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住院合同條款(通用3篇)
醫院住院合同條款 篇1
一、醫院應訂有各該醫院住院須知,提供住院病人參閱。
二、各該醫院的住院通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住院手續。
(二)病房守則。
(三)供應事項。
(四)收費原則。
(五)文件申請。
(六)出院手續。
三、住院手續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住院手續的地點。
(二)辦理住院手續應攜帶或持憑的文件。
(三)辦理住院手續應填具的文件。
(四)其他相關事項。
四、病房守則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訪客及/夜間陪病的規范。
(二)病人住院期間應配合遵守的義務。
(三)禁止吸煙的規范。
(四)財務安全的提醒。
(五)其他相關事項。
五、供應事項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膳食供應或供膳時間。
(二)病患服的供應。
(三)自備盥洗用物或其他應自備用物。
(四)其他相關事項。
六、收費原則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住院基本費用的計算原則。
(二)非保險病房的差額負擔及額度。
(三)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應自付之部分負擔比率原則。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七、文件申請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診斷、出生、死亡證明書的申請與交付。
(二)出院、轉診、自動出院病歷摘要的申請與交付。
(三)檢查報告資料及檢查造影片拷貝的申請與交付。
(四)其他相關事項。
八、出院手續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出院應辦理的事項。
(二)自動出院的許可程序與填寫自動出院書的義務。
(三)符合出院或轉診條件,病人應立即辦理出院或轉診的義務:
(四)其他相關事項。
九、其他事項。
醫院住院合同條款 篇2
第一條、更改條款類:
關于《合同》(合同號:)的補充協議
甲方:系原合同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系原合同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
房屋地址: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原合同約定:“___________”現更改為“___________”
二、原合同其他約定不變;
三、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提前退款類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應甲乙雙方要求,現對原合同約定:“___________”條款更改如下:“___________”,且甲乙雙方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
二、丙方已告知甲乙雙方做上述變更可能引發的風險,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三條、貸款手續辦理前先行房屋過戶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應甲、乙雙方要求,丙方協助其在貸款未審核下放的情況下進行過戶手續辦理;
二、如辦理過戶手續后,銀行因乙方自身情況,實際審核下放的貸款金額少于原約定金額或不能發放貸款的,乙方應于貸款實際審核下放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補足,打入丙方賬戶;
三、本協議系甲、乙雙方自愿達成,并自愿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風險,丙方已如實告之提前辦理過戶手續所存在之風險,已盡告之義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四條、解除合同類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因方違約(或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視具體情況而定),現經三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原合同;
二、方于年月日向方退還已預收房款元整;
三、方自愿向方支付違約金元整;
四、丙方已收方中介信息服務費元整作為違約金處理不予退還;
五、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退還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原件(該條款以甲乙雙方已如實按期履行上述約定條款為前提);
六、自本協議簽定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七、本協議系該糾紛最終解決方案,三方日后不得對此再提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八、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電話:電話:連鎖店:(店名及經辦人)電話:
日期:日期:日期:
補充協議簽定總原則:
一、協議內嚴禁出現公司承擔責任條款;
二、對原合同條款作變更的,一定要先講明原合同第條第款及內容,然后更改為:___________
三、如客戶要求寫明公司責任的,一律答復按原合同執行;
四、最后丙方簽名處一定要寫明店名及經辦人名字及日期,加蓋店章。
醫院住院合同條款 篇3
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ㄒ唬┡鲎病A覆、墜落;
。ǘ┗馂、爆炸、自燃;
。ㄈ┩饨缥矬w墜落、倒塌;
。ㄋ模┍╋L、龍卷風;
。ㄎ澹├讚、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ㄆ撸┹d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ㄒ唬┑卣、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府征用;
。ǘ└傎、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ㄈ├帽kU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 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匀荒p、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ㄈ┤斯ぶ苯庸┯汀⒏邷睾婵驹斐傻膿p失;
。ㄋ模┰馐鼙kU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ㄎ澹┮蛭廴荆ê派湫晕廴荆┰斐傻膿p失;
。┮蚴袌鰞r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ㄆ撸┸囕v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ň牛┍kU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ㄊ┍槐I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ㄊ唬┍槐kU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ㄒ唬┌赐侗r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ǘ┌赐侗r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農用運輸車
12.50%
其他車輛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ㄋ模┩侗\囕v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氣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ǘ┰诒槐kU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