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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服務協議

      發布時間:2022-11-10

      醫療服務協議(通用14篇)

      醫療服務協議 篇1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 篇2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合同文本

      醫療服務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醫療信息咨詢、醫療服務中介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健康俱樂部會員”,期限為壹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健康知識講座”及“保健心得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________]________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10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八、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 篇6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7

        甲方:________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醫院(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新農合各項政策管理規定,保證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規范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提高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方案(試行)》(皖衛農[20__]62號)要求,乙方愿意成為甲方的新農合協議醫療機構,雙方自愿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甲方及時向乙方通報新農合政策管理規定,甲方自覺遵守各項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甲方以"一封信"、"參合協議書"等有效方式告知參合農民:乙方為協議醫療機構,在乙方住院享受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以及乙方對參合農民所能提供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甲方引導與鼓勵參合農民選擇乙方就診,但不得違背參合農民意愿強行指定就診(或轉診)醫療機構。

        第四條 甲方建立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為乙方提供HIS系統接口標準和農民參合信息,培訓乙方使用新農合管理軟件。

        第五條 甲方按照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本著嚴肅、慎重、定性準確的原則,審核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已經墊付的新農合補償醫藥費用。在接到乙方申報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乙方撥付應支付費用。

        第六條 甲方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監管乙方(適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審核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如乙方屬于非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應協助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乙方醫療服務行為)

        第七條 甲方定期與乙方進行溝通,主動了解和聽取乙方對新農合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采納乙方合理建議。

        第八條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吸收乙方為其會員或其它團體成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會費、管理費或要求贊助。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乙方建立內部新農合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人員和基本設備,開設新農合結報窗口(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開展內部新農合相關管理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自覺遵守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十條 乙方在顯著位置懸掛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供參合農民識別。設置新農合宣傳欄與公示欄,宣傳新農合管理規定,公布參合農民就診報銷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安排專人調查處理參合農民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條 乙方在參合農民入院時及住院期間,按照新農合管理有關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者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如新農合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對其參合身份進行確認與登記。

        第十二條 乙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收費票據的管理,保證票據的真實性和唯一性。為參合農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結、發票和醫藥費用清單等報銷補償審核材料。

        第十三條 乙方按照協議醫院補償標準辦理參合農民報銷補償手續(適用縣域范圍外墊付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對出院參合農民醫藥費用進行初審,在出院當日墊付(即時結報)參合農民醫藥補償費用。并在每月____日前將甲方轄區內參合農民上月的補償審批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等材料歸集后以紙質文檔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審核。

        第十五條 在縣級或者省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之后,乙方完成醫院信息管理系統與同級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無縫對接,按有關規定上傳有關醫療服務信息和醫藥費用補償結報信息。

        第十六條 乙方積極配合與支持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組織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種原始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根據規定的執業范圍以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嚴格按照入出院標準,合理收治參合農民,不得推諉或截留病人。嚴格依照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病歷、處方書寫與管理規定,保證病歷、處方書寫的真實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乙方嚴格執行《安徽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必須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時,須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同時注明"自費"字樣。

        第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須嚴格執行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規定,建立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機制,逐年增加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病種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按照以下上限標準控制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1)按年度,參合者次均門診費用:____元(適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

        (2)按年度,總門診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3)按年度,總住院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4)按年度,參合者次均住院費用:____元(原則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費用為參考基數)。

        (5)按年度,參合者平均藥品費用比例:____%(二、三級綜合醫院50%;中醫院與專科醫院55%;鄉鎮衛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參合者平均目錄外藥品費用比例:____%(省市級醫院25%;縣級醫院10%;鄉鎮衛生院5%)。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向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保證金繳納標準原則上每協議年度不超過3萬元。

        (注: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管理辦法另文下達)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甲方參合農民采取以下醫療服務優惠政策(甲乙雙方協商后自定):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以下病種(綜合性醫院不少于5個;專科醫院可根據情況確定病種數)實行定額或限額控制(甲乙雙方協商后自定):

        疾病名稱:____定額或限額:____元。

        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向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撥付應支付費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合理約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違反本協議第十七條規定而發生的不合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不合理費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收入院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2)乙方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藥費用;

        (3)乙方違反《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和《處方管理辦法》等,以大處方、濫用藥、亂檢查等形式,提供過度醫療服務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4)乙方違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及相應的收費標準,以私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形式,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5)乙方已經墊付的、不符合新農合補償政策規定的醫藥費用;

        (6)乙方其他違規的醫藥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告知或受委托為參合農民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告知或轉診,造成參合農民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在參合農民住院期間,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未按新農合有關政策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病人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導致非參合農民騙取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未履行告知義務,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自付費用,參合農民有權拒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不得提供虛假醫療文書和報銷憑證。甲方查實乙方虛報費用或乙方工作人員串通參合農民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協議。并報告、建議或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執行省衛生廳關于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等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對符合互認條件的重復檢查,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參合農民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按照第二十三條約定,乙方超出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四、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雙方均可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由負責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專家會審意見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年)。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規、法規有調整的,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服務地點、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新農合經辦機構(簽章) 乙方:________定點醫療機構(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8

        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人就醫服務管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服務管理

        三十三、乙方應嚴格執行各定點醫療機構所在地物價部門制定的各項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市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根據        市物價部門制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四個不同收費檔次以及        市衛生局《關于確定我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收費執行檔次會議紀要》(20__年第三期)的有關規定,按所屬同類檔次收費。

        三十四、為參保人提供記賬的診療項目為:符合《        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__】24號)及物價收費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證核準診療項目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十五、在簽定本協議之后開展的屬于社會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包括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以下簡稱“門診特檢項目”),乙方應按《        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及《        市社會醫療保險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__]25號)的規定向甲方申請納入社保記賬范圍。甲方可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及醫療需求,采用談判、購買等形式,選擇技術好、信譽高、收費合理的醫療機構作為甲方選定項目的指定機構。未經甲方同意準入的不能記賬,發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門診診療應遵循先做一般檢查治療,后做門診特檢項目的原則,保證門診特檢項目結果達到國家規定的陽性率。

        乙方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在其它定點醫療機構做的一般檢查及門診特檢項目檢查治療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乙方應按月妥善保存《門診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報告單》,按月向甲方報送《門診特檢項目檢查治療月人次及月費用統計表》。

        三十七、工傷醫療特殊檢查、治療需核準的項目有:

        (1)社保藥品目錄內進口藥品(單價)超過50(含50)元以上的;

        (2)醫用材料(單件)、檢查項目(單項)超過20__(含20__)元以上的;

        (3)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術或治療的;

        (4)因傷情需要使用或安裝各種支架、康復器具、擴張器等醫用材料。

        三十八、工傷醫療特殊檢查、治療核準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        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        市工傷保險住院結賬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員工單位核準時限)補辦齊所有需核準的項目(其中包括單項、單件超過20__元以上),醫保辦核準蓋章后,到所屬社保部門核準后方可記賬償付,未補辦核準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        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        市工傷保險住院結賬單》之后需作特殊檢查、治療的(其中包括單項、單件超過20__元以上),先由醫院主診專科醫生填寫《        市工傷保險特殊檢查治療項目核準單》,經科主任簽字,醫保辦核準蓋章后,到所屬社保部門核準后方可進行檢查治療,未核準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3)急診搶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檢查、治療,但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員工單位核準時限)補辦齊所有需核準的項目,未補辦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三十九、乙方應結合本機構的醫療資源開展臨床診療。住院期間參保人經醫院同意在院外其他醫療機構進行各類檢查、治療(含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發生的醫療保險范圍內費用,經乙方主診醫生填寫檢查、治療申請單,寫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簽字醫保辦核準蓋章,參保人先墊付現金,回醫院報銷;乙方應在住院期間內按外送醫療機構的項目收費標準在醫保系統內提交該診療項目并在項目后標明外送,納入當次住院費用一并結算。

        四十、乙方應嚴格遵循診療規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的規定,病歷中使用的各種檢查、治療項目要有針對性,有醫囑和完整的病程記錄及相對應的檢查報告單、診療單。植入體內的醫用材料,應在病歷中準確記錄相關病情、使用種類及數量,并在病歷中附上材料的條形碼或標簽。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五章 費用結算

        四十九、乙方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各類項目(包括普通門診、門診包干、門診特病、門診特檢、普通住院、病種住院等)的記賬比例記賬。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類已核準應支付費用總額的95%,其余5%根據《        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深勞社規[20__]7號)和《        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深勞社規[20__]26號)等辦法年度進行總結算(年度總結算均以一個醫保年度為結算單位)。農民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門診的5%質量掛鉤金,結合調劑金考核分值進行年終總結算。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參照當地社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年度總結算。

        甲方應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和配合,確保對乙方的應支付費用及時到賬。

        五十、乙方應根據《        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規定于次月10日前及時將核對無誤的醫療費用數據報表報送甲方,申請費用結算。上報資料包括:社會保險醫藥費用結算申報匯總表、社會保險門診和住院記賬匯總及各單項報表等。乙方未按時報送資料造成醫療費用不能按時結算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上報材料,應及時向甲方通報。

        乙方如需更改結算償付資料(如:開戶銀行、銀行賬號、收款單位等),應于申請費用結算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關依據。因提供的結算償付資料有誤而影響費用結算的,由乙方負責。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網上醫院打印醫療保險醫藥費用償付結算表,并與甲方實際支付的上月醫療費用進行核對。

        五十一、對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按綁定參保人數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金額的95%與乙方按月定額結算。年度總結算時,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無嚴重違規行為、為參保人提供滿意醫療服務,對當年實際門診費用低于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劃入金額的,按以下辦法結算: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9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50%歸乙方,5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90%以下,8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40%歸乙方,6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80%以下,6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30%歸乙方,

        7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60%以下的,100%結轉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參保人待遇,一經查實,將取消該結算醫院享受本條款結余有獎資格。

        對當年實際門診費用超過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劃入金額的,甲方按調劑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予以乙方合理補償,補償比例按照調劑金撥付考核評分與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計算,但最高撥付率不超過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95%撥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85%撥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75%撥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65%撥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55%撥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內部分按上款補償,超過50%以上部分不予補償。

        五十二、慢性腎功能衰竭維持性血透治療,參保人可在甲方選定的血透定點醫療機構中,任意選擇其中一家醫院做血透治療。辦理程序、結算標準和結算辦法按《        市基本醫療保險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門診維持性血透管理辦法》(深社保發[20__]27號)執行。少兒醫保的大病門診按《        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五十三、甲方對乙方門診特檢費用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控制指標為參保人全年特檢總費用(包括20%自付部分)與全年門(急)診人次的比值(簡稱“門診特檢費用標準”)。門(急)診人次按同一參保人在同一醫院就診4小時內所有的劃賬記為一個門診人次計算。

        經測算確定乙方門診特檢費用標準為人民幣    元。

        甲方每月按門診特檢費用標準核算乙方門診特檢項目費用,超標準部分當月不予支付,以當月標準額中的記賬部分(門診特檢費用標準×當月4小時門診人次×醫保記賬/醫保合計)作為應支付總額;當月未超標的,以實際記賬費用作為應支付總額,每月支付應支付總額的95%。    

        五十四、甲方對乙方參保人住院醫療費用償付,采取按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償付的方法(部分長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癥病人采取按病種標準包干方式結算的除外)。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包含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

        (1)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之外疾病發生的費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結算,采取同類型、同級別醫院標準一致的原則,計算近三年普通住院醫保費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為標準。

        (2) 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每家醫院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在該院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2倍以上、病例數30例以上的,納入病種結算。

        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住院人次÷醫保住院總人次

        (3)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按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結算的參保人,一次住院的醫保費用超過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務項目結算,其余的10%納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的計算范圍。

        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超過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以上部分90%的總和÷醫保住院總人次

        (4)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體、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心血管內球囊七項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費用按月單獨償付,不納入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和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年度進行總結算。

        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醫保住院特材總費用÷醫保住院總人次

        五十五、經測算確定乙方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    元,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 

        乙方按病種結算的病種名稱及費用支付標準(ICD-10疾病編碼)詳見附件。

        五十六、病種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費用是指:

        (1)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內(含起付線)的住院費用:即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各類項目,包括診金、床位費、診查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護理費、化驗費、血費、各類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等各項費用總和(以下簡稱“醫保費用”),即總醫療費用減去個人超醫保范圍使用的現金自費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標準和病種住院標準的實際住院人次數和由乙方核準轉診并開具《        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轉往外地治療的病人人次數。

        (3)由乙方核準轉診并開具《        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的轉診病人規定內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醫保辦審核同意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審核報銷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項目),記入乙方當次的住院費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內所有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住院目錄外自費的醫療費用,應控制在參保人住院醫療總費用的    %以內。

        五十八、經測算,核定乙方住門比標準為        ,其中門(急)診人次按同一參保人在同一醫院4小時內就診發生的所有劃賬記為一個門診人次計算。

        門診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門診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納入住門比標準。

        五十九、醫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結算:

        每月實際住院人次低于當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當月4小時門診人次×住門比)時,每月支付住院人次=當月實際住院人次;

        每月實際住院人次超過當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時,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總結算:

        全年實際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時門診人次×住門比)時,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實際住院人次;

        全年實際住院人次超過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時,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醫保住院費用核定:

        (1)月結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種住院實際醫保人次費用低于標準的,按當月實際住院醫保記賬費用支付;超過住院次均醫保標準費用時,按每月標準支付住院費用支付。

        每月標準支付住院費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標準×醫保記賬/醫保合計

        (2)年度總結算:

        年度實際住院醫保總費用(含月結算時已扣減的超標準費用,下同)超過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的,按標準支付;低于標準的,年度總結算時,實際發生費用為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90%及以上的,支付節約部分的50%;為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80%及以上的,支付節約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80%的,支付節約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全年實際醫保費用]×(醫保記賬/醫保合計)×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轉診資格的乙方,應按雙方協商由甲方核準轉診的疾病目錄執行。由甲方核準轉診的參保人轉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甲方負責核準報銷,不記入乙方當月支付的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

        由乙方核準轉診的參保人轉診的基本醫療費用先由甲方核準報銷,然后按以下辦法與乙方結算:                                                  

        (1)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在乙方一個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一個病種次均醫保費用結算標準以內的,每一個轉診人次視為乙方一個普通住院人次或一個病種住院人次。甲方將轉診人次及核準報銷的費用記入乙方當月結算的普通或病種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

        (2)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乙方一個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一個病種次均醫保費用結算標準的,每一個市外轉診人次視為乙方一個普通或病種住院人次費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病種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且在統籌基金支付封頂線以下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甲方分擔90%,乙方分擔10%。轉診人次和由甲方核準報銷的基本醫療費用扣除甲方負擔的90%費用后,記入乙方當年結算的普通或病種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年度總結算。

        六十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轉診到結算醫院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特指轉診目標醫院)住院時予以刷卡記賬;當需再次轉診到另一家定點醫院,必須到結算醫院再次辦理定向轉診手續,才能在再轉入的醫院刷卡記賬。

        經結算醫院轉出后,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超過結算醫院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以上部分的10%,納入結算醫院農民工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年度總結算,但不重復支付。

        六十三、 乙方為        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的,甲方對其住院費用償付標準,以當地醫療保險部門與該醫院簽訂協議償付標準為基準,結合地區差異適當調整。

        六十四、甲方對乙方少兒醫療保險住院費用采用單元結算方式。雙方根據測算結果,經協商確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費用標準(含起付線)為人民幣    元。

        (1)住院次均費用標準(含起付線)包括診金、        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內藥品和        省增加的兒童用藥、        市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范圍內項目和部分少兒適用診療項目、血費、各類一次性醫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醫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心臟血管內球囊、人工晶體、人工關節、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可支付部分費用(以下簡稱“少兒醫保費用”),不包括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項目費用、社會醫療保險不支付范圍項目的費用及少兒醫療保險不支付范圍項目的費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標準實際住院的少兒參保患者人次數和由醫院轉往外地治療的少兒參保患者人次數。

        (3)甲方對乙方的住院次均費用標準按月執行,年度總結算。 參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兒醫保費用超過乙方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以上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辦法結算。年度總結算辦法參照本協議第六十條執行。

        六十五、工傷保險傷者住院記賬費用每月結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傷保險參保傷者住院結賬單、費用明細清單、醫療發票、已核準的所有核準單(表)等有關資料,報所屬社保部門審核并扣除違規數額后,將符合工傷保險醫療管理規定的費用償付給乙方,資料不齊致無法審核的費用甲方不予償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以各醫療機構上年度月平均醫保費用為基礎,扣除上年度已經預付的金額后,對乙方醫療費用實行預付,進行差額結算。

        六十七、乙方因違反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及本協議各項條款造成的違規費用及違約金,甲方可在償付給乙方的醫保費用中扣除。如當月償付費用不足以支付違約金的,則由乙方將違約金一次性返還。

      第六章 社會保險監督管理

      第七章 爭議處理

        八十二、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則

        八十三、本協議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的形式進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能力鑒定事宜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執行。

        八十五、在協議執行期間,乙方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地址變更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在協議執行期間,乙方執業許可證執業期屆滿未繼續申領的,本協議自乙方執業許可證屆滿日期起自動失效。

        八十六、本協議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條不適用于少兒醫療保險和統籌醫療保險。

        八十七、本協議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條不適用于工傷保險。

        八十八、本協議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條不適用于市外定點醫療機構。

        八十九、協議簽訂之后,國家、        省、        市發布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統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及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甲方、乙方應遵照執行。

        本市新實施的規定,與本協議相沖突的,按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

        九十、

        1.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附件: 甲方核準乙方醫療保險可記帳門診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 

        1.心臟彩超(UCG)

        2.活動平板心電圖(ECG-ETT)

        3.動態心電圖(HOLTER)

        4.X-射線計算機斷層掃描(CT)

        5.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SPECT)

        6.核磁共振成像(MRI)

        7.顱內多普勒血流圖(TCD)

        8.體外震波碎石治療腎、膽結石(ESWL)

        9.高壓氧艙治療(HBO)

        10.數字減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檢查治療

        11.伽瑪射線(γ射線)立體定向治療(Gamma Knife)。  

        乙方有上列十一項中的        項,共    個項目可以社會保險記賬。

      醫療服務協議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f

        簽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0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醫療機構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 就診

        第七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 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 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 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 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 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 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 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 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     乙方:定點醫療機構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1

        甲方:

        乙方:

        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本著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規定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執行基本醫療服務的相應內容及措施,為甲方老人就醫提供便利;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甲方基本醫療服務工作,并成立協調小組,配備2名以上有臨床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檔案及健康追蹤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服務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相關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負責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要政策規定、門診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務收費項目、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老人個人信息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就 診

        第五條 老人須持甲方開具的有效證明在乙方就診,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須嚴格入院準入標準,認真核對身份,甲方經核實乙方有收治冒名頂替行為者,將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甲方老人在就診、就醫期間在住院及治療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優待。

        第七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諉甲方老人前來就診,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依病開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開具藥品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條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時,乙方應及時登記,從登記之日起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登記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條 乙方對住院甲方老人的醫療費用,必須實行一日清單制,并由患者、家屬或護理員每天簽字認可。一日清單作為乙方結算的必備依據,甲方應按規定存檔,無一日清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誘導甲方老人接受基本醫療服務范圍外的服務。如病情確實需要,須征得甲方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乙方要按甲方規定按時、準確交接有關業務數據,保證信息的準確與完整。因乙方未按規定及時有效交接數據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癥引起行動不便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派專人出診,對老人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限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超范圍及費用標準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業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必須向甲方提供其項目清單和物價部門批復的收費標準。遇有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乙方要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提供資料。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寧夏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并向甲方提供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乙方要主動控制甲方老人用藥量。

        第十九條 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為甲方老人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一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據實給予結算。

        第二十二條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請結算。乙方應提前 5日前將上

        一次老人就醫統計表及醫療費用憑據(包括必須經患者簽名的費用一日清單)報送甲方審核后,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歧視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會承諾的服務和收費標準,甲方老人均應享受。如有違反,甲方可視為不合理費用扣減。

        第二十四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各種費用,乙方必須在醫療收費收據及電腦數據上如實記載,如乙方不據實記載,導致甲乙雙方數據不一致的,其差額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后續治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各樓園老人名單,乙方根據各項體檢指標項目,認真為每位老人進行檢查,并將各項檢查結果匯總成老人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乙方需及時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員名單將老人健康檔案反饋給甲方,甲方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 如遇到甲方老人請假、就醫等特殊情況未及時進行體

        檢的,乙方應對漏檢人員進行體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的,甲乙雙方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2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就醫管理

        第七條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服務協議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_________會員,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________講座及____________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 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我縣參合農民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農村衛生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關于加強新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和《沅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為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運行機制,制定相應措施,方便群眾就醫報帳。

        第四條 甲乙雙方要健全各種制度、完善所有資料,按時統計、及時報表。

        第二章 甲方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力權力和義務:

        1.監督乙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法規政策規章的落實。

        2.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指導(乙方需交全年補助金額1%的網絡使用費)。

        3.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帳。

        4. 為乙方及時傳達相關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詢。

        5. 對乙方不按相關政策執行的行為進行查處,一年內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申請取消乙方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章 乙方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1. 乙方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并收集整理歸檔。

        2. 乙方在醫院醒目處要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要規范不能太小);設立宣傳專欄,定期公示三級醫療補償情況;設置投訴箱方便群眾投訴。

        3.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要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嚴防頂替假冒。

        4.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要熱情和氣、因病施治、規范檢查、合理用藥。嚴禁放寬入院標準(特別是掛床現象)、多收費、亂開藥、濫檢查特別是濫用大型昂貴檢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檢查時必須使用告知書),更不得為病人寫假病歷、填假清單、開假發票。

        5.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時要使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收治住院的要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

        6. 乙方要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進行統一標識以示區分。

        7. 乙方應按要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和住院率

        (1)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自費藥品分別控制在10%、5%以內。

        (2)嚴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數按附表進行。

        (3)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按附表進行。

        (4)嚴格控制次均床日費用按附表進行。

        (5)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進行)。

        (6)提高可報比例,省市縣鄉不能低于80%、85%、90%、97%。

        (7)提高補償率鄉中心衛生院不能低于70.5%,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于68%,非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于67%,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南方醫院不能低于56%,縣第二醫院、縣博愛醫院、康復醫院不能低于55%,縣婦保院不能低于53%。

        8. 嚴格控制剖宮產率縣級醫院不能超過35%(搶救中心為45%),鄉級醫院不能超過30%。沒有資質開展剖宮產的嚴禁行剖宮產。

        9. 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必須打印在合作醫療證上,讓補償對象明確補償金額,并及時補償、嚴禁多報少補現象發生。

        10. 乙方在補償時錄入數據要準確完整,報賬時須帶補償后的醫療證復印件,不能出現總費用和實際發生費用不符現象,補償資料要齊全。

        11. 乙方必須給參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單,讓病人進行明白消費。

        12. 乙方收治參合外傷病人時,必須查明外傷原因,確定是否有責任方,對無法確定是否有責任方的要及時報告給縣合管辦。

        13. 衛生院保證參合合信息錄入的質量,要求準確及時,嚴禁人為改動。

        14. 衛生院為轄區內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

        15.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醫院管理系統,做好和農合操作系統的對接工作。

        16.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

        17. 各定醫療機構要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組織科室學習并落實。

        18. 乙方對甲方處理有權進行申訴。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為了充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更好地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保證協議按期按約執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違約金,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第二人民醫院、縣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縣婦幼保健院、康復醫院為________元,全縣中心衛生院、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建制鄉衛生院________元,非建制衛生院為________元,定點門診為________元。乙方沒有違約其違約金轉抵下年違約金,違約扣除剩余部沖抵下年違約金并補足規定總額。

        第八條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沒有領導分管,沒有專人負責,資料不齊、不整理歸檔,每缺一頂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九條 乙方沒有在醫院醒目處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沒有設立宣傳欄和公示欄;沒有建立投訴箱方便病人投訴, 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公示或不及時公示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條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不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假冒或冒名頂替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并追回補償款項,有意讓人頂替按造假論處。

        第十一條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態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規范檢查、不合理用藥。超出的藥品費、檢查費原價退還給病人并扣相應數量的違約金。需要大型檢查不使用告知書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與診斷不符、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用不補償并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開假發票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發現后按發票數額的3-5倍扣違約金。掛床發現一例不報銷并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醫院沒有正當理由必須給病人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不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每發現一張扣違約金________元;收治住院的不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每份扣完________元為止),現場檢查沒有病歷的每份扣________元。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不做如實記錄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乙方不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統一標識無法區分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不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在10%、5%以內的,按月每超過1%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五條 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可報比例達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總補償金額2%的違約金。達不到規定的補償率的每下降1%扣違約金________元(此大項按月計算年終決算)。

        第十六條 乙方拒絕為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數,每超過一天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八條 不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床日費,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 不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實。

        第二十一條 不及時補償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出現多報少補現象,發現后按資金差額的3-5倍數額扣違約金(縣外代辦業務參照執行),補償資料不齊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補償錄入數據不完整,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夸月沖紅發現1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給參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單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不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參加一次扣________元。

        第二十五條 乙方錄入信息質量不高、不及時、不準確,每發現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意篡改信息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篡改信息量大將根據信息量大小加重處違約金。因衛生院原因未能使相應地方及時啟動農合將據情節輕重處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未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的扣違約金________元,并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對扣違約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違約金后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年)。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

        甲方單位(印)________ 乙方單位(印)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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