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聘用服務)
6.06.2 任何現有的合同、財務利益或按上述規定認為會構成利益沖突的關系都應在合同談判期間向雇主透露。任何可能在合同簽定以后出現的沖突將應立即報告雇主,請求就采取適當的措施作出指示。
6.07 保密
除事先經雇主書面同意外,服務承包者和其人員不得在任何時間將為服務的目的而透露給他們的任何信息告訴給任何人或單位,不管是服務承包者,還是其人員,也不得公開在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或作為服務結果的任何信息或者使用這樣的信息于執行服務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6.08 雇主與服務承包者之間的關系
在合同中所包含的沒有什么東西可以解釋為在雇主與服務承包者之間建立主與仆或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其可以理解為服務承包者的地位就是一個獨立承包者,而不是雇員的地位。
6.09 賠償
服務承包者同意賠償、保護以及自負費用為雇主與其代理人辯護,使其免受和不受由服務承包者和其人員在實施其服務中的所作所為,其中包括而不限于使用或侵犯任何版權和專利,所因起的訴訟、索賠以及責任。
第七條 通用條款
7.01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服務承包者和其人員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適用法律并將迅速對要他們注意的任何違反采取改正措施。
7.02 雇主的財產權
7.02.1 對檔案和其它文件的
在執行服務過程中所編纂或準備的報告、全部有關資料以及其它輔助記錄或材料將都是雇主的絕對財產,而且不經雇主事先的書面批準,將不得由服務承包者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目的。
7.02.2 下列設備將依然是雇主的財產:
。╝)由雇主為服務承包者實施其服務而提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