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精選3篇)
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上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總則
經雙方協商,甲方特授權乙方作為甲方宣傳媒體代理公司,負責媒體的宣傳安排及聯系,并執行甲方確認后的媒體名單,完成發布新聞稿件匯編工作。雙方于 20 年 月 日在上海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服務方式
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媒體發布甲方確認的媒體稿件;
因媒體特殊原因無法發布雙方協商更換其他媒體 采取長期合作的方式,甲方不定期、不定量向乙方提交宣傳需求;
每次按照實際發生的宣傳頻次,甲方向乙方結算服務費用。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 甲方負責提供宣傳稿件;
2. 每次按實際宣傳數量向乙方結算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 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媒體發布稿件;
2. 乙方要保證稿件發布的及時性、準確性;
3. 乙方如因故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發稿,應立即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調整。
第五條 費用及付費方式
根據每次發稿要求和媒體數量結算費用。
結算標準按照附件《網站發稿價目表》結算。
付款方式:支票或
者轉帳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及保密條款
1. 甲方承諾,對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信息履行保密義務,未經乙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承諾,對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及其它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七條 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戰爭、地震、罷工、動亂等國家法律規定范圍之內的突發事件的發生,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執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法律效力及有效性條款
任何一方在協議期間提出終止本協議,需提前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并經對方簽署終止協議后方可終止。
第九條 違約條款
1.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媒體關系服務費,如果逾期未能按時支付,乙方有權利終止合同。
2.乙方應保證甲方媒體順利發稿,如果出現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甲方要求發稿,乙方將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附則
1.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修改,由雙方友好協商,以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并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2甲乙雙方最后確定此次活動的方案為本次合同的說明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 合同自合同簽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甲 方:
地 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傳真:
郵 編:
戶 名: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公司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上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
電子郵箱: [ ]
電話:
傳真:
郵 編: 20____
戶 名:上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公司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日期: 年月日
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 篇2
委托事項:股權轉讓變更登記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身份證件號碼: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傳真:郵編:
委托人因受讓股權一事,現委托x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手續。
代理權限: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手續。
代理期限:自本委托書簽發之日起至股權轉讓變更手續辦結止。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受委托人:
二〇xx年月日
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 篇3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友好協商,合資興辦代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公司名稱
第1條中文名稱:
第2條英文名稱:
第3條經營有關船用設備(以下簡稱船用設備):
本公司的主要業務系代理
經營代理工業設備(以下簡稱非船用設備):
本公司的業務范圍除船用設備外,還代理非船用設備。
第4條公司注冊資本的總金額為..(大寫)美元,實收資本為..(大寫)美元。
股權分配
第5條甲方擁有股權占投資總金額的50%,乙方擁有的股權占投資總金額的50%。
董事會
第6條董事會由四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總經理由乙方委派。
第7條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
第8條董事會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9條董事會成員不在公司領取薪金津貼。
在會議期間或受公司委托在國外考察,聯系業務期間,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辦公等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
第11條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別的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公司的營業進行競爭。
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和嚴重失職,董事會隨時有權辭退他們。
公司的董事長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擔任同樣的職務,而其任職的公司不能與該公司競爭。
甲乙方的責任
第12條乙方負責開辟代理的渠道,但須經篩選確認,凡取得代理業務需承擔義務時,需經雙方確認。
凡取得設備代理權,因項目訂單售后服務條件有別,取得相應優惠價格有差異,力爭做到有訂貨有優惠(低于國際市場價格)。
無代理權也可接訂單,雙方按用戶要求廣辟貨源,共同努力多接訂單。
第13條甲方應介紹推薦設備的適合項目于國內訂貨單位,可采用公司與用戶直接簽署訂貨合同。
甲方將公司代理船用設備名稱樣本及售后服務的措施等送至研究所,由設計者推薦給造船廠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
甲方協助公司辦理凡有代理業務需前往中國的簽證及有關事宜。
會計與審計
第14條公司的財政會計年度系為日歷年度。
(1)按船用產品及非船用產品所占毛利總額的百分比予以分別計算純利潤的分配額。
(2)甲乙雙方對船用產品及非船用產品的純利潤各占50%。
(3)甲方主要負責船用產品項目,而乙方則主要負責非船用產品項目,凡各自負責項目的純利超過港幣時,予以提取超額部分總金額%的款額授予超額項目的一方,余額部份按第14條(2)辦法予以分配。
(4)公司會計制度格式編制會計報表,月報在各日歷月結束后30天,季報應在日歷季后45天,年度決算應在日歷年結束后60天編報。
決算明細表,以反映經營的全部情況。
(5)公司所得利潤總金額的50%作為無形貿易費開支,一切開支按發票報銷。
年終結算時總開支超過總收入的50%須由總經理書面報告。
第15條在收到一個會計年度的年終報告后60天內,甲乙雙方各派一人組成審
計小組,對上1個年度的報告(包括資金表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開展審計工作,寫出審計報告,報董事會批準。
第16條雙方派出的年度審計人員的工資由各方承擔,但膳食交通辦公費用由公司開支。
開支費用的標準由董事會決定。
第17條總經理在收到審計小組對財務開支提出的異議通知后,最遲不得超過20天內予以解決。
第18條公司文件會計帳目和財務情況表用中英文為工作文字。
生效期限與終止
第19條本協議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后生效。
第20條經雙方簽署的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
第21條公司經營期限為5年,以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合資期滿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長其協議期限,具體事宜由董事會決定。
第22條本協議的修訂應得到董事會一致通過。
若有未盡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第23條協議期內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宣布退出或終止,而終止協議必須取得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24條協議期滿,雙方認可不再延長,可自然終止。
第25條由于一方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可提出自愿終止。
清算
第26條公司協議期滿終止時,由董事會擔任“清算委員會”任務,直到清算結束,宣布公司解散。
第27條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資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
若固定資產予以拍賣后,其金額仍不足部分按雙方投資比例分擔虧損。
籌建工作
第28條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應于第30個日歷日17時前將投資的50%資金金額匯入銀行的公司賬戶,而余下的總金額之50%應于90個日歷日17時前匯入上述銀行的公司賬戶。
第29條本合同簽署后,甲乙方提出委派董事會成員,并召開第一次董事會。
第30條董事會成立后,按協議推薦董事長總經理,安排工作日程表并聘請工作人員。
適用的法律及仲裁
第31條本協議的簽訂生效解釋履行變更解除和爭議的仲裁,均以法律為準。
第32條合資的雙方由于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執,應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
若30天內仍未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可經甲方與乙方的任一方推薦第三方進行調解。
第33條若調解于30天內仍無法解決時,其爭執由仲裁作最終裁決。
第34條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或按照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支付。
不可抗力
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其義務,凡屬下述情況,將不視為該方不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35條任一方出現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戰爭自然災害)或幾個相結合的事件引起妨礙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36條在第35條所述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對方對妨礙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的各種因素應采取合理的步驟與措施予以及時解決。
第37條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盡早通知公司的另一方,通過友好協商,繼續執行本協議。
協議文字和工作語言
第38條本協議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書就。
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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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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