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通用3篇)
貴州省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1
貴州省旅游局
制定
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合同中所稱"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時使用。
2.供雙方當事人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其約定事項以手寫填入空格處。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的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
4.本示范文本由貴州省旅游局和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編制、解釋,并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使用。
簽約須知
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管理條例》、《貴州省旅游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而制訂,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閱讀。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實際經營場所應與證、照上的營業地址一致。
二、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因旅游者自身提供的材料不準確,造成無法完成旅游活動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產生的實際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并及時通知旅行社進行更改。因變更合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講文明。
五、合同雙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違約時,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不能低于三天)。對于違約方,參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據實承擔。
六、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應將《旅游行程單》作為旅游合同附件,該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時,合同中不得使用"準幾星"、"相當于幾星"、"豪華旅游"、"全包價、半包價"、"送保險"等不確定用語。
七、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和《旅游行程須知》,就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要向旅游者如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九、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其服務標準參照《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執行。
十、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十一、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只對因旅行社責任造成游客人身、財產損害時,承擔保險責任;若游客有需要,應自行購買旅游意外保險,旅游者選擇自行購買旅游意外險,旅行社對此應鼓勵、配合;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損壞或者遺失,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十二、游客在旅途中因自身疾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和直接損失后,剩余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十三、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擔;旅游者不得擅自離團,如因離團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十四、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對于未經本人同意,旅游合同中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可以拒絕參加;若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應征得旅游者同意,需收費的,可向導游人員索取服務票據。
十五、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導游人員佩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頒發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有權要求旅行社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十六、游客交費后如遇交通客票費、景區門票等國家政策性調價,按《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十七、旅游者因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應依法理性維權。可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
十八、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拒絕下車等,或采取其他過激方式拖延行程,變更行程,擴大影響及經濟損失,脅迫旅行社接受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和條件,旅游者不得就擴大的經濟損失要求旅行社賠償。
十八、鑒于旅游產品的特性,為防止低價陷阱導致旅游者的旅行質量下降,簽訂合同時,請依據市場行情,按照市場價值規律優質優價、低質低價,認真對比簽約內容及價格。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特別提醒:"簽約須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旅游者應仔細閱讀"簽約須知"。若有疑問,請咨詢組團旅行社或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知悉雙方的權利義務后再簽訂合同。
旅游者(個人/單位):_____(詳見名單表)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出發日期:,結束日期:;行程中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經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旅游費用與支付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元/人;
人數:人;合計:¥元。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具體接待標準
交通工具(不含景區觀光車):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次數及標準:早餐次,標準為元/餐;正餐次,標準為元/餐(含菜湯十人一桌)。
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天。
第四條 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其保險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保險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一)合同雙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違約時,違約方應當提前天通知對方,若按約定時間內通知對方的,違約方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的違約金;若未按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違約方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的違約金。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二)合同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擔實際發生費用。
(三)因組團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組團旅行社有義務協調當事方妥善處理,并向當事方追討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補償,但組團旅行社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和損失。
(四)雙方約定團隊形式為包團的,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旅游合同總價的%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雙方約定團隊形式為參團的,旅行社可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由簽約旅行社承擔合同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與文本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簽名蓋章。)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 組團社簽字(蓋章):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日
貴州省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廣州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廣州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一、報名須知
1、游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于總團費30%的預付款,余款在啟程前7天(不含出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游客報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團時,按本須知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鑒于游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準,由游客與旅行社自行協定。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游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為準);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覽項目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各地機場管理建設費及航空人身保險費;
3、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4、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游客報名后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費等。下同)和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扣團費總額的10%;出發前6-4天,扣團費總額的20%;出發前3-1天,扣團費總額的50%;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的80%。
2、游客報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游客。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游客說明原因,并盡早與游客協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額退還游客已交團費并按下列標準賠償游客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出發前3-1天,賠償己交團費的15%;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3、游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7天,報名后游客要求退團的,游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游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準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4、游客如不同意1、2、3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事先向游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游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對16人(不含小孩)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16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游客,超支費用由游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游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賠償游客的經濟損失。游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游客承擔。游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游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游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征得游客的書面同意。
7、導游應為游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游客有責任配合導游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并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8、游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后,剩余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9、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游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游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并向游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游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部門(如保險公司、交通部門或酒店)的規定處理或交由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應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游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游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貴州省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3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附名單)
線路名稱行程共計晚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時間結束時間
出發地點返回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次數標準
住宿次數標準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景點門票
保險情況
付款方式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2.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五)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