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游樂園(場、區等)游樂服務合同(通用3篇)
觀光游樂園(場、區等)游樂服務合同 篇1
游客________與________觀光游樂園(場 區等,以下簡稱園)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游樂業者)雙方同意遵守以下約定:
一、游樂業者應于游園手冊、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載明營業時間、費用、游樂服務項目、游園或設施使用須知及娛樂稅額。
二、游客須憑票券入園并妥善保管,票券遺失,游樂業者不予補發。
三、游客使用設施或從事游樂活動,如僅因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志或管理人員的指示,致發生損害時,游樂業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負賠償責任。
四、因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時,游客可解除合同,請求退還所有費用,游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時,游樂業者應退還所收費用。
五、因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樂服務(若干設施或表演等)一部不能提供時,游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外,游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時,游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
六、游客因自己的事由離園或不能接受本合同所定的游樂服務時,不得請求退費。
七、游客于園內,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游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八、本合同未盡之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公告事項
1.觀光游樂園(場、區)游樂服務合同應記載事項:
(1)應約定以下事項:
①營業時間:
②費用:
③游樂服務項目:
④游園或設施使用須知:
⑤娛樂稅額:
未約定營業時間的,以游樂園原先預定或公告的營業時間為準。
未約定費用的,以門票的費用作為全部費用(包含全部游樂服務項目及娛樂稅額)。
未約定游樂服務項目的,以游樂園現有游樂設施全部提供作為游樂服務項目。
(2)游樂服務項目如有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游樂業者應事先在購票處、進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為明顯的公示;未為公示的,應依記載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的規定辦理。
(3)因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時,游客可解除合同,請求退還所有費用,游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時,游樂業者應退還所收費用。
(4)因可歸賁于游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樂服務部分不能提供時,游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外,游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于游樂業者的事由時,游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的費用。
(5)游客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游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2.觀光游樂園(場、區)游樂服務合同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如遇天雨、停電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的概括免除義務或責任條款。
(2)不得以“概不負責”的約定,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3)不得為僅因游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志或管理人員的指示,致發生損害時,游樂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
(4)不得為游客離園后于當日內禁止再入園的約定。
觀光游樂園(場、區等)游樂服務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第一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年(月)。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不得招錄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并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八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甲方支付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條
實行計時或崗位工資的,每月標準工資為 元。
實行計件工資的,每月底薪為 元,計件單價為 元或完成工作額的 %提成。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每小時加班加點工資為 元。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每小時加班加點工資為 元或每個工作日加班加點工資為 元。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每小時加班工資為 元或每個工作日的加班工資為 元。
第十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 元。
第十四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五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違法、不道德或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的同意,不得公開和泄露。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其他財物,不得要求強迫乙方集資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證等證件。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為:①②③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
甲方違反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從發薪日第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額的%賠償乙方損失,直至支付工資之日止,與工資一并發給乙方,同時,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為其支付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三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二)(三)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甲方(酒店)------------------------
乙方(廚師)------------------------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使合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合同:
1、合同期限為二零零----年----月至二零零----年----月。
2、廚師工資為------圓人民幣(大寫------------),每月----日結算當月工資,工資以現金方式支付,甲方須按時發放給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拖工資。否則,乙方有權單獨取消合同并索取工資。
3、乙方廚師需勤勞認真做事,保證菜肴出品質量,保證所出食品原料新鮮,保證廚房環境衛生清潔,保證每月至少推出3道新菜肴。(新的菜肴需要是以前沒有或季節性的菜肴)
4、甲方需為乙方提供一日三餐飲食、住宿以及所需的生活用品(包括房屋、床、被子、等),所需費用由甲方酒店承擔,不納入乙方廚師工資。
5、乙方廚師上班不得遲到早退,無故曠工、怠工。
6、甲方酒店需保證乙方廚師每月三天休息,若平時加班沒有休息,需按國家勞動法規定的發放2倍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元旦1天、五一節3天、十一節3天、春節3天)需要發放3倍的加班工資。
7、乙方廚師休息期間協調好廚房內各崗位工作。
8、若其中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向另一方提出書面意見,并達成一致。否則,違約方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9、若其中一方未履行本合同,如出現勞資糾紛等,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申請勞動仲裁,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
10、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酒店)簽章:------------ 乙方(廚師)簽章------------ 二零零------年------月------日 二零零------年------月-----日
觀光游樂園(場、區等)游樂服務合同 篇3
收派服務合同
甲方(客戶):
乙方(中通):
合同編號:
客戶編碼:
收派服務合同
甲方(客戶):
乙方(中通):
合 同 編 號:
甲方結算相關信息:
(一) 客戶編碼:
(二)結算賬號: ;結算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三)對賬單發送方式:
電子郵箱 賬單接收郵箱地址: @ (由甲方填寫)
郵寄 甲方聯系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
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現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收派服務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概述
1.1. 本合同為主合同,甲方可以選擇不同的服務種類,并簽署附件服務條款。主合同與附件服務條款不一致的,以附件服務條款為準;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
1.
2.
2.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或快遞單約定的時間、地點把托寄物送到目的地,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托寄物在途信息供甲方了解。
2.2. 在乙方將托寄物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派送、返還托寄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托寄物交給其他收件人,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2.3. 甲方托寄物品時,應如實申報托寄物內容、數量、聲明價值等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乙方快遞單之各項內容。甲方口述乙方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的,視為甲方委托乙方填寫, 甲方應對填寫后的信息予以審核校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2.4. 甲方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裝托寄物;沒有國家、行業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托寄物派送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如托寄物對包裝、碼放、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包裝不合格或未告知特殊要求,快件外包裝完好但托寄物損壞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5. 甲方托寄物品時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確保托寄物的內容符合下列要求:
2.5.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于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不屬于禁止或限制寄遞的違禁品、假冒偽劣產品;
2.5.2. 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與第三方約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標準;
2.5.3. 托寄物不會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2.6. 甲方托寄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甲方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提交乙方,如因甲方未提供相應的手續證明文件而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7. 甲方應按照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結算費用,不得以雙方存在其他糾紛為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擅自扣除應付費用。
2.8. 如甲方為收件方,且甲方同意以月結方式支付到件費用的,甲方應在簽收快件時填寫客戶編碼,以便雙方對賬。必要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快件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
2.9. 甲方員工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行為視為甲方行為,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經公司蓋章或指定代表簽字為由,否認甲方員工代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為。甲方應明確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合同的各項內容,以促使其員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或個人物品時,了解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2.10.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盜竊、搶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品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報警、證據保全、鑒定等)向該第三方索賠。
2.11. 如甲方托寄物品的所有權屬于第三方(含收件人),則甲方應在交付托寄物前將托寄物途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賠償標準等相關事宜明確告知第三方所有權人,在征得第三方所有權人同意后托寄物品。甲方應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第三方所有權人提出的索賠或訴訟風險,如因第三方所有權人向乙方索賠或提起訴訟超過本合同及附件服務條款約定的賠償標準的,甲方應就超出部分對乙方予以補償。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2.
3.
3.1. 乙方按其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向甲方提供服務,負責將甲方托寄物及時、安全地送達收件人,如托寄物派送中出現收方拒收、延時收件等異常情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處理。
3.2. 乙方應對托寄物在途安全負責,如乙方過錯導致托寄物丟失破損的,應按本合同及附件
服務條款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3.3. 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服務條款收取費用,并根據甲方選擇的附加服務收取附加費用。乙方無審核托寄物實際價值的能力和義務。
3.4.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出于安檢的需要,乙方可以對托寄物開箱驗視。如發現托寄物屬于不予寄遞范圍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權拒收或退回, 并有權收取所發生的費用。
3.5. 若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費用的,乙方有權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為 3 個月(自欠款之日起計算),但托寄物性質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限屆滿,甲方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費用的,乙方可以變賣、拍賣留置物并優先受償,變賣、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支付乙方為行使留置權所支出的費用和保管費,再償付拖欠乙方的費用;如有余額,可根據甲方的要求匯至甲方指定賬戶。乙方書面通知甲方配合乙方行使留置權的,通知發出后 7 日內甲方未書面答復乙方的,視為甲方同意乙方行使留置權的方案。乙方行使留置權,不影響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權益。
3.6. 根據現行法規政策或為了保證托寄物的安全,在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時,乙方可視情況核實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出具身份證明。
四、費用與結算
1.
2.
3.
4.
4.1. 甲方應付費用根據乙方結算周期內公開施行的收費標準(一般以乙方官方網站公布和更新的數據為準,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和甲方實際發生的業務計算。甲乙雙方約
定按□自然月或□非自然月(每月 日至次月 日)為周期進行結算,甲方承諾在
結算周期結束后 天內(即信用賬期)向乙方支付結算費用。
4.2. 每個結算周期結束后,乙方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息系統等書面形式按本合同約定的電子郵箱/郵寄地址向甲方提供上個周期的結算賬單供甲方審核,甲方如對結算賬單有異議,應自乙方送達結算賬單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異議視為認同。如甲方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雙方應在甲方提出異議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共同完成對相關費用的核對和確認。甲方應先予支付雙方核對無異議的費用,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部分費用并不免除甲方繼續支付剩余費用的責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紙質結算賬單上蓋章確認并反饋的,甲方應予以配合。
4.3. 甲方可采取銀行轉賬、支票、POS 機刷卡或現金等形式支付結算費用。甲方支付結算費用時,應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相關的規定操作。現金結算的,甲方應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簽收記錄。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甲方采取銀行轉賬方式付款的,應按雙方以下銀行賬戶信息付至乙方賬戶。一方銀行賬戶信息
變更的,應提前 3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甲方付款賬戶:
乙方收款賬戶:
4.4. 關于額外費用的約定:
4.4.1. 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甲方指定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與當票托寄物收派(含出入境)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派送費、倉儲費、保價費、入倉費、稅費等;
4.4.2. 如約定由收件人付費的,在收件人將托寄物簽收之前,甲方可要求更改為由甲方付費,同時乙方有權每票加收更改付款方式附加服務費;
4.5. 乙方對甲方的退費或賠償,在雙方確認退費或賠償金額后,經協商,甲方可以從下個周期應付費用中抵扣。
五、違約責任
1.
2.
3.
4.
5.
5.1. 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托寄物丟失、破損、延誤的,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快遞產品服務條款》的約定采取救濟措施,向甲方進行賠償,乙方賠償金額不超過乙方收件時所能預見的損失金額。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實際價值或投保金額獲得賠償的,托寄物的所有權及其相應的索賠權利即應轉移至乙方所有。
5.2.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費用的,甲方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金額
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5.3. 因甲方托寄物質量缺陷或包裝破損,致使其他托寄物品、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4. 因甲方托寄物屬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遞物品而被查沒、扣留或變更配送路線,導致其他托寄物時效延誤或價值喪失,給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5. 因甲方或其雇員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導致乙方及其關聯公司被卷入的索賠事件或訴訟, 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擔不應有的損失、損害、花費及其他責任,甲方應當保證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免于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甲方應及時就上述索賠或訴訟進行抗辯,并充分補償或賠償乙方因甲方或其雇員的侵權或違約行為可能遭受的或有義務賠償的相 應開支、費用及損失。
六、免責條款
1.
2.
3.
4.
5.
6.
6.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延誤、無法派送、丟失破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1.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抗拒因素是指無法預測、無法控制或無法避免的客觀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洪澇災害、火災等自然災害;臺風、暴雨雪、霧霾等惡劣天氣;罷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規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機關的行為、決定或命令;搶劫、飛車搶奪等暴力犯罪;
6.1.2.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質、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造成的;
6.1.3.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的。如甲方沒有如實申報托寄物資料,甲方交付的托寄物屬于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寄遞或限制寄遞的,收件人遲延受領托寄物等情形。
6.2. 基于托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間接損失, 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合同生效、變更、解除與終止
1.
2.
3.
4.
5.
6.
7.
7.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 30 日雙方均未提出到期終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續期,每次續展一年,依此類推。
7.2.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7.3.1. 甲方無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結算費用超過 15 日;
7.3.2. 甲方各項費用總和連續3 個月未達到 元/月,或寄件量連續3 個月未達到
票/月,但甲方主要選擇臨時性批量發件的除外;
7.3.3. 甲方存在其他嚴重影響乙方經營的行為。
7.4. 雙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對方后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經為提供服務投入成本準備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支付的費用和產生的損失。
7.5. 本合同解除、終止后,甲方所有應付費用立即到期,甲方應立即全額支付給乙方。
八、關聯客戶
1.
2.
3.
4.
5.
6.
7.
8.
8.1. 乙方為甲方提供全國性快遞收派服務,如甲方關聯公司在乙方關聯公司服務區域內產生
的相關費用的,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結算:
8.1.1. 獨立結算,即由雙方關聯公司分別設置結算賬號,并按各自實際發生的交易進行獨立的費用結算;
8.1.2. 統一結算,即由乙方為甲方設置統一的結算賬號,甲方關聯公司委托乙方關聯公司提供快遞服務時,均在快遞單上填寫該關聯公司的客戶編碼,相關費用均由甲方統一承擔。
8.2. 針對上述甲乙雙方關聯公司發生交易的情形,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簽訂
合同,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2.1. 由交易雙方分別簽訂《收派服務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8.2.2. 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雙方互相承諾,本合同內容同樣適用于各方關聯公司之間發生的業務,無需另行簽訂《收派服務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執行。
8.3. 針對本合同 8.2.2 的情形,甲乙雙方承諾作如下處理:在本合同后增加附件"甲方關聯公司清單",甲方各關聯公司在附件中分別加蓋印章后,意味著該關聯公司承諾遵守《收派服務合同》,享有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應督促其關聯公司及時加蓋印章并遵照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另外,在實際交易中,如出現甲方關聯公司(含日后新增的關聯公司)拖欠乙方或乙方關聯公司的費用及違約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協助處理,并承諾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8.4. 為更好的為甲方提供服務,甲方授權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甲方、甲方關聯公司及其員工發送產品/業務介紹、推廣促銷等相關的信息。
8.5. 本合同所稱的關聯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任一方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近親屬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九、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9.1. 如甲方經營場所、名稱及主體發生變更,甲方應提前 15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9.1.1. 如甲方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不在乙方服務區域內,則乙方不再為甲方提供月結服務, 甲方應在 2 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費用。費用結清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9.1.2. 如甲方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仍處于乙方的同一業務區域,由乙方對甲方相關資料進行更新后,可繼續履行本合同;
9.1.3. 甲方如變更名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繼續有效;
9.1.4. 甲方經營主體如發生分立、合并等變更,甲方需在 2 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款項, 同時本合同終止。變更后的主體如需繼續與乙方合作,應與乙方另行簽訂合同。
9.2. 本合同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且雙方未能達成補充約定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制定的服務標準執行(包括稅務部門對于結算與發票提供、稅率等的規定),沒有行業標準的,參照相關行業的國際公約、國內外行業慣例執行。
9.3.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被法院或政府機構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則雙方同意除無效條款外仍應執行本合同其它條款,部分有效條款在其可執行的范圍內仍繼續執行。本合同第五、六、八、九條的約定在本合同終止后仍繼續有效。
9.4.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為、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單獨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并不排除該方行使任何其它權利。
9.5.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在之前簽訂的其他合同與本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為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9.6. 本合同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解釋。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7.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快遞、物流價格表
附件二:快遞產品服務條款
附件三:協議客戶信息登記表
(以下部分為簽署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代表: 簽字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快遞產品服務條款
一、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
雙方均意識到:快遞收派服務是通過集貨混裝所進行的多式聯運方式,在"收件
-分類建包-中轉-安檢-空運(或陸運)-提貨-中轉-分揀-派送"等過程中,存在 某些非乙方可控制的擠壓、沖撞等影響安全的因素。甲方同意根據托寄物的實際狀況,積極采取分票寄遞、保價等手段,使相應風險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乙方提供的基本快遞收派服務,系依據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價值)收取基本費用,根據公平的原則,乙方的賠償標準也以甲方所支付的費用(而非托寄物的價值) 作為基礎。為彌補潛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避免雙方因損失賠償產生爭議及糾紛,雙方就以下重要風險與救濟方式明確如下:
如實聲明托寄物價值:甲方寄遞價值超過 2 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在向乙方交付托寄物時如實聲明托寄物價值。甲方未聲明托寄物價值的,乙方僅在所能預見的 2 萬元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價:乙方提供的保價服務,系基于托寄物的價值(而非托寄物的重量)收取費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損價值進行賠償。如甲方認為乙方基于甲方支付的費用所進行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托寄物實際損失的,應根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以足額彌補托寄物毀損、遺失后所造成的損失。
分票寄遞:如果托寄物價值過高,且甲方不選擇保價,超過乙方所能承受的風險范圍,乙方有權拒收。甲方可以將托寄物拆分至價值 2 萬元以內分別快遞,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毀損、遺失的風險。
1.3 如因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質等原因,難以通過分票寄遞和保價的方式得到足額救濟的,請甲方自行選擇親自押運或其他更為穩妥的運輸方式。
二、快遞服務種類
甲方可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服務熱線、店內公示等渠道事先了解乙方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并據此選擇乙方提供的快遞服務。本條款僅摘要雙方應重點約定的內容。
因雙方操作失誤,選擇不提供的增值服務類型的,乙方可以不提供雙方誤選的增值服務,并退還或免收甲方增值服務費用。
三、托寄物的毀損、滅失賠償
乙方為甲方派送的國內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國臺灣件、澳門件)提供保價服務, 由甲方根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和賠償要求,自行評估并選擇。雙方約定賠償標準如下:
未保價托寄物賠償標準:若因乙方過錯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乙方將免除本次運費;并在九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
保價托寄物賠償標準:若因乙方過錯造成托寄物全部毀損、滅失的,乙方將免除本次運費;并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托寄物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則乙方按投保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雙方就托寄物的聲明價值、投保金額與實際價值達成如下共識:乙方收取的保價費用依照甲方對托寄物的投保金額為準。鑒于乙方無法對托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核實,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托寄物的實際價值來申報投保金額。對于貴重物品,乙方提示甲方采取隨身攜帶運送等更為安全的方式,或委托乙方提供專門針對高價值物品的快遞服務。
托寄物的殘值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殘值折歸甲方,則乙方在核定賠償金額時將扣減殘值相當的金額。
因乙方過錯造成托寄物遲延派送的,乙方將免除本次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款約定的快件賠償標準僅適用于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內快件,國際快件和港澳臺快件的賠償標準以快件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的約定為準。
附件三:協議客戶信息登記表:
帳戶基本信息
公司全稱
公司地址
組織機構代碼
主要產品
快遞決策人/職務
快遞決策人手機
主要寄件人
主要寄件人手機
結算基本信息
對帳人員姓名/職務
對帳人手機
財務聯系人/職務
財務聯系電話
財務電子郵箱
@
銀行帳號
銀行名稱
稅務登記號
付款期限
天
帳期
自然月
一般付款日期*
當月 日前
帳單發送方式
上門派送
付款方式
□銀行轉帳 □現金
是否需要發票
□是 □否
是否為增值稅一
□是 □否
般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