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精選3篇)
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 篇1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業務電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甲乙雙方根據自愿原則,乙方在自行判斷市場行情的情況下,通過甲方提供的代理上海黃金交易所貴金屬延期交易系統,自主進行貴金屬延期交易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甲方提供貴金屬延期交易代理服務的有關事項,特制定本協議。
一.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為乙方進行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嚴格按照乙方的指令,為乙方代理操作在交易所的所有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
二. 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21:00至2:30(周五除外),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如有變動,以交易所實際開市時間為準)。每個交易日首場交易開始前十分鐘為延期合約競價時間,夜間交易時段與第二天白天交易時段為一完整交易日,但周一僅白天交易時段為一個完整交易日。
以上交易時間如有變動,甲方將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規定調整交易時間,并在甲方官方網站上發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系統檢修,升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交易的時間,甲方有權停止交易,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三. 乙方可通過甲方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個人實物黃金延期交易業務。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黃金交易所申報,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進行資金清算和實物交割。交易品種為黃金Au(T+D)、Au(T+N1)、Au(T+N2)、白銀Ag(T+D)。黃金延期合約的交易報價單位為人民幣元/克,最小變動價格為0.01元人民幣,最小交易單位為1手,每手代表的實物標準重量為1000克。 白銀延期合約的交易報價單位為人民幣元/千克,最小變動價格為1元人民幣,最小交易單位為1手,每手代表的實物標準重量為1千克。目前甲方暫不提供延期合約的實物交割、中立倉申報服務。
甲方有權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交易所交易規則相應調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種,并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四. 交易所貴金屬延期合約采取保證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開倉延期合約前,需將所需資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證金、手續費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費用)從乙方銀行卡賬戶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乙方委托甲方平倉延期合約時,須有足夠的持倉合約。
五. 乙方有義務關注其延期合約交易的保證金和持倉狀況,及時補充資金,滿足甲方對延期合約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甲方有權根據監管部門政策、交易所規則和市場狀況的變化調整對乙方的交易保證金要求。
六. 根據交易所有關要求,甲方代理交易所延期業務持倉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的保證金比例要求。甲方對乙方的保證金要求比例,將根據不同合約設置并按照交易所要求上浮一定比例,且隨交易所保證金比例的調整而調整。相關合約的保證金要求比例發生調整時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發放通知。
七. 乙方接受甲方對其持倉保證金比例的實時監控,并認可甲方的風險管理措施。
客戶保證金比例=(客戶持倉保證金+客戶可用資金+合約浮動盈虧)/客戶持倉合約市值
八. 甲方針對乙方不同的風險等級采取不同的風險管理措施:
乙方持倉保證金比例不低于甲方要求的標準保證金比例,系統不做處理;
乙方持倉保證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標準保證金比例,但不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證金比例,甲方有權(但無義務)通過短信等方式向乙方發送追保通知,要求乙方追加交易保證金,同時限制乙方開新倉和出金交易操作(乙方應保證在甲方登記的手機號碼、郵件地址真實、有效,如因乙方手機遺失、號碼變更、通訊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信息接收不及時、無法接收信息等,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持倉保證金比例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證金比例,甲方將限制乙方開新倉、出金及平倉交易操作,并且有權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對乙方持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處理(甲方對乙方的強制平倉處理與甲方是否事先通知乙方追加保證金無關)。
如甲方強行平倉后所得款項不足以支付乙方的虧損、須繳納的手續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進一步追償。
如因市場流動性過小、漲跌;蚱渌闆r無法及時強行平倉導致乙方交易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實際虧損、須繳納的手續費和其它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進一步追償。
甲方規定的相關合約的保證金要求比例(包括標準保證金比例、警戒保證金比例),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發放通知。
甲方針對乙方的風險管理措施發生調整時,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發放通知。
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將依照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規則執行強行平倉:
1、 乙方的交易保證金低于甲方規定的警戒保證金比例;
2、 乙方持倉量超過交易所和甲方限倉規定;
3、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 其他應予以強行平倉的情況。
十. 甲方有權從乙方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資金里劃轉資金用于償付下列費用:
1、 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貨款和由此產生的交易虧損;
2、 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倉儲費、出入庫費和運保費;
3、 乙方的代理手續費和交易手續費;
4、 乙方的延期補償費和超期補償費;
5、 因乙方的交易行為產生的其它費用;
6、 乙方未履約的違約罰款;
7、 甲乙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十一. 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代理貴金屬延期交易手續費。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代理手續費(不包括代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為交易總金額的萬分之十五。
十二. 乙方支付給交易所的其它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倉儲費、運保費、延期補償費、超期補償費、代理黃金買賣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劃撥費用以及乙方的稅項等)由乙方承擔,前述各項稅、費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十三. 交易所將根據有關政策和市場狀況調整收費(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續費、延期補償費、超期補償費、倉儲費、運保費、出庫費、入庫費)標準。相關費用收取標準見交易所官方網站。
十四. 因受國內國際各種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貴金屬價格可能會發生劇烈波動。乙方承諾已充分了解貴金屬投資的風險,充分了解貴金屬延期產品的保證金交易性質,充分認識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損失,并自愿承擔這些風險和損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市場分析和預測僅供乙方參考,甲方不承諾其所引用數據、資料及分析、預測結果的可靠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乙方確認其交易請求或委托是根據自身判斷所做出,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五.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獲利保證或共擔風險的承諾,亦不與乙方分享收益。
十六.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當交易所的某個交易品種達到漲、跌停板的情況下,會出現買入或賣出無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證金和交易資金可能損失殆盡且不足以彌補交易虧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七.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內不同交易場次之間,貴金屬價格可能會有劇烈波動,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交易機制、通訊網絡速度等原因無法及時撤銷,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八. 因自然災害、火災、戰爭、國家有關政策變化、系統故障和通訊故障等甲方不可預測、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無法履行或無法適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十九. 乙方應妥善保管與代理個人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有關的賬號和密碼,凡使用該賬號和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均視為乙方親自辦理,并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有關證明、資料、銀行卡遺失或被盜及密碼遺失或被盜,應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向甲方申請辦理掛失手續,因乙方未能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導致的一切責任或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十. 乙方承諾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業務監管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關于延期業務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承諾遵守甲方相關交易規則和制度。
二十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加以補充或修改,經補充或修改后的條款與協議本身具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補充或修改后的條款對其生效前已經達成的交易不產生效力。
二十二.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三. 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本人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蓋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_____、_____代理事宜,經雙方協商后,甲方授權乙方作為獨家代理商。甲乙雙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內容之規定執行。
1.產品相關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電匯、現金、匯票
3.結算方式:乙方和甲方直接按供貨價結算
4.合同標的額
本合同乙方首次進貨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銷售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銷售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6.首批進貨額貨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首批進貨款交達甲方指定帳戶(款匯出時請傳真通知)。如延期十五日未交足約定款項,則視為乙方自然解除合同,解約后甲方有權對乙方原代理地區繼續誠招獨家代理商;
8.甲方對各代理商的代理地區執行區域貨物編碼管理
8.1 首批甲方在收到乙方全款___________日內發貨;(以銀行收到日為準)乙方以后進貨應提前十天填報發貨申請單并傳真給甲方,甲方在款到后五日內發貨(貨運單傳真給乙方);
8.2 合同交貨地為: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到達合同交貨地的長途鐵路或公路運費、保險費由甲方負擔(指火車或汽車到達該合同交貨地點的費用),到達交貨地后短途運費由乙方承擔;
8.3 乙方收到貨后,若貨物發生破損,乙方應在收貨____________日內向甲方提出質疑,并將承運的貨物損失證明材料郵寄至甲方;
9.甲方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各地代理商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包括促銷、優惠活動等)降低零售價格(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以杜絕不正當競爭
9.1 乙方應保證無串貨,無違價行為;如發生串貨、違價行為,乙方自愿接受處罰,若再次發生,取消其獨家代理商資格;
9.2 乙方有負責辦理所代理區域內產品上市的相關手續的義務;對甲方產品有不得經營假冒、侵權產品的義務;
9.3 有按照甲方要求按月、季上報銷售統計表、代理商制訂全年計劃上報公司和新增或撤消銷售網點登記表義務,并且終端不得斷貨;
9.4 雙方解除合同后,乙方退回所有相關文件、資料等,否則,甲方將按知識產權規定,追究乙方相應的責任或在媒體上曝光;
9.5 如乙方銷售假冒產品給甲方造成損失和影響,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附則:
1.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貨款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作為本合同的修訂內容寫入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第一條 約因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代理權授予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托代理合同為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為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內實施的代理行為方為有效。
代理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代理期限。
第三條 代理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代理行為的地域范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甲方經營區域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條 代理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代理行為:
1.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為僅限于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時為節假日,則順延為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并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后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托代理合同終止。
甲方:乙方: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