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三)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本物業項目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負責監督;
(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各項物業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六)建立、保存物業管理帳目,及時向業主公告本管理區域內的重大物業服務事項,每 個月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費用收支賬目;
(七)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八)本合同終止時,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資料和屬甲方或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資產,并辦理交接手續;
(九)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委托給第三方;
(十)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每____月向甲方報告本合同履行情況;
(十一)與甲方一起在整個物業區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內,配合星夜主管部門、街道、社區及業主籌建業主委員會;
(十二)法規政策規定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九條 在管理過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乙方的免責事由,乙方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刑事犯罪等違法行為等事由所致的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標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損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過失所致的損害;
(五)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專有部分的火災、盜竊等所致的損害;
(六)因乙方書面建議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納所致的損害;
(七)因20%以上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所致的損害;
(八)因甲方(包括業主委員會)或他方指揮調派乙方工作人員所致的損害;
(九)本合同標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自然或人為的任何損壞。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車場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的損害;但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管責任的,不在此限;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的。
第二十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