之日。
7.2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陳述和保證事項,造成甲方損失的,抵押人應賠償甲方所受的損失;如造成受讓人和承租人(若有)等第三方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相應的第三方賠償責任。
7.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對抵押物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交換產權及其他收益的處理未按本合同約定進行的,抵押人應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同時還應按主債權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之日;如抵押人已無法繼續履行的,應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7.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甲方認為不足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抵押人及時重新提供或增加經甲方認可的抵押物,并按主債權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7.5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抵押人應承擔主債權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7.6如因乙方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抵押物未設定以甲方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的,抵押人應參照上述7.1的違約金標準向甲方計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之日。
8、其他約定
8.1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甲方同意借款展期、債權轉讓、債務重組,或甲方與借款人協議變更《借款合同》內容而變更或終止。
8.2本合同自甲方和抵押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擔保債權全部清償及抵押登記注銷后終止。
8.3本合同未經甲方和抵押人協商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雙方協商同意變更的,抵押人應對已登記的內容作相應的變更,未作變更登記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8.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任何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如本合同已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甲方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公證部門(若有)、抵押登記部門各執一份。
9、附件 房地產權證書
甲方(抵押權人): (簽章) 乙方(抵押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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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個人房產借錢合同 篇2
男方:(性別、年齡、民族、單位、住址)
女方:(性別、年齡、民族、單位、住址)
為促進家庭和諧,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糾紛,甲、乙雙方為座落于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登記證書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甲方具體為乙之父(該房屋系乙之父母離婚前財產)。
第二條、本協議所述房屋,甲方承諾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分為三份(分別為甲方三分之一,乙方2人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條、該房屋自簽協議日起,甲乙都享有居住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包括出賣、抵押、贈與等行為)。
第四條、甲方本著平等的原則承諾,今后對房屋做出任何處置,出賣,抵押等行為,要乙方同意并且在場,所得財物均為三份(分別甲方一份,乙方一人一份)。
第五條、本協議不改變乙方對甲方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改變乙方對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繼承份額的權利。
第六條、本協議訂立后,由見證人見證簽字,手印,見證人承諾見證。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每人各執一份,由雙方共同簽名之起日成立。
第八條、本協議效力約定:除新的`雙方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內容之外,任何協議或單方指定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本協議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協議之外的任何協議及其他指定行為(包括公證文書在內)。
雙方對以上協議均無異議,以后不的反悔!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抵押個人房產借錢合同 篇3
購房合同住房面積要寫清楚 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有網友向記者反映,最近預訂了一個樓盤,房子有贈送面積,但銷售人員表示,買賣合同上面不會出現贈送面積的字眼,而且房產證上也不會出現贈送的面積,只會把戶型圖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粘上去。該網友擔心,以后如果要進行拆遷時,贈送的部分是否能獲得補償?關于這些贈送面積,在簽合同時如何能確保自身的權益?
對此,律師陸映文表示,一般來說,拆遷時的賠償依據為房產證上標明的房屋面積或者實際測量面積。她建議該網友,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和房地產開發商協商好,將房屋的具體面積寫清楚,不需要區分是否贈送面積,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陸律師還提醒,贈送面積可能包括電梯、過道等和其他戶主公攤的面積,市民在購房時,需要注意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另外,該網友還提到,他選的樓層為15樓,而該棟樓旁邊有一條規劃路,以后會有建設,因此他擔心建設噪音會影響到生活。對此,地產界人士黃國敏表示,會否受到噪音影響要看建設的距離有多遠,如果確實受噪音影響的話,可以在窗戶安裝隔音玻璃,噪音會變小一點。如果噪音過大,陸律師則建議和施工單位協商,必要時可向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篇二: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和合同上登記的面積出現差異時,買賣雙方如何處理
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和合同上登記的面積出現差異時,買賣雙方如何處理?
答:根據買賣雙方合同的約定,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含誤差,下同),雙方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差異值為±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差異值為±0.6%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差異值超過±3%以上(不含本數)的,買受人可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選擇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申請的30日內退回已收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廣東華文律師事務所 劉鋮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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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何區分產權面積、使用面積及建筑面積?
市房管局:根據《住宅設計規范》《房產測量規范》等有關規定,房屋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房屋使用面積是指房屋戶內實際能使用的面積。 房屋產權面積
產權面積是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產權面積,也就是房產證上的面積。實際就是最終的實際的建筑面積。 如果房產證還沒有辦出來,只要測繪部門已經測繪,那么現場測繪的面積就是產權面積。
建筑面積亦稱建筑展開面積,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墻外圍線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它是表示一個建筑物建筑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它包括三項,即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 但不一定產權面積大于建筑面積有時產權面積還小于建筑面積。他的公攤面積少有時就是小于建筑面積。
房屋產權面積與使用面積、建筑面積的區別
根據《房產測量規范》的有關的規定,房屋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認定[1]。
根據《住宅設計規范》、《房產測量規范》的有關規定,房屋使用面積是指房屋戶內實際能使用的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投影計算,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也未包括陽臺面積。
根據《房產測量規范》的有關規定,房屋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切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米以上(2.2米)的永久性建筑。
就是實際使用面積,住宅的使用面積,指住宅各層平面中直接供住戶生活使用的凈面積之和。計算住宅使用面積,可以比較直觀地反應住宅的使用狀況,但在住宅買賣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積來計算價格。
計算使用面積時有一些特殊規定:躍層式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不包含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內墻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計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積計算。
一般計算公式:建筑面積/1.33(板樓)或1.44(塔樓)=使用面積!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新的商品房銷售面積是根據房產局測繪部門測量來進行銷售。
等到交房后,辦理出來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證)面積是最后的實測面積。
建筑面積=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公共走道、樓梯間、電梯井、外墻等公共部位的面積) 房屋的建筑面積測量是根據房房測繪規范來的。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根據房子占地總面積和總建筑面積計算出來的。
比如一個房子占地700平方米,10層,總建筑面積7000平方米,那么土地分攤系數為0.1 假如你的房子面積為100平方米,那么分攤的土地面積為1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