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通用3篇)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1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駕駛汽車經過縣政府南S121線時撞傷了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某,事故發生后杜某立即撥打了110和120,對現場進行保護。李某被送往某醫院診治,確診為“軟組織挫傷”,住院兩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親與杜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由杜某賠償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數月后,原告左髖部腫脹疼痛,不見減輕,活動受限,經醫院復查為“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行全髖置換術,住院16天后出院。醫院承認當初診斷存在漏診行為,并承擔手術治療費2萬余元及賠償原告損失5463元(原告起訴時已將該筆費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傷情經鑒定符合撞擊傷的特征,構成八級傷殘。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賠償損失被拒,便將杜某和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本起事故出具意見,內容為“經雙方協商,自行解決,現責任無法認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之子與被告杜某簽訂的協議,是在未發現原告構成八級傷殘存在重大誤解、保險公司也未參與的情況下簽訂的,賠償的數額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目前無法責任認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0%的損失屬于合理范圍。同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搞好雙方經營管理,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將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保車輛車號:_________,車型:_________
二、該車的產權由甲方所有。該車所有風險自接車之日起所有風險由乙方獨自承擔,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承包費,乙方繳納承包費后享有運營利益,獨自承擔運營風險。
三、
1.承包費為每天150元承包期內如果遇到國家政策變更或其他情況,甲方有權相應提高承包費。
2.承包費實行每月一交
如乙方欠交,每拖延一日應按欠費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十天仍不交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逾期違約金,對于欠費和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的押金中扣除。
四、押金20000元(貳萬元)
五、 1.如遇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沒有權利轉包;
3.車輛所有證件由乙方按時審檢;
4.承包期內甲方如買車或乙方有事不能繼續承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
5.如承包結束交車時,車輛要保證運行正常。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單位):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自然人):
甲、乙雙方本著高度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在誠實守信、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設備齊全、技術狀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
二、乙方簽定本協議并選定車型后,支付給甲方車輛租賃費每月元,車輛租賃抵押金元,每月日繳納當月車輛租賃費用。
三、協議期限為:甲方從年月日起將車型為,車號為A號的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四、協議期內汽車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租、轉借、抵押和進行客運以外的貨運行為,不得進行商業活動和體育比賽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向乙方交付協議約定車輛;
(二)協助乙方處理車輛保險事故及修理受損車輛;
(三)按協議約定如期返還乙方的車輛抵押金扣除折舊費后的余款;
(四)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車輛,并要求乙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五)乙方利用甲方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乙方不按協議約定使用甲方車輛的;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車輛,或在甲方車輛上設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的;
(八)乙方有損壞甲方車輛或其他損害甲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九)甲方不承擔本協議期間乙方使用甲方車輛給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保險賠償以外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甲方賠償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交付所用的車輛;
(二)乙方應及時足額的交付車輛抵押金;
(三)乙方應按協議約定正常使用車輛。因使用保管不妥當造成車輛損失的,如輪胎單獨損壞,車輛在淹及排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等,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承擔協議期內車輛的年度檢驗費、養路費、車船費,以及正常維修保養費(包括汽車機油、離合器油、剎車油、冷卻液)等。
(五)使用甲方車輛期間丟失、損壞車輛牌證及其他手續,應及時告知出甲方,補辦有關手續的費用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車輛不能正常運行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不得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者、或不滿一年的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有車輛協議期間內配合甲方進行正常保養及年檢的責任,按期進行保養(首次保養為公里或車輛已行駛個月,首保之后依照廠家規定按期保養)如遇年檢,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時間將車送至指定地點,并按要求搞好車輛衛生,對于未按時進行保養或年檢的車輛,甲方保留索賠權利,未經允許乙方不可將車輛送至甲方指定修理廠以外的任何場所進行修理和保養,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承擔車輛協議期間的油料費用、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費、違章罰款等費用,如遇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或將車開至甲方維修處,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正常使用車輛時,出現的發動機與變速箱的損壞,要及時通知甲方,及時檢查與維修、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所造成的車輛或第三者損傷賠償,由乙方全額承擔:
1、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后駕車者;
2、乙方駕駛車輛肇事后逃逸。
3、出險后不報案、隱瞞真實情況或24小時內不通知甲方自行處理的。
4、出現車損、第三者險超出保險公司賠保險額的部分。
七、保險
(一)、乙方使用車輛期間,車輛被盜、損壞、報廢、乙方應繼續承擔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至保險公司賠償之日的協議內車輛抵押金。
(二)、乙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向保險公司提供有關證明,否則,乙方應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責任及有關的經濟損失。
八、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均應向對方支付未履行部分抵押金數額20%的違約金。
(二)、甲方延遲交付車輛的,應向乙方支付以交納抵押金為基數,每日向乙方支付5%的違約金,乙方延遲交還車輛的,按實際使用時間交納違約金(150元/日),此違約金在返還的抵押金中扣除。
(三)、合同期滿,甲乙雙方應履行合同約定,按時交還車輛和退還押金,如有違約應向對方支付以交納抵押金為基數,每日5%的違約金。
(四)、車輛交付乙方以后,甲方按協議登記的地址和電話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系的,不論協議期限是否到期,均視為惡意騙車,按詐騙行為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九、除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協議的條件外,當事人變更解除協議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十、協議期滿,乙方續約的,應在協議期滿前5日內辦理續約手續。
十一、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二、協議附件
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車輛交接單》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