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咨詢服務協議
甲方: 法人代表:地址: 郵編:電話: 傳真:乙方:北京萬網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張向東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 27 號萬網大廈 3 層 郵編:100011電話:傳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書,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第一條 協議項目與定義 1、 icp 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經營性 icp 主 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制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內存空間、主機托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 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 icp。 2、 icp 經營許可證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icp 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 icp 經營許可證。 3、 申請 icp 經營許可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3-1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3-2 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3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3-4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5 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 3-6 涉及到 icp 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 件。 3-7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條 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包括本協議附件)的規定及通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關于申辦 icp 經營許可 證的具體要求履行相關權利義務。第三條 乙方提供的咨詢服務范圍僅限如下: 1、 根據本協議附件約定的范圍,為甲方辦理 icp 經營許可證提供相關服務和/或咨詢。具體服務 內容為: 1-1 協議期內,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在協議附件約定范圍內對甲方申辦 icp 經營許可證 的有關問題進行指導和解答。 1-2 在收到甲方按照有關申辦 icp 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后 個工作日內將該材 料轉交初審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部門。 1-3 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辦 icp 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并在收到甲 方修改或補充后的材料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轉交初審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部門。 1-4 如雙方在附件中約定需要乙方提供材料整理服務(如撰寫等)的,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 相關信息、資料后,乙方將根據甲方所提供的具體內容在 個工作日內為甲方進行材料整理
工作,并將整理好的材料及時轉交初審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部門。 1-5 在乙方完成本條所約定的相關服務后,甲方應自行與辦理 icp 證的初審單位等有關單位及通 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取得聯系,按照其要求及規定履行填表、公示、取證等相關義務。必要 時,乙方將予以協助。 。 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約定,均將 icp 證簡稱為“證”或“證書” 2、 本協議的簽訂即意味著乙方有權將甲方申請 icp 證的相關服務、資料等轉交或報送初審單位 等有關單位及部門。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范圍: 1、 積極協助乙方提供甲方的相關信息及資料,不得為乙方提供虛假、不實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的信息。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 如果因甲方提供的相關信息及資料不真實、不準確,導致甲方申請 icp 被通信管理局等有關 單位及部門退回的,自退回之日起的 3 個月內,甲方的申請不允許再次提交。 3、 甲方應保證不將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任何資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并保證不得將乙方提供或制 作的上述資料信息用于本協議服務范圍以外的任何場合,否則按照本協議金額的 10 倍對乙方 做出賠償。(本條款不因協議的終止而終止)第五條 費用支付: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同意按照附件 icp 經營許可證咨詢服務內容及價格體系選擇服務 ,乙方收到該等費用后提供相關服務。 內容并支付所有費用(詳見附件一)第六條 乙方因辦理本協議約定事宜而發生的通訊、交通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發生的通訊、交通 以及向有關單位及部門交納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第七條 甲方已經明確認識到該申請是否成功是由國家政策、甲方自身條件、辦理時間等多種原因決定的, 因此本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乙方保證甲方 icp 證申請成功。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icp 許 可證申請失敗,乙方要收取約定費用 20%的手續費并不承擔任何責任;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 的 icp 許可證申請失敗,乙方向甲方退還甲方已交納的費用(該費用不包括甲方應自行向有關單 位及部門交納的費用)。第八條 協議提前解除的約定: 甲方簽訂本協議后,若提前解除本協議,甲方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第九條 乙方免責的約定: 1. 甲方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乙方沒有義務對甲方材料進行審核。如果因為材料不真 實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因上述行為導 致的申請失敗,乙方要收取約定費用 20%的手續費。如因上述原因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甲方應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