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精選3篇)
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對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責權限與工作分工作出規定,并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管理職能作出規定。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外,還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管理職權并承擔管理責任。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應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公司應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以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公司總經理任免均應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經理機構
第七條 公司經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名。
第八條 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設總工程師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公司經理機構的人員變動應經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十條 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 經理班子職權
第一節 總經理的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____條之規定,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公司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對外投資方案,公司財務預算報告及利潤分配與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或處理有關事宜;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組織編制、人事編制和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決定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以下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的任免、工作安排、報酬、獎懲與福利等事項; (九)負責審查并批準公司年度計劃內的生產、經營、投資、改造、基建項目、科研開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公司年度計劃,決定公司有關資金、資產的運用或安排; (十)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一)簽署公司日常行政、業務文件; (十二)負責處理公司重大突發事件; (十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或要求擬訂應由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初步方案并報請董事會決議;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及公司項目投資風險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總經理可行使以下資金、資產的運用權限: (一)批準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投資項目; (二)批準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對外投資; (三)批準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融資項目; (四)批準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第十三條 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十四條 總經理應根據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及時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署及履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公司遇有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等類似事件時,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總經理應當保證其相關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
第十五條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為總經理的輔助機構,分別對總經理負責,并應協助總經理作好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與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公司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員工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
第二節 副總經理職權
第十七條 副總經理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產品推廣與銷售工作; (二)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計劃、物資供應、設備管理工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資本運營工作; ……
第十八條 副總經理就其所分管的業務和日常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并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貫徹落實所負責的各項工作,定期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副總經理可以向總經理提議召開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條 副總經理根據業績和表現,可以提請公司總經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一般管理人員和員工。
第二十一條 及時完成總經理交辦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節 財務總監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財務總監一名,由總經理提名并由董事會聘任。財務總監對董事會負責,協助總經理進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務總監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審查、簽署重要的財務文件并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二)組織擬訂公司的年度利潤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費用預算計劃; (三)負責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財務報告的審核,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及時披露,并對披露的財務數據負責; (四)控制公司生產經營成本,審核、監督公司資金運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總經理提交財務分析報告,提出改善生產經營的建議; (六)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工作并負責新項目的資金保障; (七)指導、檢查、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工作; (八)審核公司員工的差旅費、業務活動費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費用; (九)提出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的發放及年終利潤分配方案、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十)財務總監對公司出現的財務異常波動情況,須隨時向總經理匯報,并提出正確及時的解決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據總經理的安排,協助各副總經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總經理交辦的臨時任務。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的日常工作形式為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由總經理主持,由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并可邀請其他適當人員參加。 總經理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代其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處理公司日常的各項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檢查、調度、督促并協調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工作進展情況,制訂下一步工作計劃,保證生產經營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辦公會所議事項應屬于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明確的議事內容和議題。總經理辦公會應至少提前一天由總經理辦公室秘書通知全體參會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與地點;參加會議人員;會議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開會事由及會議具體內容,與會人員均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室負責保管,保存期應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至少應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總經理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召集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原則上應在公司住所地召開。
第三十條 總經理決策以下事項時,應召開總經理辦公會: (一)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 (二)實施公司年度計劃、公司投資計劃; (三)決定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決定公司各具體部門規章制度; (五)決定提請董事會任免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六)決定任免董事會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公司除由董事會決定以外的員工的工資、福利、獎金及獎懲等事項; (八)決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九)總經理認為執行董事會決議和日常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其他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內容經參會人員充分討論后,由總經理作出最后決策。
第五章 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于經公司相關部門考核不能勝任其職守的管理人員,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處罰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減報酬;降低薪水;下調職務;處以罰款;解聘。
第三十三條 對于玩忽職守、因自身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管理人員,公司除可給予上條處罰之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得低于公司實際損失的10%。當相關損失發生時,公司有權從行為人應從公司獲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彌補公司的損失。
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修改時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如有與公司章程規定相沖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 篇2
勞動合同
聘請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男、女)(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現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特簽訂本合同,供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始至________年 月 日止,前 個月為本合同試用期限。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作職責
1、乙方在甲方 部門任 工作。
2、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及工作能力(專業、身體健康狀況、工作業績考核情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工作地點等。
3、工作地點 (在銷售、市場、技術服務等部門工作的,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動乙方工作區域)。
第三條: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
1、雙方確定工資組成結構為:年薪為 元,月實發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保密費)+績效考核工資。其中月實發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保密費)按月發放,乙方月實發工資為¥ 元。績效考核工資以年度為發放周期,依年終績效考核結算一次性發放。甲方發放本月工資的時間為次月的20號。
2、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臨沂市有關規定按比例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條: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
1、乙方實行調休/不定時式工作制,可根據乙方所在崗位的需要出勤,全年工作時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2、乙方按公司制度按時上下班,如需要加班,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因生產經營調配所需,可安排乙方調動工作時間。
第五條: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
1、甲方應依法建立完善規章制度,要保障乙方享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下從事工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未經批準,乙方不得擅自離崗、換崗,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經濟、法律責任)等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合同期間除強令違章操作或觸犯法律行為以外的情形,應絕對服從甲方的管理安排。乙方確有特殊事由需離崗的,必須向甲方請假,獲準后方可離崗,乙方無故不上班,按曠工處罰、不按時出勤或者早退三次記一次曠工,連續曠工3天或者年累計5天,視為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不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4、合同期內乙方若辭職或者合同到期且不愿再續聘的,普通員工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離職審計,經甲方審計合格(包括乙方經手的應收款全部收清,客戶信息移交等所有未了事項)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如有違反者,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除以職務侵占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要追究其民事責任。
5、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甲方財務制度,要做到收支兩條線,如有坐收坐支、挪用公司資金或攜款潛逃等情形,甲方在追究乙方民事責任的同時,甲方還有權向有關司法部門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6、乙方在工作過程中,若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除不可抗力免責外,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7、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同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8、合同期內,乙方發生的與工作無關的一切個人行為及與工作有關的懈怠、故意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本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崗位、職位發生變化后,乙方的工資待遇及工作內容調整等,由雙方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
3、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決定并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甲方不再對乙方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3.1、在合同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科室評比及工作能力、業績不佳者等自身因素);
3.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應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
3.2.1、違背職業操守,兼職他家企業;
3.2.2、截留挪用貸款,侵占甲方財務的違法行為;
3.2.3、與客戶或經銷商合謀,分成相關費用的;
3.2.4、將完整的合同拆分為材料和工程,工程外包自營,從中漁利;
3.2.5、故意泄露公司機密或故意散布流言;
3.2.6、任何制假、售假、用假行為(含應聘簡歷虛假的);
3.2.7、費用報銷不屬實,或故意用假發票報銷;
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造成10萬元以上損失的,視為重大損害);
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5、乙方在本合同期內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6、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3.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4.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乙方提出辭職,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在提前通知期內乙方應正常工作,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離職,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6.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6.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6.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6.4、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定情形。
第七條:保密與知識產權
1、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或關聯的任何商業實體的生產和管理過程及技術、推銷或財務資料、培訓資料、顧客、產品、程序、業務和服務的一切資料,以及工作中乙方積累的客戶資料等,乙方必須嚴格保密,并且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甲方內部無關人員或外部的任何人披露任何這類資料。
2、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有行業競爭關系的相關工作或為了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任何這類資料。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其使用的甲方一切圖紙、書面資料、客戶名單、配方、推銷資料及其他財產歸還給甲方。本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2年內繼續有效。若乙方違反本款規定,乙方自愿承擔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且甲方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3、乙方根據本合同進行工作產生的與產品、無形資產、工藝過程或配方有關的任何設計、創意、發明應屬于甲方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know-how、技術秘密、網絡知識產權),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披露這類設計、創意和發明,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簽署文件,將這類知識產權賦予甲方,否則自愿承擔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競業限制
在解除本勞動合同后,乙方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除以本協議約定的條款解除本合同外,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否則,違約方要承擔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具體賠償金額根據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確定。
2、甲方對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與乙方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超過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延續至服務期結束。若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的規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附件
1、甲、乙雙方如發生勞動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作出的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涂改無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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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 篇3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員):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注冊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固定期限的方式確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在地處 市 區(縣) [社區(村)、廠(公司、門店)]的 部門 崗位工作(工作任務和職責見崗位職責)。
第三條 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 參與制定公司營銷戰略
(2) 負責市場部管理工作
(3) 負責重大營銷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4) 管理、協調市場部和公司其他各職能部門的關系
(5) 堅決執行總經理安排的各種工作任務
(6) 在任務期內按質按量完成分管部門工作任務,監督所管轄部門的工作情況,將各部門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四條 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第五條 在聘期內,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變更工作內容時,按照合理、誠信、協商的原則,可依法變更乙方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但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該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標準工時工作制的方式確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七條 甲方依據國家和我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相關規定,每年適當安排乙方休節日假、年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帶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東營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并按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的方式核發乙方工資: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第九條 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 (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足額支付 (當月/上月)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第十一條 如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補充訂立培訓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乙方若違反《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訓費用(具體數額以支出的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為準),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執行雙方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
第十二條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雙方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限制期內按月經濟補償的金額、違約金等事項,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訂服務期協議的,依照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執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 連續2個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未依法(含繳費基數低于法定標準)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廠紀廠規屢教不改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員: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嚴重違法、違紀等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解除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甲方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已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乙方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