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通用3篇)
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 篇1
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
當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居民身分證號碼: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相關人員:
產婦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_________
嬰兒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_________
嬰兒安排:_________(隨同產婦進住/單獨托嬰)
緊急聯絡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關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后,以資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稱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項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稱為坐月子中心為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于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進住坐月子中心當日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建筑物須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設備應合乎產后護理機構的設置標準。
第四條 乙方提供下列服務(內容及_____詳如附件):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志的提供。
第五條 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六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其余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托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征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為單獨托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產婦出院時,應將嬰兒一并辦理出院,如有延長托嬰的需要者,有關托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采取適當救護措施,并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第十一條 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_____,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_____,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可請求合同終止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并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_____。
第十八條 本合同成立后,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條 其他協議事項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 簽訂地點:___
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 篇2
當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居民身分證號碼: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相關人員:
產婦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_________
嬰兒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_________
嬰兒安排:_________(隨同產婦進住/單獨托嬰)
緊急聯絡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關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后,以資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稱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項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稱為坐月子中心為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于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進住坐月子中心當日為準。
第三條乙方的建筑物須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設備應合乎產后護理機構的設置標準。
第四條乙方提供下列服務(內容及_____詳如附件):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志的提供。
第五條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六條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其余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托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征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為單獨托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產婦出院時,應將嬰兒一并辦理出院,如有延長托嬰的需要者,有關托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采取適當救護措施,并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第十一條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_____,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_____,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可請求合同終止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并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七條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_____。
第十八條本合同成立后,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本合同書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條其他協議事項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簽訂地點:___
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開展“委托招聘服務”代為搜尋企業所需人才。經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合同法有關條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聲明
本合同目的在于確定合作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就_________職位(詳見《委托招聘服務登記表》)開展委托招聘服務, 總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主要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紅章、授權委托書并填寫《委托招聘服務登記表》。
3.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服務登記表》在三個工作日內與企業聯系,進一步明確要招聘的職位。
4.乙方通過人才資源網絡等各種途徑尋找接近達到標準的候選人。
5.乙方對這些候選人進行初次篩選。
6.乙方對圈定入圍的候選人進行情況核實,但不對人選進行面試。乙方對人選的求職事實負責。
7.乙方在合同簽定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不帶任何聯系方式的候選人簡歷發給甲方,甲方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返回給乙方。
8.乙方每次將最佳候選人簡歷以1:3的數量提交給甲方。
9.乙方推薦的候選人簡歷經甲方確定適合人員及適合數量后,甲方一次性付清資費,乙方在款到當日(工作日)提供被確定人員的聯系方式。
10.甲方應在候選人面試后一周內將面試意見及審核結果反饋給乙方。
11.本合同的服務資費不予退回。如遇面試后雙方不滿意,網站不重新推薦人選。
第三條 雙方承諾(以下“總服務費”系指原該《委托招聘服務合同》約定的總服務費)
1.乙方提供的人才資料,甲方需妥善保管,甲方不得將其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如有上述情況,一經核實,甲方應無條件給予乙方總服務費的五倍作為經濟補償。
2.乙方推薦給甲方并最終未被甲方正式錄用的人才,自推薦之日起一年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錄用其任職。否則甲方應在候選人上崗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付乙方總服務費的五倍作為經濟補償。
3.乙方承諾在三年內對已成功推薦的人選不進行其它推薦,否則乙方補償給甲方總服務費的五倍作為經濟補償。
4.乙方為甲方推薦的候選人,以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服務登記表》為準。
5.甲乙雙方必須對所簽訂合同嚴格保密,不得將其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6.甲乙雙方均對本合同內容完全了解并無異議。雙方將遵守本合同中所有條款。
第四條 免責條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響乙方正常的服務和支持時,不應視作乙方違約,甲方對此表示認同。
第五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
2.面試時如需要發生的應聘者差旅費,由甲方負責。
3.如果甲方委托乙方進行面試,乙方推薦人選未能參加面試或者未能實際到崗,則服務時間順延,乙方負責再次推薦合適的人選給甲方,直到完成服務為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章并乙方收到甲方總服務資費之日起,具法律效力。
第六條 糾紛處理
當雙方發生業務糾紛時,須本著友好發展的態度協商解決問題。如果無法協調解決,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