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
32.支付的貨幣
(1)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是第二部分中所規定的貨幣。
如果使用其他貨幣支付,則應按第二部分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凈額。業主應保證咨詢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
(2)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服務履行期間,業主所在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①阻止或延誤咨詢工程師將業主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②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外幣的有效或使用,或
③當咨詢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等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咨詢工程師的服務的履行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
這時,若在財務上未作出其他令咨詢工程師滿意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情況是適用于按第26款所規定的情況。
33.有關第三方對咨詢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規定以外
(1)對咨詢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業主在任何可能時都應為他們辦理豁免,包括:
①他們的報酬;
②他們進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飲料以外;
③用于服務的進口物品;
④文件。
(2)如果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則他應償付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給咨詢工程師。
(3)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①未經業主批準,不得在項目所在國內將上述物品處理掉;
②未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加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將上述物品出口。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咨詢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則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他項目。第31條款第(2)子款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咨詢工程師的一切有關爭議的金額。
35.獨立的審計
咨詢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的記錄。
除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可在發出通知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事務所對咨詢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并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該審計工作。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在第二部分中作了規定。
37.立法的變動
除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詢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外,若在訂立本協議書以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從而引起服務費用或服務期的改變,則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應作相應的調整。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1)未經業主書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轉讓外,咨詢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咨詢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3)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咨詢工程師不得開始實施、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