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維修合同范本
第十條 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 1991 年 5 月 25 日聯合發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如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另行補充協議,該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機關備案。若雙方要求對合同進行鑒證,應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委托方承修方 單位名稱章單位名稱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