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式技術服務協議
11.3 雙方同意,其所屬員工和附屬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11.4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后,自最后一次信息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內,上述的保密義務依然有效。
11.5 雙方應當視彼此之間的商業關系為機密,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這種商業關系披露給第三方。
11.6 法律、司法判決規定的必須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協議第11條的限制。
12.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遲履行本協議之下的義務(支付款項除外),各方對本協議約定的責任或作出的承諾因下列原因而免除:戰爭、內戰、罷工、停工、禁運、聯合抵制、軍事或顛覆政權、革命、外地入侵、暴亂、國民騷亂、暴徒的暴力或破壞等行為,且雙方在此同意本協議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進行延長。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責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形應當是不能預見的,或能預見但經合理的努力后仍不得避免。不可抗力必須是發生在協議簽訂之后,并阻礙了主張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13.期限或終止
13.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其終止期限為旅業系統建設完畢之時。除第13.2條所做規定外,第10條定義的售后服務,第11條定義的保密責任,將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13.2 基于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該重要原因為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實質義務,且在考慮了各種特別情形及雙方利益的情況下,其違約程度已使守約方不能指望違約方正常終止履行本協議。
13.3 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應以掛號郵件送達。如果此通知及時郵寄,則推定為及時送達。
14.其他事項
14.1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附屬協議及工作程序之改變,當由雙方以書面形式共同制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的一部分為無效或失去效力或不得履行,則其從本協議中排除。本協議繼續有效并在法律的最大范圍內得以執行。
14.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整體或部分讓與給第三人。
14.4 本協議并不形成雙方之間的合伙、代理或合資關系。
14.5 對他方違約或其過錯責任追究權利的放棄并不能被認作是放棄對其后續違約行為責任追究權利的放棄,一方延遲行使權利亦不得被視為放棄其權利。
14.6 本協議包括下列的附件構成雙方之間的整體協議,并取代所有以前口頭或書面的協議以及以前有關本項目的所有備案通訊資料。
14.7 本協議中的條款標題及目錄,只為引用上的方便,并不影響條款的解釋或組成。
14.8 本協議由以下《附件》補充,后者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