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合同
4.應按約定期限和質量要求完成農機服務作業;
5.應乙方要求向乙方開具有效票據。
第三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農機作業;
2.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機械和操作人員進行作業;
3.應為甲方提供農機作業便利條件;
4.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及時組織驗收;
5.應按約定方式和數額及時向甲方支付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一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變更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甲方因作業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為甲方作業提供便利條件或組織驗收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五條 不可抗力
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效證明。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農機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