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請求終止合同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但不得逾越全部費用的10%。
第十四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可請求合同終止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并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七條 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第十八條 本合同成立后,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條 其他協議事項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