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養維修協議
4,乙方根據用戶的報修要求填寫《送修單》,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如乙方在車輛維修過程中檢查出了《送修單》以外的問題,應立即告知用戶并提出正常的維修方案,用戶回復同意重新補報《送修單》后,乙方按正常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若乙方發現用戶車輛存在《報修單》以外的問題,但用戶不同意按乙方的維修方案進行必要的維修而出現的車輛事故,乙方不負責任.車輛維修結束后,要將維修車輛換下的配件交用戶接收司機檢驗由用戶進行處理,未經用戶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處理.
5,乙方應為用戶開具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同時附有《送修單》回執聯,將工時費,材料費分列清楚.在《送修單》上不能將材料費列全的需單列材料清單,材料清單必須與報修項目,作業項目,換件項目相符,有詳細的規格型號,單價,數量,如材料清單與報修項目,作業項目,換件項目不相符時,乙方應承擔所造成的損失.
6,用戶維修的車輛在車輛維修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給予免費維修,如因維修部分質量問題而出現責任事故,經有關單位的技術檢驗確屬不是用戶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有關車輛維修行業的管理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7,乙方應具有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管理系統,及時登記車輛維修情況,定期向車輛所屬單位提報維修,維護建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按與用戶簽訂的車輛維修合同規定的維修項目和期限完成維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應按與用戶簽訂的合同規定,給予用戶經濟賠償.
二,因維修質量,服務承諾及其它乙方原因給甲方或用戶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乙方因管理不善,導致車輛丟失,損壞等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乙方接受用戶車輛維修委托后,未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得轉廠維修.否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四款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點資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用戶維修業務兩次以上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行業主管部門取消車輛維修經營資格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擅自變更,轉讓,租借維修廠定點資格的.
第十二條 合同的修正和終止
1,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則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0.5萬元.
2,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終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十日內將情況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合同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影響的程度,協調確定是否終止或繼續履行合同.
4,乙方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1)乙方破產,解散,清算,停業以及其他原因無法為甲方提供車輛維修服務的;
(2)乙方設施,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滿足車輛維修需要的;
(3)乙方發生本合同第十一條中各種行為的.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如乙方與用戶發生爭議,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情況,說明爭議發生的原因,提出擬解決的辦法,由甲方協助調解.調解不成,乙方與用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1日止.
第十五條 本次招標活動中的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有關澄清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