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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23-06-05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通用26篇)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

        案例:20xx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用戶名在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易趣網的用戶,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20xx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絡交易平臺使用費,并于9月18日發布了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用戶確認,該協議對用戶注冊程序、網上交易程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的約定。此后,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的《服務協議》,并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絡交易平臺,但至20xx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絡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于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從嚴格合同的意義上而言,易趣網與用戶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點,即合同由一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擬定,相對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絡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絡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瀏覽了網絡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成立,故在此情況下,用戶一方的身份和性質就不能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網絡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都有著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絡服務合同具備了合同的特征。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

        近日,消費者閆女士到方莊工商所投訴,閆女士與某家政公司簽定雇用一名保姆協議,公司保姆在消費者家中工作半天后離開再無消息。之后消費者找到簽約家政公司要求退還所交服務費600元,公司拒絕退還,不退理由是保姆離開是因為你們不想用她,是你們給氣走的。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申訴到方莊工商所。工作人員分別與家政公司、消費者進行調解,最后經過調解退還消費者信息服務費540元,雙方均表示滿意。

        評析:

        近幾年,家政服務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投訴量有上升趨勢,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員匱乏的情況下,從社會上找來打工人員不經過正規培訓直接上崗,家政服務公司不按行業協會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找尋保姆之前應當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標準,明確與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 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雇主簽訂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務,兩者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務人員的責任而給雇主帶來損失,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姆與雇主之間并不直接建立法律關系。本案既是這種情況,家政公司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務,不能因保姆個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責任。最終通過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較好處理了市場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費者是通過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紹聘請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間是雇傭民事關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務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揮與分配,在飲食起居等方面也會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雙方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當出現糾紛時,就只能向保姆個人主張權利解決矛盾。

        因此,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找的家政服務,一定要有簽合同的意識,具體的服務主體、服務內容、工資數額、福利待遇、責任承擔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東西。看家政服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健康證、工作證等,不要選擇在小區貼廣告或流動的“野家政”。這樣在解決糾紛時就能明確責任主體,合法有效地處理矛盾。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3

        一、案情簡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作為原告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小區業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業費總計人民幣30452.85元,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19378.37元。

        原告訴稱:

        被告王某為我小區業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物業管理協議書》和《客戶手冊》,原告于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該協議的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原告一直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故雙方之間仍存在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故請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業費和違約金。

        被告王某辯稱: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與開發商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時沒有取得相應的法人資格和物業管理資質,故該合同應當自始無效,原告非本小區的前期物業。

        2、原告所主張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業費已經超過了普通訴訟時效,故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物業服務不符合法律以及《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的違約形態,故被告請求適當減少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用。

        4、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沒有書面合同作為依據。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日違約金為標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經失效,對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張的違約金遠遠超過合同標的以及原告實際損失的數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證據材料: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協議書》、《客戶手冊》、《北京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物業費說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以及物業費公示、物業服務狀況的照片等。同時被告提交了證明物業服務質量極差的照片數張,該小區其他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的證人證言數張。

        經法庭審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該小區業主。房地產開發商(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且經充分協商,系雙方當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為該小區的前期物業。

        《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暫定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經經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合同還約定本物業管理協議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結合被告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被告的管理綜合費用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繳納。每次繳納物業管理綜合費日期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時約定了被告未按期繳納物業費的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審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業費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原告主張其一直進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認可。

        二、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且不違反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當屬有效。原告受開發商的委托進行物業管理。被告雖未與原告訂立書面物業管理委托協議,但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業服務后,也應依相關規定及時繳納物業管理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之間并無約定,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追索物業費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持續主張權利,故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

        間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務質量不到位等辯解,雖提供照片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業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8363.1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社區中經常發生的典型案例。因該小區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業主又無法拒絕前期物業的物業服務,故無論前期物業服務質量如何,該小區業主都缺乏一個能夠代表他們的意思表示機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但事實的物業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書面《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延續,因此本案中雖然在《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之間并無約定,缺乏事實依據,故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在審查法律關系時,應當注意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另外,本案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爭議的焦點為物業管理合同應當如何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原告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在審理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時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其一直在積極主張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業公告欄中催繳物業費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等證據材料證明其積極主張權利。

        同時被告提出相應的抗辯理由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只是一個指導性規定。其中適用訴訟時效不宜過苛,也絕不可擴大解釋為:當原告不能證明其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

        情形時,可以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兩年之規定。這也是法院最終以采信被告的答辯意見的原因。

        因此,在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時,只是在主張權利連續性上對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過苛,并不是在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上不宜過苛,應當加以區分。即只要物業管理企業能夠證明其有積極主張權利的行為,即使主張權利缺乏連續性,也應當認為其主張的權利未過訴訟時效,應當予以保護。

        此外,在物業管理企業主張權利的舉證證明問題上,特別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中,物業管理企業必須針對欠費的單個業主逐一主張權利,且主張權利時應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門催收要求業主確認簽字或者EMS等郵寄送達的方式要求業主簽收。

        最后,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立法在逐步完善過程中,對其監管方式和監管力度不斷改進,特別體現在物業管理費的確定上。按照1996年出臺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和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物業費都采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調節價結合的管理辦法,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辦法應當受到相應的監管部門的審批和監督,調價變價也應當獲得審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后才將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納入市場調節價的收費監管的行列中去,無需經過物價部門的審批。故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應當依據當時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區分對待,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實踐提示:

        訴訟時,應當注意:

        1、應當首先認定物業管理企業進駐小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區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和事實物業管理合同法律關系。

        2、應當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3、應當注意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

        4、應當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5、應當注意提示當事人做好訴訟的證據保全工作。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4

        甲 方: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方與________債權債務糾紛一案,委托乙方代理,雙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因經濟困難,本案訴訟費、差旅費、協調費等相關費用,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 本案追回款額,甲、乙雙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為____ %,乙方為____ %.

        第三條 甲方必須積極及時提供本案全部證據,如實介紹情況,不得提供假證、偽證。

        第四條 乙方負責本案一、二審訴訟直至執行完畢全部代理。

        乙方為全權代理,即代為承認、變更、和解、上訴、執行。

        第五條 本合同的變更和修改,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終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應承擔按比例提成罰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第六條 追回的款項,匯入由乙方指定的帳號,乙方按比例及時支付給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終結終止。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訴訟代理合同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師為甲方與____________糾紛案的第_______審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據雙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各存一份。

        訴訟代理合同都要寫明甲乙兩方的基本信息,甲乙雙方持該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須真實的寫清楚事情的緣由,并且提供有效準確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詳細信息資料。如果有什么異議一定要及時說出,雙方協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5

        (以下簡稱甲方)因 一事,委托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助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向律師提供真實的證據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有權終止代理,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委托,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務范圍及權限:

        六、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字生效后及時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港幣/美金 元。律師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所支出的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出差補貼、交通費、鑒定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及其他必要開支的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七、雙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發生爭議,由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務完成時止。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 乙方: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特聘請乙方律師胡文林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現經甲乙雙方按照平等、互利與互助原則充分協商,自愿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條:甲方對乙方的授權為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接收法律文書,代為出具律師函,代為和解,參加調解,代為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上訴等。

        條三 甲方義務

        1.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代理律師敘述受托事項具體情況,及時提供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 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代理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以及處理代理事項的各項工作;

        3. 甲方應當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及時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對乙方代理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具體、合理;

        4.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 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完成甲方委托事項;

        2. 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權益;

        3. 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委托事項承辦行政機關的要求,及時、全面報送各種符合行政機關要求的材料,準時參加各項代理活動;

        4. 乙方律師應當與甲方保持密切聯系,及時轉達和解決承辦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各項要求,及時通報代理事項進展情況;

        5.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保守獲知的.甲方資料的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7. 乙方律師應當為甲方代理事項單獨建立文書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時應當及時歸還甲方。

        第五條、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應只限于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沒有合同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

        第六條、雙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 萬元人民幣,如果在服務過程中發生了乙方指派律師為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所必需的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甲方應根據自己的財務制度規定予以實報實銷。

        第七條 合同變更本合同如果需要補充、變更或者終止,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八條 合同解除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

        3. 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項或者指示、要求違反法律、違反律師執業規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案件事實等情形;

        3. 甲方逾期十日,經催繳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具有代理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經有權機關確認,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師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用。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辦理完成時終止。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之《_____________合同》(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于: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同簽署的《_____________合同》,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原協議中需特別說明的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說明:_________________

        原合同第N條第M款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對其中________________(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訂要點)補充說明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修訂點一;

        二、修訂點二;

        三、······。

        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補充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7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服務事項及期限

        1.乙方就甲方并購_______有限公司事項進行專項法律服務。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委托并購事項完成之日止。

        第二條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公司并購的法律事務。

        第三條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起草并購意向書;

        2.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3.參與商務談判,進行并購可行性策劃和并購方案的設計;

        4.出具并購法律意見書;

        5.起草并購合同及并購所需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辦理并購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同志與乙方聯絡,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律師負責與甲方進行日常聯絡,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五條律師費用及支付

        1.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基本代理費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大寫)元人民幣。

        2.上述律師費,在甲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支付_____元;在委托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日內支付剩余律師費用。

        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

        第六條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查檔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2.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信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并購事宜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所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7.由于甲方原因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的,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8.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9.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第八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企業并購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應根據甲方所需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與甲方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9.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雙方同意,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

        2.雙方通過書面方式解除本合同;

        3.甲方逾期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時;

        4.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5.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6.當本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要求受托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2.乙方律師因工作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十一條通知

        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后即視為收訖。

        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_____日后即視為收訖。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三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立約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簽署。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編碼:

        電話:

        E_mail:

        乙方:

        地址:

        負責人:

        編碼:

        電話: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經營管理等事項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雙方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定義:

        甲方包括僅限于甲方,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關聯企業。

        二、工作方式

        1、人員指派:甲方安排_________與乙方聯絡,并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乙方指派候、孫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務。

        2、固定_____式制度

        為加強合作,乙方律師應二周內不少于一次到甲方_____,了解情況,現場辦公,溝通有無。

        3、臨時性_____制度

        為及時、迅速協助甲方解決問題,特立此制度。此制度之含義:不論是節假日,還是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只要甲方有緊急事務處理,除乙方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脫身外,乙方律師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現場,參與協商解決。

        4、集體協作式制度

        該制度指甲方的委托事項非顧問之所長時,乙方將以全所的強大律師團隊為依托,指派其他專業特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證甲方所托事項圓滿完成

        三、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經營管理法律服務:

        (1)提供公司治理結構、董、監事會及管理層設置相關的法律咨詢意見及方案設計;

        (2)提供管理層持股及其他期權獎勵計劃的方案設計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提供與他方之間的協議和/或協議提供意見或建議;

        (4)建立和完善長期使用的協議范本;

        (5)審閱、修改協議、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

        (6)審核、修改員工手冊等內部規章制度

        (7)協助公司處理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

        (8)參與他方的商務談判;

        (9)與他方發生糾紛時,以非訴訟形式協助公司對外交涉、談判;

        (10)提供并解釋與公司日常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各項政策;

        (11)提供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信息;

        (12)對將由公司開展的重大商業活動出具法律建議;

        (13)應要求對外出具律師函;

        (14)經授權發表律師聲明;

        (15)應要求對公司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題培訓;

        (16)辦理對外重大文件簽署等事件的律師見證事項;

        (18)其他委托事項。

        2.對外投資法律服務

        (1)參與兼并與收購、資產重組,包括參加談判、起草相關法律文件;

        (2)參與股權轉讓與受讓,包括參加談判、代為起草《股權轉讓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3)以無形資產、人力資本對外投資的方案設計

        (4)為增資、減資、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務。

        3.重大項目專項法律服務

        (1)就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依據以及相關案例;

        (2)就所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對項目的有關方案,進行法律審查;

        (4)協助起草、審查和修改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及其他各種法律文件;

        (5)協助處理項目中所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務。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法律顧問。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做出答復。

        7.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9.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10.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1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五、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公司運作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_____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9.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10.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11.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六、_____用及支付辦法

        1、甲方一致同意常年法律服務費用為每年陸十萬元人民幣(¥600000元),即每月支付¥50000元人民幣。

        2、涉及甲方的訴訟、_____等,乙方將依據________省物價局、________省司法廳[________價發(_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市發改委[大發改_____字(________)________號]規定的《________律師服務_____標準》的下限_____標準收取,特殊案件,雙方另行協商_____。

        3、對甲方所涉及的股票上市、股權轉讓、公司并購、資產重組、對外投資、對外融資等有效工作時間在16小時以上的法律事務所需費用,按優惠原則,由雙方另外協商收取。

        4、對于本協議項下的常年法律顧問費支付方式,采取分兩次等額支付,即簽訂協議之日起七天內付出元,本年度到期日前10天內再付元。

        七、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市內四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八、協議的解除

        1.協議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

        4.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_____用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協議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經協議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協議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損失的;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

        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本合同期限。違反者將承擔賠償責任。

        十、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做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

        十三、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負責人: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9

        合同編號:115810

        委托方(甲方):姓名(或名稱)

        住所地址:電話:?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址:電話:?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代理人(辯護人)或提供的法律服務活動。乙方的代理權限詳見委托書。

        二、乙方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就甲方委托事項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指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職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協商退費,但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師代理的除外。

        三、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務費元,并承擔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甲方應當支付的差旅費、通訊費、文印費等費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服務費,應向甲方出具正式發票。其它費用結案后據實結算。

        四、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或收取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但甲方增加訴訟請求或對方提起反訴的另行收取法律服務費。

        五、甲方應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證據原件應妥善保管,并向甲方出具收據。

        六、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證據線索視案情進行調查取證。同時協助甲方將相關證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

        七、甲方應保證提供相關證據的客觀真實。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有權解除與甲方的服務合同,甲方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八、乙方對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隱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保密義務。

        九、本合同簽定后,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未盡約定義務或無故解除協議,法律服務費全部退還;甲方非因乙方(律師)過錯解除協議,法律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審下達_____(包括調解書、裁定書、非訟事宜完成等)時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交納服務費后生效。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0

        委托人:XX公司(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律師事務所(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因向公司股東配售股票,特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 乙方指派______律師、______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解答甲方提出的問題,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

        2.草擬、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

        3.與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就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

        4.審查與公司股票發行及上市有關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法律意見書的律師_____;

        6.參加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的其他相關法律業務。

        第四條 乙方應對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保密。

        第五條 甲方應向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保證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_____。

        第六條 _____數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支付______萬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請得到中國_____批準后______日內支付。

        第七條 合同第六條所指_____,不包括律師進行工作的差旅與長途電話費,后者由甲方根據實際發生額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_____應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收取的_____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精神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1

        委托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項,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受托人決定接受委托。雙方就委托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二、服務律師:

        受托人決定指派本所姜曉亮律師及其合伙律師,為委托人提供約定法律服務,委托人沒有異議。

        三、服務程序:

        四、相關費用法律服務費:

        1.按時計算(每小時人民幣_____元),或

        2.按件計算(雙方協商)。

        其它費用:

        簽約之日起,承辦律師在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費用如交通費、及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等由委托人全額負擔。先由委托人先墊付一定費用,后按實際支出的發票結算。

        五、雙方義務:

        委托人不得隱瞞事實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不合法的活動,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受托人根據律師法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

        受托人:(簽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2

        (_________)_________律顧_______第_______號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聘請_________市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_________為法律顧問,雙方設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師在甲方對內對外經濟事務中積極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詢,參與審查、修改、起草各種法律事務文書,參與經濟合同的談判和簽定活動。

        二、律師在參與調解、仲裁、代理訴訟活動中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向乙方交付費用每年_________元。

        四、若律師為甲方去外地工作時,差旅、食宿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本合同自簽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3

      法律服務協議(配售股票)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因向公司股東配售股票,特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 乙方指派______律師、______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解答甲方提出的問題,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

        2.草擬、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

        3.與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就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

        4.審查與公司股票發行及上市有關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工作報告

        6.參加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的其他相關法律業務。

        第四條 乙方應對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保密。

        第五條 甲方應向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保證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六條 律師費數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支付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請得到中國證監會批準后______日內支付。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賬戶:賬戶名稱:_________,賬戶號碼: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第六條所指律師費,不包括律師進行工作的差旅與長途電話費,后者由甲方根據實際發生額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律師費應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4

        甲方: 公司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聘請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提供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達成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雙方同意由 律師擔任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

        二、乙方根據甲方委托,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參加甲方就本項目召開的內部會議,為甲方本項目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從法律角度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進行法律咨詢服務;

        2.協助甲方起草、審議、修改本項目的系列合同、協議等各類法律文件,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3.接受甲方委托,參加本項目的各類合同談判,并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4.接受甲方委托辦理的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時間

        1.乙方保證所派律師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會議或有關談判。

        2.乙方保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出具有關書面的法律意見或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3.如需乙方現場辦公,乙方保證隨時安排律師來甲方處進行法律服務。

        四、法律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1. 專項法律服務收費:

        甲方就本項目向乙方支付專項法律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 元整)。

        分 期支付: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乙方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鑒定、調查及 地區外的差旅等費用時,由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實報實銷; 地區內的住宿、交通、通訊、通信、復印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方將法律服務費用匯至乙方如下賬戶:

        賬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

        五、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與法律服務事項有關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關資料、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2.甲方應根據本合同及時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及其他約定的費用。

        六、乙方義務

        1. 乙方應指派專業律師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勤勉盡責地為甲方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2.乙方保證與本項目相關各方無關聯關系。

        3.乙方應依照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經驗,為甲方提供穩健、謹慎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4.乙方應對處理甲方委托事項過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并依甲方要求簽訂保密協議,但因履行法定披露義務或根據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要求進行披露的不受此限。

        5. 乙方在同一交易不得接受除甲方之外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七、違約責任

        1. 如甲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按期支付律師費用,則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務費,并賠償甲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或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②乙方隱瞞與本項目相關方的關聯關系;

        ③違反有關保密約定;

        ④丟失重要法律文件原件;

        ⑤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給委托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錯誤,給委托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⑦由于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況。

        3. 乙方違反約定,累計三次未按時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或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退還,甲方不再繼續支付代理費。

        八、其他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5

        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乙方:

        地址:x 郵編:x

        電話:x傳真:x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 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

        雙方約定,乙方為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包括:

        1、為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2、對項目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3、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

        4、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的協議、章程等有關文件;

        5、協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

        6、協助甲方與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溝通、協調;

        7、協助甲方協調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8、協助或代理甲方申辦與項目有關的所有批準、許可和確認;

        9、代為辦理股權轉讓引發的各類(工商、稅務、海關、房地產等)變更登記;

        9、辦理甲方委托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及時、真實、全面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

        2、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認真、勤勉地為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范圍內的服務,依法切實維護甲方的利益;

        2、乙方提供的咨詢及法律意見和文本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盡乙方之最大可能維護甲方之合法權

        3、對因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委托事項而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同意,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于時支付,余額于所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之日付清。

        2、乙方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政府收費等的費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無故逾期不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中止或解除本協議,乙方不承擔因此而對甲方產生的損

        2、如果由于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項目提前終止,乙方已收的費用不退還,乙方應收的費用由雙方根據

        第七條 有效期間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之日止。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

        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第九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就公證法律服務相關合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條合作內容

        1.1合作背景

        (1)甲方為律師事務所,因工作及業務開展的需要,存在公證法律服務的需求。

        (2)乙方為國家專門設立的、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可以開展公證法律服務。

        1.2合作方式

        (1)甲方在合作期限內向乙方提供每年至少件(含本數)以上的訴訟業務或非訴訟業務的公證需求。

        (2)乙方在合作期限內為甲方提供相關公證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服務的對象為甲方或甲方客戶。

        1.3公證法律服務內容

        乙方根據甲方、甲方客戶的要求,為其提供以下公證服務:

        (1)網頁公證:對涉案的相關網頁進行公證。

        (2)商品線上采購公證:對涉案商品網上采購過程及線下收貨過程進行公證。

        (3)商品線下采購公證:陪同采購在公證處所在市縣范圍內采購的涉案產品,并對采購過程進行公證。

        (4)合同公證:如對遺囑、離婚協議、買賣合同等合同進行公證。

        (5)證件公證:如對營業執照、護照等證件進行公證。

        (6)現場監督及其他證據保全公證:比如保全證人證言、書證、當事人陳述,物證、影像、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行為過程和事實,財產清點、清算、評估等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股份公司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活動;證明股票發行;參與調解或談判等現場監督公證。

        (7)其他:

        第2條公證費用標準及支付

        2.1本合同第1條項下約定的公證法律服務內容的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網頁公證:公證服務費用為____元/件。

        (2)商品線上采購公證:公證服務費用原則上按件收費,____元/件。

        對于體積或重量較大,線下收貨時需要借助搬運等工具協助的按件,按計時收費,每小時元。其中,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計算,超過半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

        (3)商品線下采購公證:公證服務費用計時收費,每小時____元。其中,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計算,超過半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

        (4)合同公證:公證服務費用按照乙方公示的正常收費標準的____%收費。

        (5)證件公證:公證服務費用按照乙方公示的'正常收費標準的____%收費。

        (6)現場監督及其他證據保全公證:原則上公證服務費用計時收費,____元/小時。但復雜的現場監督及其他證據保全公證可以協商收費。

        復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公證人員多次到場(3次以上)或往返多地實施監督;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技術輔助;工作環境惡劣或存在危險性;土地招、拍、掛程序等。

        (7)其他收費標準:

        2.2本合同約定的公證費用均為含稅價。

        2.3公證服務費用支付時間:一般根據乙方收費規則支付,不晚于公證完成后10天內付清該次公證服務的費用。

        2.4甲方或甲方客戶支付公證服務費后的3日內,乙方應當向甲方或甲方客戶提供發票。

        第3條教育培訓合作

        3.1甲、乙雙方可定期開展開展人才、智力交流,舉辦相關學術沙龍活動。

        3.2乙方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派遣相關公證員參與律所的相關培訓活動,如舉行公證知識的講座或培訓活動等。

        第4條對外發布規則

        4.1對于本合同的簽訂、履行或本合同內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對外公告或以新聞稿、通報、通函等方式對外公開發布。

        4.2如雙方同意將此合同的合作關系向不特定第三方公布或發布,相關宣傳使用的文字稿件或新聞稿件內容需經另一方書面審核后方可發布。

        第5條合同聯系人

        5.1為認真執行本合同,順暢推進雙方合作。甲、乙雙方分別組成公證法律服務合作小組,并分別安排合同聯系人進行聯絡與溝通行為。

        5.2聯系人信息

        (1)甲方聯系人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聯系人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第6條合作期限

        6.1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6.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除按本合同約定結算費用以外,不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第7條合同解除與終止

        7.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7.2任何一方違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約定,即構成違約行為。對于協議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該違約方。

        7.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經守約方通知后十天內仍未改正的,守約方有權單方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違約方之日起即解除。

        第8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9條附則

        9.1本合同附件及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7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_________律非訴字第?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甲方因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_________、李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_____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2.元_____中的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_____中的_________萬元系預_____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_____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_____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8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

        項達成一致意見,于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范圍:甲方委托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事務”):

        甲方與一案的第審訴訟/仲裁代理。

        2、委托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為下列第( )項范圍第( )授權:

        民事訴訟代理;

        1、特別授權代理:代為起訴(包括代為在訴訟文書上簽章)、代為承認、放棄、變更

        訴訟請求,可以和解、調解、上訴、反訴,代簽代收法律文書。

        2、一般授權代理:代為起訴、參與訴訟、提供證據。

        3、代為繳納、退取訴訟費。

        刑事訴訟辯護或刑事自訴代理。

        其他非訴業務代理。

        3、承辦律師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助

        理)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4、律師費: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給乙方律師費:

        計件收費方式(政府指導價):本事務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元;

        部分風險代理:

        1、本事務收取前期律師費元,后期律師費按的收費; 若本事務達不到雙方共同期待的.結果,則乙方只收取前期律師費,后期費用不再收取。

        2、全風險代理:

        本事務若達到雙方共同期待的結果,則乙方收取律師費。

        5、訴訟費:本事務甲方預先向乙方繳納訴訟費最后以實際向法院繳納為準,實行多退少補。

        6、交通費:本事務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費

        7、本律所不收證據原件,原件已由委托人自己保管。

        8、生效條件: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成立,在甲方付款后生效。

        9、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事務完成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以上條款委托人已經認真閱讀,對各條款均已清楚,委托人: 。

        委托人(簽字/蓋章):

        受托人:

        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19

        甲方:成都市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府城大道西段___號___谷  號樓  層,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四川省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發送律師函(以下簡稱“項目”)中的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項目概況

        甲方向四川省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現約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四川省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沒有付款的意思,已經違約,目前經甲方核算欠款總額為    元,特此委托乙方出具并發送律師函。

        第二條:服務內容

        乙方為甲方出具并發出律師函一份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相對應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對賬單等);2、甲方需要提供四川省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準確的地址、電話、聯系人等可供郵寄到達的聯系信息。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及時完成律師函的起草、寄出工作,寄出前由甲方確認后方可寄出;2、甲方對其獲悉的行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1、價格:二仟元(¥:     元);

        2、甲方應當在收到律師函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甲方可以現金或者轉賬的方式將上述律師費支付至如下賬戶,乙方收款后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乙方戶名:    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銀行______支行

        賬號: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該項工作,逾期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費用;2、甲方應當在收到律師函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逾期付款應當根據逾期的情況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務總價款30%的違約金。

        第七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特別約定

        1、乙方是根據甲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資料出具律師函,不對本次服務的結果做任何承諾,乙方不承擔甲方決策的結果或責任,甲方也不得將律師函用于非法目的;2、乙方在簽訂合同簽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已經全部閱讀并知曉合同內容,本合同自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0

        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律師事務所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并購事宜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服務事項及期限

        1.乙方就甲方并購_______有限公司事項進行專項法律服務。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委托并購事項完成之日止。

        第二條 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公司并購的法律事務。

        第三條 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起草并購意向書;

        2.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3.參與商務談判,進行并購可行性策劃和并購方案的設計;

        4.出具并購法律意見書;

        5.起草并購合同及并購所需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辦理并購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同志與乙方聯絡,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律師負責與甲方進行日常聯絡,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五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

        1.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元人民幣。

        2.上述律師費,在甲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支付_____元;在委托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日內支付剩余律師費用。

        乙方開戶銀行:_____;開戶名稱:_____;帳號:_____。

        第六條 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查檔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2.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信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并購事宜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所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7.由于甲方原因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的,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8.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9.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第八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企業并購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應根據甲方所需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與甲方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9.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雙方同意,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

        2.雙方通過書面方式解除本合同;

        3.甲方逾期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時;

        4.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5.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6.當本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條 通知

        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后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10日后即視為收訖。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立約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簽署。

        (以下無合同正文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乙方:

        地址:

        負責人:

        郵政編碼:

        電話: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經營管理等事項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定義:

        甲方包括僅限于甲方,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關聯企業。

        二、工作方式

        1、人員指派:甲方安排_________與乙方聯絡,并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乙方指派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 ”項目的法律事務。

        2、固定走訪式制度

        為加強合作,乙方律師應二周內不少于一次到甲方走訪,了解情況,

        3、臨時性走訪制度

        為及時、迅速協助甲方解決問題,特立此制度。此制度之含義:不論是節假日,還是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只要甲方有緊急事務處理,除乙方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脫身外,乙方律師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現場,參與協商解決。

        4、集體協作式制度

        該制度指甲方的委托事項非顧問之所長時,乙方將以全所的強大律師團隊為依托,指派其他專業特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證甲方所托事項圓滿完成

        三、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經營管理法律服務:

        (1)提供與商鋪所有者之間的協議和/或協議提供意見或建議;

        (2)建立和完善長期使用的協議范本;

        (3)審閱、修改協議、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參與商鋪所有者之間的商務談判;

        (5)與商鋪所有者發生糾紛時,以非訴訟形式協助公司對外交涉、談判;

        (6)提供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信息;

        (7)對將由公司開展的針對商鋪所有者的重大決策出具法律建議;

        (8)應要求對外出具律師函;

        (9)經授權發表律師聲明;

        (10)應要求對公司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題培訓;

        (11)辦理與商鋪所有者之間重大文件簽署等事件的律師見證事項;

        (12)其他委托事項。

        2.針對與商鋪所有者之間重大項目專項法律服務

        (1)就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依據以及相關案例;

        (2)就所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對項目的有關方案,進行法律審查;

        (4)協助起草、審查和修改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及其他各種法律文件;

        (5)協助處理項目中所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務。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法律顧問。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做出答復。

        7.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上述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9.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10.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1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五、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公司運作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9.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10.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11.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六、律師費用及支付辦法

        1、甲方一致同意本次法律服務費用為 元人民幣(¥ 元),支付方式為 。

        2、涉及甲方的訴訟、仲裁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收費。

        七、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八、協議的解除

        1.協議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

        4.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協議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經協議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協議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損失的;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

        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本合同期限。違反者將承擔賠償責任。

        十、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

        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做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

        十三、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四、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為甲方提供 專項法律服務,以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事項為:

        (1) ;

        (2) ;

        (3)甲方需要委托其它法律服務事項時,應當另行以書面形式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授權權限

        1、甲方對乙方的授權為特別授權:

        2、甲方對乙方的授權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代理律師敘述受托事項具體情況,及時提供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 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代理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以及處理代理事項的各項工作;

        3. 甲方應當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及時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對乙方代理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具體、合理;

        4.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 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完成甲方委托事項;

        2. 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權益;

        3. 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委托事項承辦行政機關的要求,及時、全面報送各種符合行政機關要求的材料,準時參加各項代理活動;

        4. 乙方律師應當與甲方保持密切聯系,及時轉達和解決承辦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各項要求,及時通報代理事項進展情況;

        5.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保守獲知的甲方資料的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7. 乙方律師應當為甲方代理事項單獨建立文書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時應當及時歸還甲方,合同范本《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第五條 律師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標準結算律師費用(選擇項):

        1. 計時收費 □

        乙方律師每人每一標準工作小時計收人民幣 元。

        乙方律師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師標準工作小時計費單》,填報完成工作內容、計費時數和付費金額,甲方確認后,應當在次月五日前將律師費匯寄乙方賬戶,甲方對《律師標準工作小時計費單》如有異議,應及時通知乙方調整。

        2. 計件收費 □

        律師費為人民幣 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

        律師費為人民幣 元, 分期支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前支付第一筆律師費計 元;于 時,支付第二筆律師費計 元;于 時,支付第三筆律師費計 元。

        3. 風險代理 □

        律師費分為基本律師費和資勵律師費。

        基本費為人民幣 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乙方。

        獎勵律師費為 的 %(基本律師費計算其中或者不計算其中),應于 之日起 日內支付乙方。

        4. 關于費用的`其他約定

        委托事項行政機關與其他中介組織收取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不予墊付。

        乙方律師經甲方同意的外地出差所發生的交通、通訊、食宿等費用由甲方憑票據實報實銷。本地交通、通訊費用包含在甲方所付律師費中。

        第六條 收款銀行

        甲方支付的律師費用在乙方沒有其他書面指令的情況下,應當匯入乙方下述銀行賬號:

        開戶行:

        開戶單位:

        帳號:

        乙方收到后,應當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

        第七條 工作聯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工作聯系人分別為:

        甲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人負責轉達各方對對方的請示或者要求,轉交各種通知、文件和資料,辦理各項事務性工作,各方更換聯系人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第八條 合同變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補充、變更或者終止,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九條 合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

        3. 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項或者指示、要求違反法律、違反律師執業規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案件事實等情形;

        3. 甲方逾期 日,經催繳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具有代理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經有權機關確認,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師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用。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辦理完成時終止。

        第十三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某

        雙方因下列委托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依法維護的合法權利。但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就案件結果向甲方事先作出任何不切實際的承諾。

        三、甲方及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證據,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發現甲方或者當事人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真相,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甲方提前終止合同,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七、九條約定收取的全部費用不退還甲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項為下列第項:

        1.專項法律服務;

        2.非訴訟代理;

        3.第壹審訴訟代理;

        4.刑事案件公安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提供辯護服務;

        5.第一審刑事辯護。

        六、甲方授權律師權限為下列第項:

        1.一般訴訟代理;

        2.特別訴訟代理。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訴;

        3.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幫助;

        4.第一審刑事辯護。

        七、甲方應當在訂立本協議時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根據司法部及省律師收費辦法有關文件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八、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另行采用如下收費方式:

        九、甲方還應承擔下列費用:_________________

        1、受委托律師赴市區以外工作的,按合理標準負擔律師交通食宿費(須出差前預交);

        2、律師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需鑒定、翻譯、資料復印、打印及其他必須開支____________________元,或預交_________________元,包干使用。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終止。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4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一、擔保人愿意為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在公司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勞動合同違約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三、擔保人概況:_________________姓名及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_

        五、擔保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鄭德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范圍:

        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出具律師函;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辦理雙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律師收費標準的70%收取。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的方式為電話、qq、電子郵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咨詢。

        乙方律師協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地進行。

        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0元。

        法律顧問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東鑫希望律師事務所鄭德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鑒定、翻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于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秘密絕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5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項需要法律服務,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處理相關房屋交易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項完畢之日時自行失效。委托事項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

        1、律師陪購服務:

        (1)陪同看房、審閱售樓資料;

        (2)審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驗、核實交易房屋的法定證明文件;

        (3)查驗、核實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規劃、建設、銷售許可文件及房屋開發商的開發資質;

        (4)對擬購房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狀況進行調查;

        (5)審查房產的實際狀況與宣傳廣告是否相符,謹防廣告及宣傳的誘惑和誤導;

        (6)審查、修改、補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協助進行交易談判,并協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8)協助甲方進行交易談判,并協助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認購書;

        (9)協助甲方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10)協助甲方正當行使合同權利,督促交易相對人履行合同義務;

        (11)審查房屋交付驗收的法定文件,協助房屋交付驗收;

        (12)協助甲方辦理房屋入住手續;

        (13)協助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和交易過戶手續;

        (14)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委托公證、繼承公證、贈與公證等;

        (15)協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對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張合同權利;

        (16)為購房合同提供律師見證服務;

        (17)提供簽約后的法律咨詢服務。

        2、律師代理服務

        (1)代理出售房屋,并代為辦理產權交易過戶手續;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申請房屋面積測量鑒定;

        (4)代理申請房屋質量安全鑒定;

        (5)代辦購房登記、產權登記手續;

        (6)代辦個人住房、商業用房貸款手續;

        (7)代辦購房款資金監管;

        (8)代辦房屋驗收交接手續;

        (9)代辦個人所得稅抵扣手續;

        (10)代理起草、審查、修改裝飾裝修合同;

        (11)起草、審核裝飾裝修項目清單及購買相關材料清單;

        (12)代辦水、電、煤、有線、寬帶、電話過戶或開通、落戶等手續;

        (13)代理申請證據保全公證、遺囑公證、委托公證、繼承公證;

        (14)代理對房屋權屬、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15)指定律師代理各類買賣、裝潢、物業管理及租賃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16)其他房產事務及法律事務代理。

        3、律師咨詢、調查服務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項政策法規;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專業房地產法律咨詢;

        (3)對擬購物業進行綜合分析;

        (4)對房產商資信進行調查、查看證件是否齊全;

        (5)對擬購物業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狀況進行調查;

        (6)為房屋裝潢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7)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

        (8)為房屋租賃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9)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查詢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以上費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不附加任何條件地支持、配合、協助乙方律師為完成委托事項而開展的各項工作,并按乙方律師提出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服務;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師陪同處理房屋交易事宜,應提前_________天與乙方律師預約工作時間,特殊情況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師參與房屋交易談判,應提前_________日將草簽的合同文本或復印件交給律師審查、修改;

        4、甲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應向乙方律師提供復印件,供乙方存檔備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師審查房屋交付驗收法律文件的,應向乙方律師提供相關的復印件;

        6、甲方有權對由于乙方律師在委托工作中沒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遺失重要文件等過錯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向乙方提出投訴或賠償,賠償額在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的'_________倍以內;

        7、甲方應當明確對乙方及其承辦律師的代理權限;

        8、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9、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辦律師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恪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師職責,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優質的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及承辦律師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客觀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3、應對證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證明文件進行審慎地查驗和調查核實,并對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向甲方進行必要的提示,確保甲方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4、應及時告知委托工作進展情況,答復甲方的法律問題;

        5、應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護甲方的隱私權利,不得以任何公開的形式對外傳播;

        6、應在甲方交付律師服務費用后,及時出具由乙方統一簽發的收費憑證,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與本合同無關的費用;

        7、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委托事項的實現需要,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師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復、咨詢意見和情況介紹可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電話等任何一種形式進行,甲方應簽收乙方送達的文件資料;

        9、乙方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任何與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見或觀點;

        10、乙方不承擔由于房屋交易相對人不守誠信、違法經營或合同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篇26

        律師陪同購房法律服務方案

        尊敬的客戶您好:

        您在購房時是否會遇到此類困擾:

        您繳納定金后才被告知房屋不利因素、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開發商延期交房或延期辦證、合同或協議中的霸王條款嚴重顯失公平、收樓時房屋漏水滲水嚴重或房屋格局貨不對板、中介提供居間服務有嚴重瑕疵、因跳單收到中介《律師函》等眾多套路問題。

        我們購買一套房屋幾乎耗盡家庭半輩的積蓄,房屋交易又涉及眾多環節,稍有不慎可能遭受慘重損失。如購房時有律師“智囊團”護駕,我們相當于購買一份保險,開發商與中介的套路將會減少,損害自身權益的糾紛亦會降低。

        “律師陪購”服務,指專業房產律師以其豐富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為我們在“期房、現房、存量房”等交易過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提供房屋交易、購房投資、糾紛解決等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

        提供審查房屋交易文件及法律風險提示與法律風險規避建議服務。商品房與二手房交易中,律師協助審核房屋的權屬、他項權利、共有權利及可能存在抵押等。律師會根據審查結果提示交易風險并給出規避建議。

        提供親臨項目現場進行談判或協商服務。在退房或退還定金爭議中,通過律師專業談判或協商降低維權成本,以平和方式維護我們的權益。此外,因開發商處于強勢地位,《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等格式合同存在嚴重顯失公平條款,律師會爭取修改或補充有利于我們的條款。

        提供發出《律師函》或《催告函》等方式督促開發商辦證或退款等法律服務。如因開發商等原因造成我們不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證或退款,律師通過合法形式進行法律交涉。

        提供監督合同履行及解決爭議服務。在購房合同履行出現障礙,律師及時提供法律意見并指導我們保留與收集證據以為訴訟或仲裁做準備。

        本團隊提供如下型、型、型三種服務方案以供各位客戶選擇:

        類型

        服務內容

        收費

        次數

        型

        一、律師提供審核合同或提示風險及合法規的服務:

        審查、修改房屋交易中的《房屋買賣合同》、《認購書》、《中介服務合同》等法律文書;

        針對合同審核中出現法律問題提供一份書面《合同審核法律意見書》

        提供簽約注意要點等事宜的法律咨詢。

        型:3000元/宗。

        以審核合同為主;

        提供一份書面《審核意見》;

        客戶可咨詢到簽訂合同為止。

        型

        二、律師提供審核合同與外出談判&協商服務:

        審核《房屋買賣合同》、《認購書》、《中介服務合同》等法律文書并提供法律意見;

        協商客戶向房屋交易相對方提出法律交涉,主張合同權利并指導保留證據。

        在出現爭議或糾紛時,代表客戶與對方進行談判或協商,通過較低時間成本等方式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型:7000元/宗。

        審核合同與談判為主;

        到現場談判或協商兩次為限,超過次數另行收費;

        廣州市外或標的超過300萬,另行協商收費。

        型

        三、提供對已出現較大爭議案件的法律服務:

        該項服務針對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出現糾紛以及“投資型”客戶而設置;

        律師在提供“型”與“型”服務基礎上,對可能存在較大交易風險在約定期限內提供律師服務;

        一旦發生爭議,由律師提供包括一審訴訟或仲裁代理服務。

        “型:1.5萬元/宗。

        以準備起訴或仲裁為主;

        服務到一審結束為止;

        廣州市外或標的超過300萬,另行協商收費。

        委托流程:

        咨詢與洽談階段。我們預約到律所與律師面談。

        律師初步分析階段。律師了解我們擬購房屋基本情況,初步分析交易中風險后給出《法律解決方案》。

        雙方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與《風險告知書》并支付律師費階段。

        律師法律服務階段。律師根據《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服務內容事項進行法律服務。

        風險提示:

        以上服務內容與價格最終以《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條款為準;

        因個案差別與客觀因素等,律師不會對結果做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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