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服務提供合同(精選3篇)
用餐服務提供合同 篇1
甲方: 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公正、誠信、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員工提供用餐事宜,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有效期限及內容
1、自 時如需繼續合作另行訂立協議。
2、甲方應具備法定的營業資質,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照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3、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衛生條件的場地、供餐,及充足的就餐所用桌椅。
4、甲方提供用餐時間為: 午餐11:00__-13:30; 晚餐17:00—19:30。
第二條:餐費支付
1、餐費標準為元/人/天,共拾萬仟佰拾元整/月(¥),(除雙休日、節假日,每月用餐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支付方式:甲方一次性(按六個月/期)向乙方每個員工按用餐標準存入IC卡,乙方則每月的 28 日向甲方支付當月的所用餐的總費用。(乙方員工不得自行到我公司退卡、掛失)。
3、優惠政策:甲方給予乙方比例折扣。
4、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帳款,甲方有權向乙方停止供餐。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供應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如經衛生檢疫部
門確認因甲方供應食品質量問題造成乙方食物中毒或損壞健康的,由
甲方負全部責任。
2、付款時,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正規發票。
3、乙方按協議約定時間、位置文明就餐,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條、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發生糾紛時如雙方協商不成可
向消費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簽字時間: 簽字時間:
用餐服務提供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求,需要乙方提供技術支持,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約定如下,雙方共同遵守:
一、服務內容、要求和方式
1、技術服務內容和要求:
1.1乙方按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技術人員并保證該技術人員所實施的技術是乙方已經取得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乙方為甲方生產、銷售等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行為合法有效,并非侵權行為。乙方技術人員實施的技術特指以下四項發明專利技術:寫四個名稱及其具體情況(一種速效多菌微生物復合沖肥及其制備方法)
1.2乙方為甲方提供技術指導
1.3乙方為甲方制定生產技術標準
1.4乙方為甲方提供生物菌生產流程指導
1.5乙方應以上述四項發明專利技術為依據生產生物菌和生物肥,且按照 噸薯渣+ 噸稻糠+ 噸生物菌 = 噸生物肥的參數驗收技術服務效果,
2、服務方式:
2.1乙方指派技術人員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場所生產生物菌,
2.2乙方指派技術人員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場所提供生產生物肥料的全程技術指導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2030年 11 月 10 日(不得遲于四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期限),期滿自動終止。
三、服務費用
1、甲方回收乙方方技術人員在甲方工作場所生產的生物菌,按照 元/噸計算標準將總回收價款支付給乙方
2、甲方按乙方技術人員指導生產生物肥,并且按照銷售生物肥總噸數乘以 元/噸的方式支付給乙方技術服務費。
3、甲方應于回收生物菌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回收款,并應于銷售生物肥并收取銷售款之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約定要求乙方完成服務任務,并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當甲方有需要時,乙方有義務為甲方提供人員與設備資質證明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支付服務費用的,應按照未付部分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服務內容的,則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必支付技術服務費和生物菌回收款。
六、合同終止或解除
1、甲方因業務變化,無需乙方繼續提供服務的,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何約定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協議。
七、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的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八、其他約定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餐服務提供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協議適用于中國電信集*上海市電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本地/國內長途ddn、fr/atm電路、2m數字電路租用業務、mpls/vpn電路。
本協議項目下的sla服務是指:乙方為甲方指定的電路提供在電路可用率、電路誤碼率、故障受理時間、電路開通時限等指標方面的承諾;為甲方提供高品質的電路及服務,并以協議的形式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相信賴,有償使用,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內容
1、甲方同意租用乙方的ddn、atm、2m數字電路、mpls/vpn等電路,組建內部傳輸多媒體數據網絡,并要求乙方對以下電路提供sla服務。(詳見附件二:提供sla服務的電路清單)。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甲方提供ddn、atm、2m數字電路mpls/vpn等電路的服務水平協議。(以下簡稱sla)。
3、乙方提供甲方sla服務的通信線路和設備范圍為由乙方產權所有的通信線路和設備。
二、sla服務條款、收費標準及賠付標準
詳見附件一:sla服務條款、收費標準、賠付標準。
三、費用及付費方式
乙方對甲方租用的電路收費按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收取,收費如下:
1.月租費(含sla收費)等詳細電路收費情況見附件一。
2.在協議執行期間,如遇資費標準進行調整,自調整之月起,3.1項目的“資費標準”按照新的資費標準收取月租費。
3.根據本協議附件一第7條“賠付的款額”,經過雙方確認后,乙方將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和方式下支付給甲方。
4.乙方按照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計收電路月租費;電路月租費按自然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每天按租費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24小時的按一天計算。
5.甲方租用乙方電路,乙方將依照協議,按期向甲方依時收費。甲方指定付款的銀行帳號支付月租費,由銀行根據委托收費協議進行托收。
6.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務當月25日前將本月租用電路的費用付清。甲方有責任在租用電路期滿前,付清全部租用費用,甲方未付清所欠甲方費用前,乙方無責任繼續向甲方提供服務。
7.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如果產生新的需要提供sla服務的電路需求時,乙方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甲方收取電路月租費(含sla收費),并向甲方提供蓋有乙方單位公章的付款通知單,該付款通知單視為本協議的附件,受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租用乙方的數據電路轉讓、轉租、轉賣給第三方使用;或未經乙方同意,擅自改變使用用途。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約,甲方承擔因被終止合約引起的電路中斷等后果。
2.甲方依照本協議規定的付款方式付費。
3.甲方保證其連接到租用電路的有關通信設備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達到sla條款的承諾指標的各項要求。如乙方不能按照附件一的租用電路標準提供給甲方,依協議規定賠付。
2.全天候服務響應。乙方7*24小時響應甲方故障申告,指定a、b角作為專業維護服務經理。名單為:
五、違約及賠償條款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形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法律責任。
2.在協議期內甲方終止提前租用電路,并未增加租用乙方其他電路,必須照常支付剩余租期電路租費的40%,直到協議期滿。以上費用,甲方必須在終止本協議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在協議期內甲方終止提前租用電路,并未增加租用乙方其他電路,甲方需要賠償乙方為實現sla承諾所付出的工程費等成本費用支出(相關工程費用在施工前須經雙方簽名蓋章確認)。
4.甲方按本協議書商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向乙方支付租用數據電路的費用。如不按時支付,每延遲1天,甲方按遲付金額的0.3%支付滯納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項為止并繼續履行合約。超過2個月甲方仍未支付,乙方有權終止合約,甲方承擔因被終止合約引起的一切后果。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協議項目全部或部分不能執行時,乙方須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商議。
六、保密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與本協議內容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七、協議期限
1.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之日起開始生效。協議期屆滿后,若協議任何一方無提前二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協議,則本協議期限順延壹年,順延次數不受限制。
2.在協議期限內,甲方若提出終止,必須按照5.1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最低租賃期限的未到期部分的租費。甲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不按時交納租金,在乙方提出20天內仍未能予以糾正的,可由乙方提出即刻終止。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未能繼續提供通信服務,在甲方提出20天內仍未能予以糾正的,可由甲方提出即刻終止。
八、爭議解決
1.對于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從協商開始28天內仍不能解決,則應提請仲裁。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請仲裁。仲裁應由簽約地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由于火災、輻射、地震、臺風、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政策變遷、罷工、政變、暴亂、貿易禁止等超出業務提供者自身控制范圍和能力的無法預見、不可避免的事件。
2.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十、附則
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2.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3.經甲乙雙方確認的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起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開戶行:
帳戶名稱:
銀行帳號:
200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