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賣合同(五)
5.委托人應按成交總額的_________%向拍賣人支付傭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7.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8.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9.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10.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二)拍賣人權利義務
1.拍賣人及拍賣師必須具備拍賣的資質。
2.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3.對委托人送交的拍賣物品,拍賣人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建立拍賣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拍賣結束后,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后,應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托人,不得延誤。
5.對需要征稅的拍賣物,由委托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6.拍賣成交后,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7.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8.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9.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10.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11.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
12.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13.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
14.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2)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
(3)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4)采用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15.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保留價,不得低于保留價進行拍賣。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拍賣人違約責任
1.超越權限處理委托事務的責任。拍賣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擅自轉委托的責任。拍賣人違反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轉委托,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人應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托的,拍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責任。委托人違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拍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4.對次拍賣人選任不當或者指示不當的責任。拍賣人經委托人同意而轉委托的,如果對次拍賣人選任不當或者指示不當,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人應對次拍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