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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4-11-16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通用32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編碼:電話:傳真:乙方:地址:編碼:電話:傳真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委托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

        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____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____市億嘉律師事務所開戶行:北京賬戶:X01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辦案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

        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

        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

        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

        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甲方:乙方:代表:____日期____日期

        返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

        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

        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 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北京銀行東單支行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__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________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支付方式為:

        1.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元人民幣;

        2.自_________后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3.自_________后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乙方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后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項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口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4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5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北京澤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勞務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石錦雙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北京澤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勞務糾紛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1,3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雙方簽署確認之10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訴訟費400元(多退少補)將于本協議雙方簽署確認之10日內支付給乙方。乙方或乙方所在之律所需在收到代理費10日內開具正式發票給甲方。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元,其余代理費于之日繳足,共計人民幣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甲方:

        乙方:受托律師:

        地址:

        地址:

        郵編:410011

        郵編:100102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 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在上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 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按照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積極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甲方隱瞞事實或證據,或偽造證據,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項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在法院判決前,案件雙方和解或一方當事人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辦案費用

        經雙方協商,甲方支付乙方律師費 元人民幣。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屬辦案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終止。

        2、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是指有關機關作出判決、調解、裁定、裁決之日,或當事人庭外和解、撤訴之日。

        第七條 送達

        為聯絡和送達開庭傳票、判決書、調解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方便,甲方確認的甲方聯系電話為: ;郵寄送達地址為:

        乙方向甲方電話通知相關法律文書內容,即視為乙方有效送達。如無法電話聯系,乙方按上述地址的送達視為合法有效的送達,甲方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依上述地址的送達仍為合法有效之送達,甲方因地址變更導致無法收取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承辦律師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

        聯系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咨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與 糾紛一案。

        第二條 乙方權限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權限: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權限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后,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 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 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持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 %的比例,于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 保密

        1、乙方對于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根據 《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糾紛一案的工作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特別代理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負責法院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五條 律師代理方式及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代理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甲方在 實際支付給甲方的款項或資產數額_________%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2. 甲方將超出本金_________萬元的全部利息或延遲履行金_________%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3. 甲方應當委托乙方代收執行回款,并授權乙方直接扣收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三條第4項規定的義務。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出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執行等作好準備,而甲方撤回申請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資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9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與 上述糾紛案件訴訟程序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含代為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收執行款等。

        三、甲方必須如實陳述事實,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隱瞞重要事實情節時,有權終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依約照付。

        四、乙方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代理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甲方保守秘密。

        五、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全部退回甲方,乙方因過錯使甲方權益遭受不應有的損害的,乙方在約定代理費的范圍內對甲方予以補償。

        六、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為: 叁仟圓整。

        七、乙方在承辦此案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查詢費或檢索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交通食宿費等辦案支出,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至本案訴訟程序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預付辦案費用1500元。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經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0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貨款糾紛)

        _________律(  )民字第  號

        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與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貨款糾紛一案,聘請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一、二審及執行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詳見授權委托書)

        三、乙方律師 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證據提供與案情介紹:

        1.甲方應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向乙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據。乙方律師收到證據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據。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與律師共同參加證據交換、質證和出庭,則應在舉證期限內書面向乙方完整陳述案情;甲方口頭陳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陳述人簽名的筆錄,視為書面陳述。

        3.乙方可對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但對調查取證的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4.乙方如發現甲方隱瞞或捏造事實、隱瞞或偽造證據、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_____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的協助義務:

        1.甲方應盡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實的人員一名,與乙方共同參加訴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向法庭陳述本案事實。

        2.如需乙方單獨出庭(包括交換證據和質證程序),則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實陳述僅以已取得的證據和甲方的書面陳述中披露的事實為限。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返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回。

        七、根據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實行風險代理_____,代理費依收回金額的_________%,甲方在實際收到每一筆債權款項后_________日內支付相應_____。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1

        甲 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受委托方)

        委托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 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審、二審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具體代理權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授權委托書》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二審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個人穩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重大過錯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本合同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1、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1)代理費為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____________元;

        (3)余下的代理費待案件審結后 一次性收取

        2、乙方銀行:________________銀行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支行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____________市外的差旅費、食宿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報銷以有關部門的正式發票為依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簽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訴訟/仲裁請求,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新增部分的律師代理費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損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師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個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令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在投保的執業保險范圍內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予以訴訟。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委托事項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2、完成委托事項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裁定、裁決、和解和撤訴等)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變更地址,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到達對方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咨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與 糾紛一案。

        第二條 乙方權限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權限: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權限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后,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 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 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持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 %的比例,于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 保密

        1、乙方對于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3

        委托方:(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受托方:(簡稱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孫華 擔任甲方與 河源市東源縣藍塘村委會 合同 糾紛案 第壹審 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為 一般 授權,包括:

        1、收集并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

        2、提起民事訴訟;

        3、開庭;

        4、參加法庭調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領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權限以提交給法院、仲裁機構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

        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托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委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張義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的數額、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河源市區外(不包括東源縣城)發生的差旅費按實結算;河源市區內發生的按報價單約定實行;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六)至(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甲方作為原告起訴,甲方在起訴前撤訴或單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六)—(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為限。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甲方確認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乙方對訴訟風險等已盡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 其他特別約定:

        1、本案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 大寫:捌仟元整),甲方應在本合同當天內付清。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法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日 期:20____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合同簽訂地: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4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__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________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支付方式為:

        1.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元人民幣;

        2.自_________后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3.自_________后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乙方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后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項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口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5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____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____]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余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____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后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并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托方:(簽章) 受托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6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鑒于:

        1、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業的律師代理訴訟;

        2、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經吉林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代理其參加訴訟活動,乙方予以同意;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第 審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托的事項,并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案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第二條 代理工作范圍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項:整理訴訟證據、撰寫訴訟文書,根據訴訟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門查詢、調查檔案、參加法庭審理;

        2.2、根據案件需要及案情進展和所出現的不同情況,乙方應為甲方提出訴訟保全、申請鑒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等方案及撰寫相關法律文書。

        2.3、根據案件需要甲方辦理的調查取證、訴訟保全、文書遞交及送達、選擇鑒定機構、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代繳訴訟及其他費用等不屬于乙方工作范圍,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書的應由乙方撰寫并交與甲方。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3.1、甲方的權利義務

        3.1.1、 甲方必須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向乙方提供為辦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資料和有關證據并保證前述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3.1.2、為乙方辦案律師出具辦案所需的訴訟法律文書并在需要時加蓋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或任何第三方辦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項。

        3.1.4、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訴訟當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訴訟協議內容。

        3.2、乙方的權利義務

        3.2.1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3.2.2、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3.2.3、及時向甲方提出有關意見及建議。

        3.2.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本案的進展情況。 本案本審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案件的最終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了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第四條 代理費用

        4.1、根據《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費標準等因素,甲方應向乙方一次性交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支付時間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依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收費依據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

        4.2、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a、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b、長春市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

        c、 翻譯費、檔案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d、為履行訴訟程序而支出的各項費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費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a、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c、甲方作為原告或反訴人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或為代理案件做了實質準備工作,而甲方撤訴的;

        d、案件在庭前通過調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五條 委托代理權限

        乙方律師的委托代理權限分為一般訴訟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包括:

        a、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b、進行和解或調解;

        c、提起上訴或反訴;

        d、申請執行;

        e、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f、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G、經甲方同意的其他權限

        乙方具體代理權限以甲方依據上述內容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須退還代理費:

        a、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b、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收取的代理費: a、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 通知及送達

        7.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

        7.2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郵寄、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7.3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無論對方是否簽收。

        7.4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并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處理

        9.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本合同于雙方在如下日期簽署于吉林省長春市

        11.2本合同由雙方共同負責解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作出解釋,即本合同文本是在雙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為任何一方格式樣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終結包括: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繼續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的,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關費用。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7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托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的第 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其它費用 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8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糾紛一案,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_________

        2、案由:_________

        3、審理機關:_________

        4、審級:_________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_________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_________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_________%或_________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_________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9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中段539號萬科金域華府11棟四樓

        電話:0731- 82280777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托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并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0

        東莞市卓誠融資擔保有限公(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委托廣東騰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各條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黃慶林 、 曾偉 為甲方上述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參予訴訟。

        三、甲方必須認真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代理費。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

        六、收費辦法: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雙方商定本案的代理費為: 元(不含稅) 。代理費須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付清。代理期間,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師費用。代理費不包含以下費用:訴訟費、保全費、異地辦案(市外)差旅費、查檔費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止。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廣東騰銳律師事務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1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托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并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甲方因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委托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

        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____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____市億嘉律師事務所開戶行:北京賬戶:X01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辦案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

        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

        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

        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

        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

        ____日期____日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咨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與 糾紛一案。

        第二條 乙方權限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權限: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權限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后,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 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 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持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 %的比例,于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 保密

        1、乙方對于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賬號:01090340100120xx5513903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4

        甲方:鐘桂潮 身份證號碼:4401213

        乙方:畢鉉斌 身份證號碼:4403913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與 上述糾紛案件訴訟程序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含代為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收執行款等。

        三、甲方必須如實陳述事實,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隱瞞重要事實情節時,有權終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依約照付。

        四、乙方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代理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甲方保守秘密。

        五、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全部退回甲方,乙方因過錯使甲方權益遭受不應有的損害的,乙方在約定代理費的范圍內對甲方予以補償。

        六、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為: 叁仟圓整。

        七、乙方在承辦此案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查詢費或檢索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交通食宿費等辦案支出,由甲方另行支付。本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至本案訴訟程序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預付辦案費用1500元。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經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畢鉉斌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站前路13號

        郵政編碼:510800

        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5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托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并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6

        委托方:王書 (簡稱甲方) 地址:河源市建設大道3號

        電話:

        受托方:廣東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簡稱乙方) 負責人:孫華

        地址: 河源市建設大道81號

        郵政編碼:517000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孫華 擔任甲方與 河源市東源縣藍塘村委會 合同 糾紛案 第壹審 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為 一般 授權,包括:

        1、收集并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

        2、提起民事訴訟;

        3、開庭;

        4、參加法庭調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領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權限以提交給法院、仲裁機構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

        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托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委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張義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的數額、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戶名: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山支行

        賬號:20xx546240920xx85034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河源市區外(不包括東源縣城)發生的差旅費按實結算;河源市區內發生的按報價單約定實行;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六)至(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甲方作為原告起訴,甲方在起訴前撤訴或單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六)—(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為限。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甲方確認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乙方對訴訟風險等已盡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 其他特別約定:

        1、本案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 大寫:捌仟元整),甲方應在本合同當天內付清。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法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蓋章):廣東立信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日 期:20xx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合同簽訂地: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7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各條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黃慶林 、 曾偉 為甲方上述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參予訴訟。

        三、甲方必須認真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代理費。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

        六、收費辦法: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雙方商定本案的代理費為: 元(不含稅) 。代理費須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付清。代理期間,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師費用。代理費不包含以下費用:訴訟費、保全費、異地辦案(市外)差旅費、查檔費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止。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8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xx]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余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XX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后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并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托方:(簽章) 受托方: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9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地址:

        負責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國辦所、合作所)

        電話:

        甲方因 法律事務,經與乙方協商,現委托乙方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為此,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1、委托代理內容:

        2、委托代理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訂立后如發生委托事項變化和/或代理權限變更,雙方應就委托事項和/或委托權限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代理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 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代理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代理事務。

        第三條 代理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代理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代理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并妥善處理。

        ㈢在代理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㈣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代理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行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㈠甲方應向代理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并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應歸責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復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 。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㈡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代理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㈠本合同訂立后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

        ㈡甲方堅持要求代理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標。

        ㈢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㈣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代理律師,經代理律師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㈠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代理律師在授權權限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后全部退還甲方。

        ㈡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代理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㈣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㈤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于乙方了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代理律師代理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代理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代理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注:此處應明確約定代理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權委托書》、《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委托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證據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并簽收;前兩項為待填文書,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本合同簽訂時間: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0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聘請乙方律師作為本協議約定事項的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代理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定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件 階段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二、代理權限

        1、一般代理;

        2、特別代理: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律師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或分 次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

        2、律師因從事該法律事務而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 元,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規定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辦案費用。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特別約定

        1、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不予退還;

        (1)甲方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材料;

        (2)甲方擅自變更代理權限或單方終止代理協議;

        (3)乙方已全部辦理完甲方委托事項的。

        2、簽訂本合同之后,甲方與爭議方和解、調解或爭議方主動完成義務,視為乙方完成代理義務,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不予退還。

        七、爭議解決方式

        如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委托事項或代理階段完成之日止。

        2、乙方確認收到甲方付款后,開始服務。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代理律師各一份。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1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原告)因與交通事故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執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甲方委托乙方上述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一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元;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元,其余代理費于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元;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元,如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元;4.其他特別規定:。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

        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

        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托律師: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2

        甲方:

        乙方:

        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再審的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劃√為確認,劃為否認)調查了解情況、提交材料、參加再審、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材料,及時辦理受委托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在本合同簽訂后再審受理之日支付。

        乙方戶名:廣東靜美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分行

        銀行帳號:11011954527601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l、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廣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及所提交的證據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執業規范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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