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主機服務合同(一)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3.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被撤消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或、分立或與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合同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5.一方在合同訂立、履行中采取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等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本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九、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網站無法訪問,乙方應補償甲方以宕機時間乘以10倍乙方已付相關時段費用的款項。由于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甲方已支付的空間租用費。
2.甲方違反依據本合同應當承擔的義務給乙方及乙方客戶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及乙方客戶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系統的損壞、乙方客戶的索賠及乙方客戶網站因此所受的損失,并且乙方有權視情況按本合同規定關閉甲方的使用帳號,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每逾一日,應向對方支付應付價款0.3%的滯納金。
十、免責條款
1.鑒于計算機及互聯網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電信部門技術或政策調整等引起的事件,或乙方為進行服務器配置、維護而短時間中斷服務,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務器訪問速度下降,不屬于乙方違約,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為政府禁令,罷工,現行生效的適用法律或法規的變更,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風暴,停電,通訊線路中斷,他人蓄意破壞,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入侵或發作,電信部門技術、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響網絡正常運營,從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協商恢復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在履行本合同時,乙方對因第三方的過錯或延誤而給甲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乙方對通過甲方間接接受乙方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不負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凡因訂立、解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雙方決定交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條例和計算機行業慣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