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保全服務合同
(一)金錢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柜)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柜)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每件價值在人民幣_________元以上的,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柜)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柜)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
前款第二項情形,甲方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三條 投保責任險
乙方應就執(zhí)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有關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保險證明單影本并作為乙方應交付甲方文件之一。
第十四條 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天災、地變、臺風、洪水、戰(zhàn)爭、暴動、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損失的,但因乙方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護區(qū)域外或防護時間以外,所發(fā)生的損失
三、乙方于案發(fā)當時立即捕獲主要暴徒竊犯送公安機關法辦的。
四、甲方將部分區(qū)域解除防護(旁路),而非因系統設計錯誤,并能證明與損害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并經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自行改裝、拆遷、破壞本系統上的有關器材、線路,造成本系統未能依原設計偵測或傳訊。
六、甲方改變標的物所屬門窗、墻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變更設計或更換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變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議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發(fā)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范義務并報警處理,仍無法阻止債權人強行搬走的財物損失。
第十五條 過失相抵
乙方就執(zhí)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
二、甲方未交鑰匙給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雖已及時趕至現場,但無法及時進入檢查捕賊的。
第十六條 電訊不能傳遞的處理
因電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電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統電訊不能傳遞,在設專線的情況下,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在使用電話線的情況下,在定測時間_________內發(fā)現電訊不能傳遞的,應在發(fā)現時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對因此所生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的協力義務,而乙方已盡必要防范義務,因此所生損害乙方免責。
因電訊不能傳遞或其他情形,無法通知甲方時,或在定測時間前發(fā)生的損害,乙方就此已盡必要防范義務,對甲方因此所受損害,每一事故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賠償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保證金
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提供人民幣_________元(不得超過每月保全費用之兩倍)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證金于本合同期滿服務終止時,應由乙方在(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同時,原數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八條 保全費用
自乙方“保全服務通報”所定的防護開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內含服務費元、專線月租金_________元及營業(yè)稅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個月為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