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通用3篇)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由經營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
根據百環大廈實際情況,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配合我物業公司,積極參與,共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體安全管理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對其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保證員工在發生緊急突發事故時有處置能力和自救能力,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二、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根據物業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建議,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三、 經營生產者在經營超市、酒樓、飲食、咖啡廳、酒吧及其他項目時,須辦理相關工商、消防安全、衛生等經營許可證,同時必須按許可規定進行營業。
四、 在經營罐裝燃氣時,必須按有關部門核準的存儲量進行營業。
五、 未經有關部門及物業公司同意,不能在房屋(場地)內經營或存放易燃易爆(含煙花炮竹)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及動用明火。
六、 用于經營50平方米以下必須配備有效的4KG滅火器1-2具,50平方米以上的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七、 房屋內的各種電氣設備、排風扇等電源線路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 根據要求經營、生活不能超過8KW用電負荷使用電器。
九、 需安裝、改裝或增加使用電器及裝修電源線時,需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布線線路圖、使用電器的負荷量,同時電源線必須采取安全有效的絕緣措施。
十、 要進行電源線安裝、裝修或所使用的電源線、電源開關、插座等用電線路發生故障時須向物業公司報告備案,并由持有電工上崗證的電工處理。
十一、 房屋(場地)在停止營業、休息、人員離開時,應將爐火熄滅,并檢查燃氣、油爐開關是否關閉,用電電源電器是否正常。
十二、 在租賃的范圍內,距電源開關、照明燈具等周圍30米以內不準懸掛或堆放物品并留有通道。
十三、 所有使用的房屋(場地),不能居住人員,以防安全事故發生。
十四、 物業公司不定期地對經營生產進行安全知識宣傳與指導,可對經營使用的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并對存在的安全陷患和問題提出安全整改建議。
十五、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不得在大廈區域內沖洗任何車輛。
十六、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按停車收費系統繳納停車費,摩托車統一由西門通道進出,進出時不得大轟油門影響樓內客戶,并按要求停放車場最東側位置。
十七、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應按大廈車場管理要求不得逆向行駛,尤其是進入地下車庫時需按進出口進出。
十八、 使用房屋(場地)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并按大廈要求統一存放B2垃圾站。不得亂扔垃圾,保持周邊清潔。
十九、 大廈區域內嚴禁隨地大小便,按要求進入大廈衛生間。
二十、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在大廈區域內放生任何安全問題,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由經營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
根據百環大廈實際情況,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配合我物業公司,積極參與,共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體安全管理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對其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保證員工在發生緊急突發事故時有處置能力和自救能力,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二、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根據物業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建議,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三、 經營生產者在經營超市、酒樓、飲食、咖啡廳、酒吧及其他項目時,須辦理相關工商、消防安全、衛生等經營許可證,同時必須按許可規定進行營業。
四、 在經營罐裝燃氣時,必須按有關部門核準的存儲量進行營業。
五、 未經有關部門及物業公司同意,不能在房屋(場地)內經營或存放易燃易爆(含煙花炮竹)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及動用明火。
六、 用于經營50平方米以下必須配備有效的4KG滅火器1-2具,50平方米以上的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七、 房屋內的各種電氣設備、排風扇等電源線路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 根據要求經營、生活不能超過8KW用電負荷使用電器。
九、 需安裝、改裝或增加使用電器及裝修電源線時,需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布線線路圖、使用電器的負荷量,同時電源線必須采取安全有效的絕緣措施。
十、 要進行電源線安裝、裝修或所使用的電源線、電源開關、插座等用電線路發生故障時須向物業公司報告備案,并由持有電工上崗證的電工處理。
十一、 房屋(場地)在停止營業、休息、人員離開時,應將爐火熄滅,并檢查燃氣、油爐開關是否關閉,用電電源電器是否正常。
十二、 在租賃的范圍內,距電源開關、照明燈具等周圍30米以內不準懸掛或堆放物品并留有通道。
十三、 所有使用的房屋(場地),不能居住人員,以防安全事故發生。
十四、 物業公司不定期地對經營生產進行安全知識宣傳與指導,可對經營使用的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并對存在的安全陷患和問題提出安全整改建議。
十五、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不得在大廈區域內沖洗任何車輛。
十六、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按停車收費系統繳納停車費,摩托車統一由西門通道進出,進出時不得大轟油門影響樓內客戶,并按要求停放車場最東側位置。
十七、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應按大廈車場管理要求不得逆向行駛,尤其是進入地下車庫時需按進出口進出。
十八、 使用房屋(場地)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并按大廈要求統一存放B2垃圾站。不得亂扔垃圾,保持周邊清潔。
十九、 大廈區域內嚴禁隨地大小便,按要求進入大廈衛生間。
二十、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在大廈區域內放生任何安全問題,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 篇3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環境保衛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為加強對承包風機維護檢修的安全環境管理,防止工作過程中的不安全、不文明、不負責的行為,防止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環境污染等,確保現場工作過程的安全和文明,保護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營造良好治安環境,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特制訂本協議,以資履行。
名稱:
地點:
范圍:
期限:風力發電機組質保期滿為止
一、安全目標
1.1 杜絕人身死亡事故;
1.2 控制輕傷,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
1.3 杜絕重大工作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1.4 杜絕重大火災事故;
1.5 杜絕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6 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1.7 杜絕重復發生相同性質的事故;
1.8杜絕群體衛生健康事故。
二、安全文明工作執行法律、標準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2.3 《電力建設文明工作規定及考核辦法》
2.4 《火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標準(最新版)》
三、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每周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環境管理例會,對乙方安全環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通報安全文明工作狀況,乙方必須準時參加并按要求積極落實會議安排的各項工作。
3.2 甲方要對乙方進行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知識宣貫,特別是有關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內容的宣貫。應向乙方明確工作過程中所要建立的安全環境管理文件資料。
3.3 工作前,甲方應督促乙方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場教育,介紹工作中有關安全、防火等要求,并對乙方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的情況進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進入現場工作。
3.4 甲方要依法秉公辦事,組織開展所屬區域內的安全環境工作,經常性地指導、監督乙方的安全環境工作,使乙方的安全環境管理與甲方接軌,并處于受控狀態。當乙方出現安全、文明工作嚴重失控情況下,甲方有權做出處罰、停工整頓、限期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決定。
3.5 乙方發生突發安全事件或重大環境問題,甲方接到報告后,應迅速趕到現場協助處置,盡量縮小影響,減小損失。
3.6 甲方應貫徹承包工程先訂合同、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協議后開工的原則,甲方不得任意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合同外的工作任務。
3.7 乙方發現工程現場存安全隱患,需要相關方整改的,甲方應及時協調督促相關方消除安全隱患,為乙方提供安全環境。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在工作期間必須執行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政府頒布實施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辦法等。接受政府各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的監察。執行和遵守甲方一切有關安全環境的管理程序,并接受甲方的督促、檢查、指導和考核,并定期向甲方安監部門匯報工作。
4.2 乙方承包甲方的工程項目時,必須經甲方安監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才可承包,并訂立本協議。乙方不得將承包工程轉包。乙方單位人員進場和中途補員時,須向甲方安監部門提供體檢和三級安全教育材料,供甲方審查,發現有不符合安全工作要求的人員甲方有權勒令辭退。
4.3 對本單位所有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受教育人員的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甲方備案;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必須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成績報甲方備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不合格者不得進入現場工作。
4.4 貫徹誰工作誰負責安全的原則,乙方發生事故必須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甲方,不得隱瞞、拖延不報,應按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4.5 乙方必須要建立安全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4.6 當甲方認為確實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提出要求乙方暫停工作的書面意見后,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停止工作,乙方實施處理意見后,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復工要求。在甲方組織驗收并簽字同意后,乙方重新工作。
4.7 乙方工作人員應對所在的工作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器具、安全設施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工作,并經落實整改后方準繼續工作。各類安全防護設施變更必須經工作負責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辦理手續,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動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更動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該方負責。
4.8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消防規定,正確使用動火工作票。
4.9 乙方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在甲方有統一要求時,必須按照甲方要求配備勞保服裝、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乙方所屬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必須能滿足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4.10 乙方在工作期間,應按甲方安全文明工作的策劃要求,對所承擔工程區域的文明工作、環境及設備維護負責。按順序工作、物料堆放整齊有序,工完料盡場地清,現場垃圾按甲方指定堆放并及時清理。
五、事故處罰: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如下規定進行考核。
5.1 事故處罰:發生特大、重大事故及一類障礙的考核,執行甲方的有關規定。
5.2 人身傷害:發生人身傷害的考核,執行甲方的有關規定。
5.3 發生設備二類障礙及異常的處罰如下:
5.3.1 發生人為責任二類障礙,扣罰責任單位1000元。
5.3.2 發生非人為責任二類障礙,扣罰責任單位500元。
5.3.3 發生人為責任異常,扣罰責任單位400元。
5.4 安全管理
5.4.1 日常考核:
5.4.1.1 發生火險、火情的考核,執行本細則“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5.4.1.2 發生交通事故及交通違章事件的考核,執行地方公安部門和本細則“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
5.4.1.3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年內首次發現,考核100元,重復發生加倍考核,發生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考核100-200元。
1) 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
2) 高空作業不扎安全帶;
3) 高空作業隨意拋擲工具和材料;
4) 酒后上班工作;
5) 無票作業、無票操作以及不嚴格執行操作監護制度;
6) 氧、乙炔瓶混放、混運;
7)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
8) 巡視檢查設備不到位,走捷徑
9) 架子搭設不合格,跳板沒固定、作業平臺無護攔;
10) 停電作業沒按規定停電、驗電、掛接地線;
11) 操作中監護人員隨便離開現場
5.4.2 安全管理: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考核50-100元;
5.4.2 .1 各種安全工器具沒按時檢驗,每臺次考核100元;
5.4.2 .2 工作人員危險點不清或安全措施沒全部執行,考核100元;
5.4.2 .3 本部門、本班組發生不安全事件沒有認真進行專題分析,考核100元;
5.4.2 .4 沒按時進行安全活動、沒按要求學習上級文件、安全通報,考核1005.4.2 .元;
5.4.2 .5 事故通報、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單位領導沒簽署意見,考核50元;
5.4.2 .6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認真執行,考核100元;
5.4.2 .7 電纜防火一處不合格,考核50元;
5.4.2 .8 “兩票”一份不合格。考核100元;
5.4.2 .9 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考試不及格,每人次考核50元;
5.4.2 .10 各種報表、不安全事件分析報告不及時上報,每次考核50元;
5.4.3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凡發生設備二類及以上障礙、人身傷害及以上事件的部門,由部門領導負責立即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不按規定報告者即為隱瞞事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按同等事件給予加倍考核。
5.4.3.1 在對事故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件處理:
1) 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 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 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5.4.3.2 在公司承包工程的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由于自身原因發生不安全事件,比照以上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發包方(蓋章):(甲方)
代 表(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蓋章):(乙方)
代 表(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