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框傳送業務服務協議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訊框傳送業務。
第二條 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數據交換網絡,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數據通信、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信息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 本業務系利用數據電路連接網絡,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務。
第五條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條 每一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每一通信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信息速率總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傳送信息量不超過約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信息量總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時,信息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信息量超過約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信息量總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時,則部分信息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條 本業務通信端口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 申請填表人應就其于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數據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文件、數據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裝設于乙方端之數據通信設備,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設備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后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甲方申請:
一、訊框傳送業務申請書。
二、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復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準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復印件。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信端口速率、變更通信對象、變更約定信息速率、變更設備、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并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機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于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數據通信設備拆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