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及廣播服務公證合同
違反關于節目編排的義務及傳輸廣告的規范和限制;
違反關于廣播權及行使答辯權和更正權的規定;
傳輸暗號、暗語及隱晦的信息;
故意作出由適用于澳門的國際協議或協約定為破壞 性的干預行為;
妨礙或拒絕由批給人或有權限的機構或實體行使監 察權;
使用的設備不符批給人訂定的規格或不適宜于承批 人良好地執行業務;
改變或違例改動設備的技術特徵及其認別資料。
第四十六條 (罰則)
一、倘無預料其他更重處罰,批給人可于證實承批人違反下述合同條款時施予下列罰款:
e及g項:罰款澳門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其他條款:罰款最高澳門幣三萬元。
二、施行罰款時,批給人將訂給承批人一個期限,履行原來因未履行而罰款的義務。
三、倘承批人于第二款所述期限內依然不履行有關義務,批給人可以:
施行新的罰款;
撤銷本合同。
四、交納上款所述罰款,不豁免承批人承擔倘有的民事責任,亦不妨礙有權限實體實施澳門特區法律及本合同內預料的其他罰則。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
一、批給人與承批人之間在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上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于法院權限者,悉交由一個在澳門特區運作的仲裁庭處理,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最后一名仲裁員后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共識,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將由澳門初級法院選出。
三、仲裁庭將以“公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作出的決定不得上訴。
四、仲裁庭亦將訂定仲裁負擔及訂定雙方在這方面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在終止合同下承批人人員的狀況)
一、如終止合同,不論名義如何,雙方將協商適當的措施,把承批人人員轉入新承批人公司或有關實體,以確保批給活動的提供。
二、上款預料的轉入不構成任何一方的義務,但不妨礙于終止日實行強制生效的規則。
第四十九條 (適用法規)
本合同受規范其內所載事項的命令性法例的約束;本合同內未載明事項均按現行法例處理。
雙方簽署本合同。
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